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直接融資工作的意見
2025-08-02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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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直接融資工作的意見(麗政發〔2013〕93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為進一步鼓勵我市企業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大力推動企業股改上市,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直接融資工作的意見
(麗政發〔2013〕9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鼓勵我市企業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大力推動企業股改上市,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支持企業做優做強,促進我市山區經濟轉型升級,根據《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金融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浙委〔2012〕8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08〕35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股權交易市場建設的若干意見》(浙政辦發〔2012〕129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加快推進我市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市委“三市并舉”發展戰略,遵循“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多方推動”的原則,積極對接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充分運用各類直接融資工具,著力推動企業創新融資模式、拓寬融資渠道、優化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廣泛吸引市內外資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為我市加快綠色崛起、促進科學跨越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目標。
通過持續幾年努力,全市推動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機制不斷健全,企業直接融資規模有效擴大,社會融資結構明顯優化。力爭今后五年,全市直接融資規模突破50億元,完成企業股改及培育擬上市企業20家,上市公司數量新增5家,場外資本市場掛牌企業達到20家。
二、政策措施
(三)大力推動企業股改上市。
1.改制設立股份公司時,企業歷年享受的國家和地方有關扶持優惠政策所得,歸原企業所有,對權屬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企業在股改上市過程中涉及凈資產折股、利用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增股本的,稅務部門按規定給予積極支持,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企業利用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因股改上市需要在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和股權調整中,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車船使用證、給排水及供電計劃指標、資質等級、自有知識產權等權益(證)過戶時,投資主體沒有變化的,在辦理相關免稅手續后可直接變更企業名稱;投資主體發生變化或有交易轉讓行為的,依法申報納稅后,按其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地方留成全額標準獎勵給企業。
3.從企業完成股改當年起三年內,按其當年實際交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超出上年度的地方留成全額標準獎勵給企業;完成股份公司新設的,從第二個完整會計年度起三年內享受該項政策。
4.企業完成股改并在浙江證監局首次上市輔導備案后給予企業獎勵100萬元。以輔導備案確定的發行人報告期(三個完整會計年度)上一年度為基數,從報告期第一年起至境內掛牌上市前(最長三年內),按當年實際交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超出基數的地方留成全額標準獎勵給企業,企業確有困難的經轄區政府批準后可再延長一年。該項政策與第(三)款第3項可連續執行,但同一年度不得重復享受,之前年度獎勵在企業進入輔導備案當年一次性補足兌現,經核實發行人進入輔導備案后發生終止輔導、審核或放棄上市等情形的,自發生當年起不再享受該項政策。
5.赴境外直接上市或以紅籌方式且主要經營地在麗水市的擬上市企業向境外證券交易所報會或遞表后,從企業報會或遞表上年度起至境外掛牌上市前(最長三年內),按其當年實際交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超出上年度的地方留成全額標準獎勵給企業,經核實發行人發生終止上市情形或放棄上市的自發生當年起不再享受該項政策。
6.股份公司將IPO申請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并取得受理文件后給予企業獎勵50萬元,在境內主板(含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含借殼上市并將注冊地遷至麗水)和境外場內資本市場成功掛牌上市的給予企業獎勵150萬元,鼓勵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募資金主要投向本市。
7.支持擬上市企業和重點上市后備企業高管培訓。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實際控制人、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國內高等院校舉辦的直接融資、資本市場類課程研修班,并取得結業證書的,按培訓費或學費的50%補助給企業,每人補助不超過2萬元,每家企業每年限額3名以內。
(四)積極擴大股權融資渠道。
1.積極推動股權投資行業發展,穩步開展政府引導基金試點,引導社會資本服務實體經濟。具體扶持政策按照《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支持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麗政發〔2012〕61號)執行。
