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衛生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在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中查出問題的處理辦法
2025-06-08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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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衛生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在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中查出問題的處理辦法(1986年5月8日)一、有納稅任務的單位,經檢查有漏交稅款的,應從速如數補交。今后應嚴格執行稅務規定,
衛生部關于衛生部直屬企、事業單位在稅收、
財務、物價大檢查中查出問題的處理辦法
(1986年5月8日)
一、有納稅任務的單位,經檢查有漏交稅款的,應從速如數補交。今后應嚴格執行稅務規定,認真對待納稅工作,不準偷漏稅和亂攤成本費用。
二、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凡自行提高收費標準或自行增加收費項目的,應予糾正。
三、今后不準再發“紅包”。過去已發的要清理造冊公布款數。
四、除經國務院批準的制裝單位外,其它單位都不得用公款制作服裝或發服裝費。凡已經自行制裝或已發服裝費的按國務院國發(84)145號、財政部財工字第13號和控購字第3號等文件的規定處理,屬于個人負擔部分,應由個人支付,至今尚未扣回的限于1986年6月底以前全部扣清,不得再拖延。
五、單位自行規定職務津貼和免費供應午餐的,分別按國務院(84)186號“關于制止事業單位濫發獎金、補貼和實物的通知”及國務院國辦發〔1985〕1號“關于制止任意擴大免費供應午餐范圍的通知”的規定處理。
六、凡違反國家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規定所購買的專控商品,除自查出來的以外,經查出的一律沒收,另行分配,并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七、凡濫用公款,請客送禮、游山玩水,揮霍國家資財,造成嚴重損失的必須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嚴禁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的文件規定處理。
八、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搞零星基本建設,不準搞違章建筑。違者除按規定交納罰款,追究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外,并削減與違章建筑同等數額的當年預算撥款。
九、經批準企、事業單位經辦的集體性質的公司、嚴格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不得擠占企、事業的收入,化大公為小公、借給公司用的資金要限期收回。
十、凡違反國家外幣和外匯人民幣管理規定的,應嚴肅處理,私自兌換的要如數退還,并按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處分。
十一、各單位不得截留收入。不得設置“小錢柜”,對已設置“小錢柜”的要按國家規定清理。今后,嚴禁化公為私,公款私存。“小公家務”應迅速清理,分別上交國家或單位。
十二、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的精神制定補充規定。
c27439--010203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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