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2025-06-07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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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國務院
核發
襄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襄政發〔2014〕22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
襄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襄政發〔2014〕2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鄂政發〔2014〕39號)精神,加快推進全市登記注冊制度便利化,現就推進全市“先照后證”登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大幅壓減“先證后照”項目,強力推行“先照后證”登記制
市政府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除保留1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具體見《襄陽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附件1),仍然實行“先證后照”登記制外,其他149項一律作為工商登記后置審批事項(具體見《襄陽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附件2),實行“先照后證”登記制。
二、嚴格“先證后照”審批事項目錄管理,切實做好“先照后證”登記銜接工作
“先證后照”審批事項目錄由市政府負責發布實施,實行動態管理。對于“先照后證”的審批事項,市場主體均可以先向工商機關申辦營業執照,再向有關部門申辦許可審批。為提醒申請人守法經營,工商機關在核發“先照后證”事項營業執照時,應在經營范圍欄中標注“涉及許可經營項目,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字樣,并向申請人書面告知應辦理的許可事項、許可依據、實施許可部門及其聯系方式。工商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應通過湖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工商機關在公示平臺上實時公示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信息,各有關部門在公示平臺上及時認領和公告屬于本部門職責內的行政審批許可信息。列入“先證后照”審批事項目錄的,工商機關應把好登記準入關,不得擅自放棄和改變前置審批。
三、強化部門聯動機制,切實加強“先照后證”審批事項監督管理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先照后證”為原則、“先證后照”為例外的改革方向,堅持“放管并重、寬進嚴管”的基本方針,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防止監管缺位、監管不到位。各級政府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明確和落實各行政許可部門的監管職責。相關行政許可部門要完善配套措施,指導、督促“先照后證”市場主體依法申辦行政許可,對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許可項目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建立職能部門協同聯動監管機制,工商部門要發揮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主力軍作用,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等各類違法行為,對監管執法中發現的無證經營行為,應及時移送有關行政許可部門依法處理。各行政許可部門要充分認識“先照后證”改革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主動作為,敢于擔當,密切配合,合力推進改革,共同提高監管和執法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培育壯大市場主體。
附件:1.襄陽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2.襄陽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
2014年9月17日
附件1:
襄陽市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11項)
第一大類:綜合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1
外商投資企業
商務部、銀監會、保監會等;省政府、地級以上市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5條、第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6條、第7條
含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大類:農、林、牧、漁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2
農藥生產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
《農藥管理條例》 第13條
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
第三大類:資源、能源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3
燃氣經營
縣級以上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15條
燃氣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四大類:食品、藥品、醫療衛生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4
食品生產、經營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29條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
5
藥品生產、經營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7條、第14條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16條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8條
含麻醉藥品藥用植物種植和精神藥品生產、經營,醫療用毒性藥品生產、收購、經營,生產、經營放射性藥品
第五大類:易燃、易爆、易制毒、危險品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6
煙花爆竹生產、銷售
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10條、第19條
7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以及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由省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核發標注安全生產許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由公安機關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3、第19條、第32條
8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6條、第35條
包括劇毒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經營企業及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生產
9
第一類中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8條、第10條、第12條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
10
危險廢物經營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7條、第9條第2款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
第六大類:金融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11
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第19條
含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
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許可證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第6條
注:“全民、集體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登記注冊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2:
襄陽市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目錄(149項)
第一大類:綜合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1
直銷企業
1、設立直銷企業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2、直銷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直銷管理條例》第9條第2款
《直銷管理條例》第10條第3款
第二大類:農、林、牧、漁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2
經營農(林)種子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種子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6條
1、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法。
2、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3
生產經營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其他種畜禽或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22條、第24條
《種畜禽管理條例》 第15條
4
糧食收購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糧食收購資格證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10條
5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
飼料主管部門批準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15條
含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其他飼料生產企業
6
生豬屠宰
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6條
7
馴養繁殖、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林(漁)業主管部門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22條、第25條
8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20條
9
動物診療業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核發動物診療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51條
10
種子生產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種子生產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0條
11
農業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經營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核發經營許可證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19條、第26條、第21條
12
棉花加工
經資格認定機關審查認定后授予其棉花加工資格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9號)第5條、第6條
13
農藥、農膜經營
由國家規定的7類專營單位經營
《農藥管理條例》第18條
《國務院關于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的決定》(中發[1988]68號)
屬專營
經營的農藥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許可證
14
獸藥生產、經營企業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獸藥生產許可證
《獸藥管理條例》第11條、第13條、第22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15
鮮繭收購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繭絲綢生產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發放鮮繭收購資格證書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立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85項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辦法》(商務部、工商總局)第3條
16
繅絲絹紡生產經營