2.對引進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股權投資機構(PE/VC)投資的,按被投企業(非上市公司)所募資金的1%最高不超過30萬元給予企業獎勵。
(五)積極運用各類債務融資工具。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運用各類直接債務融資工具。對成功發行公司(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含區域集優票據)、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定向債等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不含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按其融入資金的1%最高不超過30萬元給予企業補助。
(六)積極對接場外資本市場。
1.支持企業在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及融資,對完成股改并成功掛牌的股份公司給予企業獎勵30萬元,對成功掛牌的有限責任公司獎勵2萬元。
2.鼓勵股份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掛牌及融資,對完成股改并成功掛牌的給予企業獎勵120萬元,對成功轉板上市的給予企業獎勵150萬元。
(七)促進上市公司發展壯大。
1.支持轄區上市公司采取增發、配股或發行公司債、可轉債等方式擴大融資規模,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資達到1億元及以上的給予企業獎勵50萬元。
2.鼓勵轄區上市公司開展并購重組。上市公司在辦理兼并、收購市內企業過程中,按現行稅收政策給予減免。
3.鼓勵市外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注冊地遷至麗水。上市公司將注冊地遷至麗水的,在享受招商引資政策的同時,給予企業獎勵200萬元。鼓勵市外擬上市股份公司將注冊地遷至麗水,在享受招商引資政策的同時執行本意見相關政策。
4.鼓勵和引導上市公司個人股東在本市證券營業部減持限售股。
三、工作要求
(八)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加快企業直接融資工作對推動經濟轉型發展的重要意義,將擴大直接融資規模納入當地經濟發展戰略,加強對各類直接融資工具的研究運用,明確目標任務,落實部門職責,完善政策措施,強化引導服務,建立激勵機制,充分調動企業開展直接融資的積極性,在全市營造鼓勵和推動企業直接融資工作的良好氛圍。
(九)健全工作機制。
要建立健全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屬地為主的直接融資工作機制。建立企業直接融資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統籌協調,發揮有關各方合力。充分發揮市政府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作用,對企業上市及直接融資涉及到的審批或協調事項,可實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有關部門要特事特辦、急事快辦,建立起依法高效辦事的“綠色通道”。建立擬上市企業認定及備案服務管理制度,加強重點培育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建設,堅持實行市、縣領導共同聯系擬上市企業和重點培育上市后備企業制度。有關部門要加強和證券監管部門以及證券中介機構的聯系,強化合作機制。
(十)優化綜合服務。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企業上市及直接融資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根據有關政策和實際情況,予以積極妥善解決,盡量減輕企業負擔。要堅持面上培訓與重點指導相結合的原則,采取課程研修、舉辦培訓、考察學習、經驗交流等多種形式,加強對企業開展股改上市、運用債務融資工具等直接融資業務培訓,提高企業資本運作的能力和水平。各有關部門對開展股改上市的企業要提供優質高效的綜合配套服務,如企業在新增用地、環保核查、募投項目審批,以及申報政府質量獎、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名牌產品、高新項目、科技專項、財政貼息等資質、榮譽、項目時,在依法合規前提下盡量給予優先保障和重點傾斜支持。各金融機構要加大對上市公司、擬上市企業和上市重點培育對象及在場外資本市場掛牌企業的金融服務支持。
(十一)加強隊伍建設。
各縣(市、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機構、人員、職責“三到位”,切實加強金融辦隊伍建設,落實企業上市工作專職人員,加快提升隊伍的專業素質。充分發揮市內外證券從業中介機構和有關金融機構的專業優勢,借力推動企業直接融資工作。著力加強對上市公司和重點上市后備企業高管的金融知識培訓,提高企業高管隊伍運用資本市場及金融工具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強化考核保障。
建立全市企業直接融資情況監測統計及考核評價制度。將推進企業股改上市等直接融資工作專項納入各縣(市、區)政府、麗水開發區管委會年度綜合考核體系,每年年初由市政府下達年度考核指標,并實行定期考核督查通報機制。將服務企業直接融資工作納入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業績考評獎勵內容,加大對金融機構的引導力度。各級財政要將促進企業直接融資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確保企業政策獎勵資金及時足額兌付,提供直接融資和資本市場對接專項工作經費保障。
四、附則
(十三)政策兌付時,由符合條件的企業向當地金融辦提出政策兌現申請,經金融辦審核后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報經當地政府審批后由財政部門兌付。麗水市區企業具體兌付程序和要求由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麗水開發區管委會、蓮都區政府另行制定。
(十四)本意見適用于麗水市區企業(包括市直、蓮都區、麗水經濟開發區),所涉及的獎勵和補助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承擔、分級負擔。各縣(市)直接參照執行。
(十五)本意見中同一項目與市政府其他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十六)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尔愃腥嗣裾P于進一步鼓勵企業股改上市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08〕75號)和《麗水市人民政府進一步鼓勵企業股改上市的補充意見》(麗政發〔2011〕20號)同時廢止。市政府之前出臺的其他有關政策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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