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的實施意見
2025-06-06 13:01
248人看過
鄉鎮
街道
基層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14〕64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為進一步加強基層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基層監管責任網絡,根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的實施意見
(溫政發〔2014〕6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基層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基層監管責任網絡,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意見》(浙政發〔2013〕5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31號)和《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14〕2號)的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要求,推進食品安全工作重心、力量配置下移,落實屬地政府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和責任體系,確保人民群眾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二)工作目標。
按照“機構健全、人員配齊、職責明確、保障有力”的總體要求,到2014年底,基本形成以鄉鎮(街道)為大網格、農村行政村(城鎮社區)為中網格、一定數量食品生產經營者為小網格的監管體系和責任體系;到2015年底,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的運行機制、保障機制、考評機制等各項長效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到2016年底,全市形成食品安全社會共治、部門聯動、基層防控的良好局面,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走在全省前列。
(三)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統籌協調。屬地政府主導,職能部門聯動,統籌推進鄉鎮(街道)食安辦、監管機構和協管隊伍建設,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完善綜合監管體系。
2.關口前移,重心下移。著力加強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建設,推進各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安全監管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體系。
3.因地制宜,突出實效。結合本地實際,總結經驗,加大保障力度,積極探索創新,確保取得實效,進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鄉鎮(街道)食安辦建設。
1.機構設置。各鄉鎮(街道)設立食安委,由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擔任食安委主任;鄉鎮(街道)食安委下設辦公室,由鄉鎮(街道)分管負責人兼任主任,轄區市場監管機構和農業公共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副主任。鄉鎮(街道)食安辦可采取掛靠或設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形式設置,對外掛牌,實體運作,負責統籌協調轄區內食品安全工作和食安委日常工作,日常工作經費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業務上接受上級食安辦的指導。
2.人員配置。按照轄區常住人口規模和食品安全監管任務,合理配置鄉鎮(街道)食安辦工作人員數量,并保持相對穩定,確保有足夠力量做好食品安全監管相關工作。常住人口在2萬以下的鄉鎮(街道),應配備1名專(兼)職人員;常住人口在2萬以上、食品安全監管任務相對較重的鄉鎮(街道),應配備1名以上專職人員;監管任務特別繁重的鄉鎮(街道),可適當加強配備。所需人員由鄉鎮(街道)按照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予以內部調劑。
3.工作職責。鄉鎮(街道)食安辦履行屬地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職責,主要任務: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行動和專項整治行動;組織排查清理各環節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組織實施本轄區食品安全網格化管理,掌握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基本信息;組織或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查處轄區內無證無照食品生產經營等違法行為;協助處理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重大案件;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縣(市、區)食安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職責。
(二)加強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建設。
1.機構設置。按照“劃片設置,雙重管理”的要求,設置基層市場監管機構。市場監管任務較重的鄉鎮(街道),原則上按鄉鎮(街道)設置;其他鄉鎮(街道)可按區域設置,按區域設置的須報市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同意。基層市場監管機構為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的派出機構,實行雙重管理、以條為主的管理體制。各縣(市、區)政府加大對基層市場監管機構的投入力度,落實執法取證工具、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執法車輛、辦公用房、辦公設備和日常監管工作經費。加強鄉鎮(街道)基層農業公共服務機構體系和檢測體系建設,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扎實推進基層農業公共服務中心建設進一步強化為農服務的意見》(浙政辦發〔2011〕136號)、《浙江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浙農質發〔2012〕8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基層食用農產品(食用林產品、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強化隊伍素質建設。
2.人員配置。按照常住人口規模和市場監管任務,合理確定基層市場監管機構人員編制,并優先保證食品安全監管一線執法人員的配置。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新增人員及編制應向基層傾斜,優先滿足一線監管執法工作需求。各地可結合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創新行政執法體制,探索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整合行政執法主體,下移執法重心,增強基層執法能力。
3.工作機制。強化協調配合機制建設,鄉鎮(街道)食安辦要組織、協調轄區市場監管、農業、質監、衛生、城管執法等部門,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行動,加大對鄉鎮(街道)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力度。基層市場監管機構和農業公共服務機構要加強監管機制建設,完善監督檢查、重點抽查、聯合執法、專項整治和信息通報等工作機制,積極推進轄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誠信體系建設,健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落實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公安派出所要強化與基層市場監管機構、農業公共服務機構的銜接、配合、聯動,及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線索,對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或線索,應做好接警、處置及移送工作。市、縣級公安機關要加大對基層食品犯罪案件偵辦的督導力度,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鄉鎮衛生院要承擔起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義務,強化相關能力建設,配合做好區域食品安全工作。食品行業協會、民間組織(含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志愿者隊伍要充分發揮作用,逐步構建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
(三)加強村居(社區)食品安全責任網格建設。
1.隊伍設置。鄉鎮(街道)要根據本地區食品生產經營者數量、監管任務大小及工作需要等,在農村行政村(城鎮社區)的中網格下,視實際情況劃分小網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數量少、監管任務小的行政村、社區可不再細分小網格,網格責任由中網格協管員負責落實),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實現網格全覆蓋。每個中、小網格設1名以上(含1名)協管員。
2.工作職責。協管員在鄉鎮(街道)食安辦、基層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包括:協助鄉鎮(街道)食安辦及食品安全基層監管機構做好責任網格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管理;熟悉責任網格內食品安全基本情況,落實食品安全定期巡查制度,調查、匯總上報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信息;及時掌握、上報責任網格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隱患)線索,不擅自對外發布信息;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教育,協助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科普知識宣傳,協助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完成上級交付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務。
3.管理機制。(1)準入條件。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具備食品安全監管基本常識和法律法規知識;經過鄉鎮(街道)食安辦或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業務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原則上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轄區群眾中有一定威望。協管員一般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駐村干部、社區工作人員、村兩委組成人員、大學生村官等擔任,也可面向所在村居村民(社區居民)招聘。(2)報酬保障。從2014年起,對考核合格、履職到位的協管人員,按人均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補助資金由縣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發放補助資金應統籌考慮區域差異、監管任務大小及工作績效,不搞平均分配,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各地可結合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行政村級公益性崗位設置等,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協管員工作報酬保障機制。(3)協管模式。各地可按照“多員合一”、“一員多用”的原則,探索食品安全協管員與安全生產協管員等“協管合一”工作,進一步提高協管工作效率。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協管員聘任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建立專職協管員隊伍,實施常態化管理。協管員的資格條件、考核培訓、日常管理及補助標準等具體規定由各縣(市、區)政府制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三、時間要求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時間節點,認真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原則上,2014年9月底前,完成鄉鎮(街道)市場監管機構的組建工作;2014年10月底前,完成鄉鎮(街道)食安辦的組建工作;2014年11月底前,完成村居(社區)協管員隊伍的組建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要結合實際,出臺具體實施方案,于2014年10月30日前報市食安辦。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
市本級成立以市食安委主任為組長、市食安委主任副主任為副組長的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謀劃、綜合指導和監督落實工作;各縣(市、區)也要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積極主動推進相關工作落實,確保取得實效。
(二)強化考核。
市政府將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建設工作納入對各縣(市、區)政府績效考核的重點內容,實行以獎代補政策,對經考核評估達到3年“三步走”工作目標的縣(市、區),確定優秀、良好等次,予以通報表揚和獎勵(優秀、良好等次分別控制在總數的20%、30%以內)。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因基層責任網絡不健全、監管措施不到位、失職瀆職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6日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體系建設的意見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食品安全體系建設的意見(甬政發〔2015〕32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為進一步釋放我市食品監管體制改革正效應,統籌規劃和組織實施今后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