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和完善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及招投標機制的實施意見
2025-11-24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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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和完善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及招投標機制的實施意見(齊政規〔2016〕3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億畝生態高標準農田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和完善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及招投標機制的實施意見
(齊政規〔2016〕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億畝生態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2013-2020年)》(黑辦發〔2015〕18號),順利完成我市“十三五”期間省級規劃下達的272萬畝建設任務,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市土地整治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落實發展新理念加快農業現代化實現全面小康目標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黑發〔2016〕5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見》(黑政發〔2010〕72號)《黑龍江省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黑財建〔2013〕182號)等法律和文件規定,結合省外成熟經驗和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明確職責分工
土地整治項目建設應堅持“政府主導、部門配合、上下聯動、群眾參與”的原則,明確各級組織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一)市政府職責。市政府作為監管主體,對轄區內土地整治工作負總責,并重點負責規劃任務落實、年度計劃安排、項目立項審批、評審論證、招投標、權限內調整變更、監管檢查、項目終驗等工作。市政府農村土地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代表市政府對全市土地整治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協調市級各相關部門對市政府負責事項進行督辦和落實。
(二)縣(市)區政府職責。縣(市)區政府作為項目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落實計劃、擬定項目、現場踏查、確定法人、申報立項以及編制規劃設計和實施方案、權屬調整、建設進度、工程質量、權限內調整變更、資金使用、項目初驗、信息報備以及后期管護等工作。申報立項前,應當組織財政、國土、交通、水務、農業、林業、環保等有關部門專家和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村委會等相關人員進行現場踏查和論證,并出具踏查報告和論證意見,論證通過后即可確定項目法人,縣級政府土地整治機構應優先確定為法人。
(三)鄉(鎮)政府職責。鄉(鎮)政府在項目建設中負責宣傳發動、協調占地、爭議處理、保障施工和落實項目后期管護等工作,負責組織村民委員會共同參與項目立項前期踏查、論證、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督工程質量等工作。鄉(鎮)政府應嚴格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并派駐專人常駐施工現場監督,協調有關事宜。項目所在鄉(鎮)政府要成立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組織、協調具體工作。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責。土地整治項目立項應由項目所在地村委會逐級向鄉(鎮)政府、縣(市)區政府提出申請,并由縣(市)區政府向市政府申報。項目規劃設計成果、規劃設計變更內容必須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申報。項目竣工后,項目法人應及時與所在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溝通,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落實管護主體,辦理資產移交,簽訂管護合同,明確責任義務。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項目建設的直接受益者,須承擔項目管護責任。
(五)相關部門職責。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健全制度、制定標準、監督檢查、咨詢指導、檔案管理、組織評審及組織驗收等工作,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負責項目建設資金撥付,監督檢查項目資金使用,委托省財政廳公布備案的財務審計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決算審計,批復項目竣工決算等工作。縣級財政部門應根據項目區各鄉鎮承擔任務的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的鄉鎮協調費,專項用于項目建設中相關事宜協調和協助法人管理。鄉鎮協調費實行專款專用,支出嚴格依據《黑龍江省土地整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黑財建〔2013〕182號)文件規定執行,鄉(鎮)政府行政首長對鄉鎮協調費的規范使用負責。審計部門負責對土地整治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農業、交通、水務、林業、環保等部門負責提供職能范圍內的政策支持和技術指導。
二、執行年度計劃
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黑辦發〔2015〕18號文件和黑發〔2016〕5號文件要求,以及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編制本市年度實施計劃,該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土地整治項目完成情況納入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內容,對完不成任務的縣(市)區將在全市范圍內通報,并相應核減下年度計劃指標。
三、創新和完善招投標機制
