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務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2006修訂)
2025-06-0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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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務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為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務信息工作,進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務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勞社廳發[2006]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務信息工作,進一步完善政務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我們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務信息工作制度》(勞社廳發〔1998〕20號)進行了修訂,并經部領導審定?,F將修訂后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務信息工作制度》予以印發,望遵照執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務信息工作制度
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務信息工作的有關指示精神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作規則》(勞社部發〔2006〕7號),為進一步加強我部政務信息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及時、準確收集、處理和傳遞政務信息,制定本制度。
二、政務信息是反映行政管理過程中各項行政工作的特征、發展變化及其發展趨勢的一種重要形式。其主要任務是:反映行政管理工作及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領導把握全局、科學決策提供及時、準確、全面的信息服務。
三、部政務信息工作由辦公廳統一協調組織,主要任務是:負責對中共中央、國務院等領導機關和部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信息聯系工作;收集、篩選、整理、綜合、傳遞、反饋勞動和社會保障政務信息;開展信息調研,對部屬各單位政務信息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每年年初起草并以勞社部函形式下發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政務信息報送要點;每季度按照《關于印發〈勞動保障政務信息質量評價辦法〉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6號)要求,通報一次信息采用情況;每年年終對信息報送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評選,并以勞社廳函形式予以通報表彰。
四、部辦政務信息刊物共有4個:《勞動保障部專報信息》主要用于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反映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情況;《每日動態》主要反映部領導批示、部領導活動、發文發電和各地重點工作推進的重要信息情況,專送部領導和部屬各單位,同時刊載到“勞動保障部辦公網”上;《參閱資料》主要用于摘登國內外政治、經濟、科技、理論、重大變革等綜合性動態,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信息,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情況,專送部領導;《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信息》主要用于向地方和有關部門通報勞動和社會保障有關工作情況,以及各地的經驗和做法,并在印發各地的同時刊載到“勞動保障系統工作信息網”上。部辦政務信息刊物的數量及種類變更,由部黨組或部務會議決定。
五、部屬各單位應及時提供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政務信息線索或根據要求提供信息稿件。所提供信息應符合部中心工作要求并體現本單位工作的部署安排,反映重要工作動態及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包括政策措施落實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各種反映、意見、建議和新思路、新舉措,特別是一些難點、熱點、敏感和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及重大突發性事件。各單位提供信息線索或稿件,應由單位負責人核簽后,送辦公廳選用。
六、《勞動保障部專報信息》以部辦公廳的名義編報,根據所登內容報分管副部長或部長簽發;《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信息》以部辦公廳的名義編發,由辦公廳分管該項業務工作的副主任簽發,重要的由主任核報部領導審批后印發;《每日動態》以部辦公廳名義編報,由辦公廳領導同志簽批;《參閱資料》以部辦公廳名義編發,授權有關處負責人簽發,直接報送部領導參閱。
七、為確保涉密的政務信息在傳遞過程中的安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部屬各單位,在組織、處理、存儲和傳遞政務信息時,應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進行。
八、為保證政務信息渠道的暢通,部屬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政務信息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信息員由省、區、市推薦,報部辦公廳備案。信息員要根據部各階段中心工作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收集反饋信息,并負責與部辦公廳聯系。
九、為提高機關工作效率,保證政務信息的統一性、權威性,減少重復勞動,節約行政經費支出,部屬各單位應充分利用部辦信息刊物反映各單位工作情況和問題,一般不再另行編發其他簡報。確需增加時,應事先與辦公廳協商一致后報部黨組或部務會議決定,作為部屬各單位或部際間情況交流使用,禁止上報中共中央、國務院或下發各地,并將每期刊物送辦公廳備案。經批準新增加的簡報類刊物,確需上報中共中央、國務院或下發各地的,應通過《勞動保障部專報信息》或《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信息》。
十、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制度由辦公廳負責解釋。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政務信息工作制度》(勞社廳發〔1998〕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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