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立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84項;
《繅絲絹紡準產證制度實施辦法》(國經貿外經〔1998〕479號)
17
甘草、麻黃草收購
省級、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新疆的發改委(經貿委、工交辦等)核發甘草、麻黃草收購許可證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附件3第4項
《國務院關于禁止采集和銷售發菜制止濫挖甘草和麻黃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3號)
《甘草麻黃草專營和許可證管理辦法》(國經貿運行[2001]271號)第3條
18
林區木材經營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34條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條例》第8條
19
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定點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42項
《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管理辦法》(林業局2005年18號令)第5條
20
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17條
第三大類:資源、能源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21
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
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批準
《鹽業管理條例》第8條、第16條
(含非制鹽企業開發鹽資源)
22
供電營業
省級電力工業主管部門核發供電營業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25條
23
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
國家電力監管機構派出機構頒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7條
24
煤炭生產
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采礦許可證、省級以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19條、第22條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6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25
石油、天然氣勘查
及其他礦產勘查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勘查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1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152號)第5條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國務院令第240號 ) 第4條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1號令)第3條
26
黃金開采
國家黃金管理部門核發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采礦許可證
27
其他礦產開采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放劃定礦區的批復文件
28
食鹽銷售
鹽業主管機構核發許可證或批準
《鹽業管理條例》第20條、第21條
《食鹽專營辦法》第2條、第10條、第11條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7條
29
石油、成品油批發
零售、倉儲
商務主管部門核發批發經營批準證書、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倉儲經營批準證書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83項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第11條、第27條
成品油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應按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0
供水單位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04項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1996年第53號)第12條
第四大類:食品、藥品、醫療衛生、化妝品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31
餐飲服務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29條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
32
營利性醫療機構
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營利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9條、第15條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6條
含醫療美容機構
33
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經營
國務院決定下放至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31條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5號)第11條
34
血液制品生產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7條、第21條
35
血液制品經營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27條
36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下放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頒發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
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營利性醫療執業許可證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18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2001年6號)第21條
37
設置單采血漿站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單采血漿許可證》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7條
38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生產裝配
省級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實行資格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67項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辦法》(民政部令第29號)第3條
39
化妝品生產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5條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13號)(2005年修正本)第3條
第五大類:放射、監控化學品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40
放射性同位素、銷售I類放射源和I類射線裝置及其他放射性產品生產
環境保護部門頒發許可證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6條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2006年31號令)第2條
41
監控化學品生產經營
國務院監控化學品工業主管部門指定
《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6條、第7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
第六大類:交通運輸、郵政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42
通用航空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核發航空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92條、第147條
43
道路運輸經營和相關業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條例》第2條、第10條、第24條、第3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條
1、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2、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44
快遞
郵政管理機構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53條
45
鐵路運輸
國務院鐵路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31項
46
出租車經營
縣級以上地方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12項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公安部1997年63號令)第12條
47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經營
市州運管機構
《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29條
48
內地與臺灣、港澳間海上運輸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36項
49
水路運輸
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頒發《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或《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8條、第27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50
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
交通主管部門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國際海運條例》第6條、第10條、第 13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51
港口經營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22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52
港口理貨
交通運輸部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
《港口法》第25條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09年第13號令)第13條、第15條
53
拖拉機駕駛培訓
農機主管部門核發拖拉機駕駛培訓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條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41號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54
經營郵政通信
省級以上郵政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55項
《國務院批轉郵電部關于加強通信行業管理和認真整頓通信秩序請示的通知》(國發1990年54號)
第七大類:電信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55
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核發《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電信條例》第9條、第16條
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達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
56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核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
57
電子認證服務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18條
58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市、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93項;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號)第9條
59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
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核發許可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04項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信息產業部56號令)第8條