(一)建立集中招投標制度。一是統一招投標平臺。按照“全市統一、管辦分離、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信、廉潔高效”的原則,市政府批準立項的土地整治項目的勘測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統一在市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招投標工作,實行分批次同時報名集中招投標。招投標代理機構由市土地整理中心會同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在指定媒介發布公告組織報名(報名人數少于3人重新組織報名),在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招投標代理機構范圍內,在紀檢監察、國土、財政等部門監督下,由招標人采取抽簽等方式確定代理機構,由招標人與中簽的代理機構簽訂委托合同,代理費用由招標人支付。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勘測、規劃設計與預算編制工作原則由一家機構開展,在現場踏查和論證通過之后,即可先行招標確定。二是完善評標專家庫。將市域內符合行業專業條件的專家充實到現有評標專家庫中,確保專業技術專家比例。土地整治項目招標須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為單數,且不少于5人),未從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的評標結果無效。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土地整治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執行招標公告制度。招標公告和結果按規定公示的同時,須在省國土資源廳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在不同媒介公示的內容應當一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招標信息發布地點、媒介、范圍和時限要求。
(三)完善投標報名制度。土地整治項目投標報名實行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的人報名。一是完善投標報名方式。投標報名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人員不得為同一人。二是嚴格行業從業資質。勘測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應符合省國土資源廳備案條件;具體項目招標對勘測設計、監理及施工單位資質要求依法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三是實行投標單位法人承諾制度。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親筆簽署統一格式的書面承諾書,對投標行為的合法性、規范性和真實性以及履行合同的唯一性予以承諾,并保證中標后嚴格履行合同條款。承諾書應由投標人到投標現場提交。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合同約定在組織報名時,負責對投標人是否有履行其他合同情況進行查詢,并對查詢結果負責。四是執行投標保證金制度。投標保證金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四)評標實行“兩輪隨機抽取法”。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以及響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檢查,每個項目根據標段數量,從審查合格的投標人中按1:3的比例抽取入圍投標人,未入圍投標人暫時離場,如有棄標的,按照號碼順序從未入圍投標人中依次遞補,確定的入圍投標人應當場公布。若有直接入圍投標人的,評標委員會應先行審查,確定直接入圍投標人數量(直接入圍投標人數量不得超過入圍總數的三分之一,如超過以抽簽方式確定),根據直接入圍投標人數量,核減第一輪抽取的入圍投標人數量。
入圍投標人產生后,立即開始第二輪抽取,抽出的順序號對應標段號的即為該標段中標人,同時根據抽取的序號先后順序,按照中標數量1:1的比例確定備選單位,如有中標人棄標,按號碼排序從備選單位中依次遞補。如果出現投標人少于標段數量3倍的,則根據標段數量和投標人數量,將滿足條件的標段按照排序先行確定中標人,剩余標段重新招標。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針對每個項目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中標人和備選單位名單,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中標人和備選單位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發放中標通知書。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經核實不具備中標條件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從備選單位中按順序號依次遞補,并對其進行公示。
除特殊工程外,每個標段工程費額度應不低于500萬元,不得人為拆分、肢解劃定標段。項目招投標活動必須在市國土、財政、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下進行,中標結果須經監督部門確認。
(五)實行評標資格后審制度。土地整治項目招標實行資格后審制度,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資格性審查、響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檢查,如有任何一項不合格則依法由評標委員會否決其投標。
(六)落實獎懲激勵機制。上年度被評為先進的中標單位,在不更換技術負責人前提下,參加本年度項目投標時,可直接獲得入圍投標人資格。獎勵措施只限本年度使用,中標后不得再用。上年度被評定末位的,不得在本年度從事土地整治項目投標活動。市土地整理中心負責評定工作的組織和日常管理,建立檔案,公布結果。
(七)實施黑名單制度。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項目檢查和驗收把關,凡工程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管理等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限時整改。對在工程設計、監理和施工過程中中標人出現玩忽職守、不負責任或有重大事故、違法違規問題的投標人,列入黑名單,今后三至五年內不得在市域范圍內參與土地整治項目投標活動。
(八)嚴格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制度。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中標后,中標單位依法繳納中標合同金額10%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應在驗收之后依履約情況進行清算,嚴禁開工即返,對違反合同約定的,須按規定扣除。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應預留竣工決算工程款5%的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應于項目竣工驗收一年后進行清算(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低于一年)。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九)實施招投標報告制度。土地整治項目法人應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土地整理中心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由市土地整理中心建檔管理。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本級原土地整治項目管理相關文件與本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規定執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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