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
2025-06-0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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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
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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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京政發〔2012〕25號)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
(京政發〔2012〕2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及《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務改革發展的意見》(京發〔2011〕9號)精神,促進水資源合理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保障首都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現就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水資源配置、節約和保護為重點,強化用水需求和用水過程管理,通過健全制度、落實責任、提高能力、強化監管,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保障經濟社會長期平穩較快發展,為全面推進“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和中國特色世界城市建設提供支撐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民生優先,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飲用水、水環境等問題,保障水源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堅持人水和諧,順應自然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律,以水定需、量水發展;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外調水和再生水;堅持創新驅動,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和機制,改進管理方式和方法,注重制度實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標。確立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到2015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40億立方米以內;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到2015年全市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5%以上,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7以上;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到2015年全市重要水庫、河流、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46.58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10立方米以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71以上;重要水庫、河流、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0%以上。
二、加強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四)嚴格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理。按照“生活用水適度增長、環境用水控制增長、工業用新水零增長、農業用新水負增長”的原則,市政府結合水源條件和區域功能定位,分期確定2015年、2020年各區縣和重點行業的用水總量,作為控制紅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控制紅線逐年制定并下達各區縣和重點行業用水計劃控制指標。各區縣政府根據用水計劃控制指標,嚴格控制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用水計劃控制指標落實完成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五)嚴格規劃管理和水資源論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新城和重點發展區域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或水資源評價工作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違反規定的,一律責令停止。
(六)嚴格取水許可與用水指標管理。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直接從河流、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年用水總量5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年用水總量5萬立方米以上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年用水總量超過50萬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區域、行業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年度用水計劃控制指標,要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七)嚴格水資源有償使用。抓緊完善水資源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合理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擴大征收范圍。水資源費主要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嚴格依法查處擠占挪用水資源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確保應收盡收。
(八)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劃定地下水(環境)功能區,編制地下水保護規劃,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和水位控制,定期開展地下水分區評價。重新核定地下水超采范圍,一般超采區禁止農業、工業建設項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嚴重超采區禁止新增各類取水,逐步削減超采量。基巖水原則上只能作為應急和戰略儲備水源。依法規范機井建設審批管理,嚴格限制審批新增機井,各區縣一律不再批準新增機井。保障城鄉居民生活和重大建設項目用水,確需開鑿機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用水單位和個人改變機井用水性質,應當辦理變更手續,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定用水指標,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質類別計價繳費。制定實施地下水壓采方案,逐步關閉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井,實現采補平衡。
(九)強化多水源統一調度。依法制定和完善水資源調度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計劃,完善全市水資源統一調度機構,實行地表水、地下水、外調水、再生水統一調度,優化配置。區縣政府按照全市水資源調度方案編制本行政區域水資源調度與配置方案,區域水資源調度要服從全市水資源統一調度。供水單位應按照全市水資源調度計劃編制供水調度計劃。
三、加強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十)嚴格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確定萬元地區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農業用新水量下降率為區縣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指標。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將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指標逐年分解到各區縣,由區縣政府負責組織落實,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用水效率監管。
(十一)全面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區縣政府要切實履行建設節水型社會的責任,把節約用水貫穿于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生活生產全過程,建立健全有利于節約用水的體制和機制。穩步推進水價改革,運用市場機制促進節約用水。嚴格實行產業用水效率準入制度,限制高耗水工業項目建設和高耗水服務業發展,遏制農業粗放用水,推進生態環境建設節約用水。
(十二)強化用水定額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行業產品生產和服務的用水定額,并按照節水降耗的要求適時修訂。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管理,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強化用水監控管理,超計劃累進加價。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應編制節水設計方案,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即“三同時”制度),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由市、區縣有關部門責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三)積極推進節水技術改造。加大農業節水力度,完善和落實節水灌溉的產業支持、技術服務、財政補貼等政策措施,大力發展高效節水灌溉。擴大工業利用再生水,繼續推進生產工藝節水技術改造,加快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藝、設備、產品淘汰名錄。加大生活節水工作力度,大力推廣使用生活節水器具,著力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制定節水強制性標準,逐步實行用水產品用水效率標識管理,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節水強制性標準的產品。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設備及產品,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并積極發展再生水、淡化海水、雨水收集利用。將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
四、加強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十四)嚴格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確定城鎮污水處理量(率)、化學需氧量(COD)和氨氮削減量、區縣界考核斷面水質為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控制指標,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將限制納污紅線控制指標分解到各區縣。區縣政府依據考核指標制定治污減排計劃并逐級落實責任制,納入年度工作重點。
(十五)嚴格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制度,加強水功能區和區縣界水質水量動態監測,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評價體系。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加快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保障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規劃新建或升級改造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主要指標需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Ⅳ類標準。進一步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企業排放標準,減少水污染物的排放。加強對直接排入環境水體的工業企業廢水監管,確保重點污染企業穩定達標排放。強化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對入河湖排污口出水超出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要依法取締并封堵。對于無污水處理設施、工業廢水直排環境的企業和已建污水處理設施但水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企業,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依法責令關閉。嚴格排水許可管理,對重點排污企業實施在線監控。對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區限排總量的地區,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六)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公布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建立飲用水水源地核準和安全評估制度。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對已設置的,由區縣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禁止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大力推廣清潔生產,防治面源污染。強化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備用水源。
(十七)推進水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編制全市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規劃,加強重要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和濕地的保護,繼續推進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研究建立生態用水及河流生態評價指標體系,充分考慮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河湖健康生態。開展內源污染整治,推進生態脆弱河流和地區水生態修復。定期組織開展重要河湖健康評估,建立健全水生態補償機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八)建立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將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考核納入市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負總責。建立健全區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指標管理責任制。市政府與各區縣簽訂年度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達標責任書,與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簽訂行業用水效率監管責任書,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區縣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十九)健全水資源監控體系。完善水資源監測、用水計量與統計等管理辦法,健全相關技術標準體系。開展年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用水戶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加強區縣界等重要控制斷面、水功能區和地下水的水質水量監測能力建設。加強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計量監控設施建設,逐步建立水質監控管理平臺。加快應急機動監測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監控、預警和管理能力。及時發布水資源公報等信息。
(二十)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在中央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跨省市的首都水資源協調委員會。進一步完善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加強流域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度。強化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對城鄉供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環境治理和防洪排澇等實行統籌規劃、協調實施,促進水資源優化配置。
(二十一)完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拓寬投資渠道,建立長效、穩定的水資源管理投入機制。將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水資源管理系統建設、節水示范工程、節水技術推廣與應用、地下水超采區治理、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等給予重點支持。
(二十二)健全政策法規體系。推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辦法》等法規的制定工作,嚴格實行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排水許可、節約用水管理、水務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洪水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務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等制度。加強水務執法隊伍建設,加大水資源管理執法力度。
(二十三)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廣泛深入開展基本水情宣傳教育,強化社會輿論監督。大力推進水資源管理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定期公布各區縣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指標的考核結果。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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