60
互聯網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和注冊管理機構
國務院決定下放至省級通信管理局批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41項、157項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0號)第14條
61
互聯網上網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3 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第八大類:金融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62
結匯、售匯業務
外匯管理機構核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24條
63
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
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6條
《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2005〕第4號令)第9條
64
證券服務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69條
65
人民幣印制
中國人民銀行指定專門企業
《人民幣管理條例》第8條
專營產品
66
銀行業金融機構
銀行業監管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11條、第16條、第19條、第21條、第24條、第25條
含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及外資銀行營業機構等金融機構
67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分別由國務院、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派出機構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02條、第122條、第128條、第155條
68
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3條、第14條
含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修改章程、變更重大事項
69
交易所
國務院或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省政府批準文件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含期貨、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所和其他各類交易所
70
保險業
保監會批準,并頒發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7條、第74條、第77條、第84條、第89條、第107條、第119條、第132條
含設立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保險代理業務及其分支機構以及相關變更登記
71
期貨公司及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派出機構批準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5條、第19條、第23條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期貨公司變更公司形式的審批、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部分事項審批:同比例增減資審批、期貨公司變更5%以上股權部分事項審批,不涉及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且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未發生變化的變更的審批、期貨公司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審批、期貨公司變更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等
第九大類:廣播、電影、電視、娛樂及新聞出版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72
電影發行單位、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分別核發《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電影管理條例》第37條、第38條、第39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73
內資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設立
文化主管部門核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7條、第9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74
外資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
文化主管部門核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7條、第9條
含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港澳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和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75
娛樂場所
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
公安機關核發消防安全合格文件
環保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批準文件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9條、第11條、第12條
含內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審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76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生產、安裝、維修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 第129號)第3條、第4條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廣電總局令 第60號)第7條
77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
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31條、第35條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34)第6條
78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
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03項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5號)第7條、第8條
79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
省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05項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33號).第9條
含省級行政區域內或跨省經營
80
文物商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文物保護法》第53條
《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40條
81
懸掛的國徽制作企業
國家指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12條
指定經營
82
國旗制作企業
省級人民政府指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4條
指定經營
83
黨旗和用于懸掛的黨徽制作企業
中央組織部從產國旗國徽的企業中指定
《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1996年9月21日印發)第5條
指定經營
84
發票印制
稅務主管部門指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2條
《發票管理辦法》第7條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6條
指定經營
85
電影制片單位設立、變更及非電影制片單位從事電影攝制業務
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核發《攝制電影許可證》
《電影管理條例》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6條
86
印刷業
國務院決定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印刷經營許可證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9條、第11條
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
《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設立印刷企業特種行業許可。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審批。
87
音像制品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分別頒發《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音像制品制作許可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9條、第17條、第21條、第32條
含設立音像出版單位、音像制品復制單位、制作業務單位以及音像制品批發;
88
出版業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分別頒發出版許可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出版管理條例》第2條、第12條、第15條、第17條、第31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43條、第44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取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審批
89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全民健身條例》第32條
第十大類:生產、銷售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90
汽車生產
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項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發改委第10號令)第43條、第44條
含新建汽車、農用運輸車、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及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它類別汽車整車產品
91
新建中外合資轎車項目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項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發改委第10號令)第44條
92
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經營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業務或者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經營免稅的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企業
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29條
93
設立煙葉收購站(點)
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18條、第47條
94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7項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第7條
95
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56項
《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2號)第7條
96
公務、民用槍支制造、配售
公安機關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14條、第15條
專營產品
97
弩的制造、銷售
省級公安機關批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2項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98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
省級公安機關批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60項
《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管理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安部第12號令)第8條
99
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維修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11條、第14條、第16條、第22條、第41條
100
壓力管道的設計、安裝、檢驗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49項
101
民用核承壓設備設計制造、安裝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國家核安全局)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54項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3號)第8條
102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銷售
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批準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第7條
《商用密碼產品生產管理規定》(國家密碼管理局公告第5號)第6條、第9條
《商用密碼產品銷售管理規定》(國家密碼管理局公告第 6 號)第7條、第10條
103
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電器定點企業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認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53項
104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許可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6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105
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02項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第17條、第19條
106
進出口國營貿易經營企業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確定公布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46條、第50條
107
軍品出口
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批準軍品出口許可證
《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第13條、第14條、第17條
108
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許可
《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第7條、第13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29號令)第11條
109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許可
《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第7條、第12條
《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暫行)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29號)第3條
110
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許可
《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第6條、第12條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29號令)第11條
111
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96項
《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 29 號)第5條
112
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
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16項
113
進出境快件運營
國務院質量檢驗檢疫部門及其直屬檢驗檢疫局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47項
《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2001年第3號)第9條
114
設立免稅場所
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80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132 號)第7條
115
煙草制品生產銷售及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分立、合并、撤銷
煙草專賣主管部門核發許可證或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25條、第29條
116
計量器具制造、維修
縣級以上計量行政部門核發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第12條
第十一大類:其他類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及許可方式
設定依據
備注
117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41項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工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118
會計代理記帳業務
縣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36條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第8條
119
旅行社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條例》第7條、第9條、第22條
含內資旅行社業務、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120
資產評估
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批準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第9條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4號)第21條
121
舊機動車鑒定評估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82項;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第10條
122
典當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部門核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5、181項。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第17條
123
融資性擔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批準(我省監管部門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9年修訂)第12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3號)第8條、第12條
124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資格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86項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4年第3號)第5條
125
組織派遣團組和人員赴境外培訓的機構
國家外國專家局認定資格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45項
126
勞務派遣
勞動行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57條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第8條
127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4項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教外綜(1999)44號)第4條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號) 第10條
128
因私出入境中介
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核發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58項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9號令)第5條
129
境外就業中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境外就業中介許可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90項 ;
《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8條
130
職業介紹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86項、第88項、第89項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10 號)第17條
131
建設項目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9條
132
國境口岸內的涉外賓館,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飲食服務
衛生檢疫機關口岸衛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107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133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
國務院質量檢驗檢疫部門許可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39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134
公共場所經營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8條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改為后置審批
135
刻制公章
公安機關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37項
136
專利代理機構
國務院專利管理部門批準
《專利代理條例》第6條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1號)第4條
137
代理國防專利事務
國家國防專利機構指定
《國防專利條例》第9條
138
印花稅票代售
稅務主管部門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2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88]財稅255號)第32條
139
殯儀館、火葬場
、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公墓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殯葬管理條例》第8條
140
農機維修
縣級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核發維修技術合格證書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77項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第9條
141
拆船廠
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第6條
142
旅館業
1、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
2、縣級以上公安部門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8條
143
拍賣企業
省級拍賣業主管部門審核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11條
144
保安服務
省級公安機關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12條
145
個人征信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7條
146
民辦學校
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條、第1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18條
指“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br/>147
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
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12條、第20條
148
養老機構
民政部門核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4條
149
會計師事務所
省級財政部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25條、第27條、第44條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2005年頒布)第17條、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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