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1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人事)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財務局、衛生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人事、財務部門: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于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是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特別是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關心,對于保障和改善衛生人員工資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長效激勵機制,提高公共醫療衛生公益服務水平,促進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涉及這些單位廣大衛生人員的切身利益,社會關注,政策性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周密部署,認真組織實施。要把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特別是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加強隊伍建設和事業單位編制、人事、財務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結合,妥善處理各方面關系,切實研究解決好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三部門報告。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正面引導,認真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確保這項工作平穩順利進行。
附件:關于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關于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為推進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決定在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實施范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二、清理核查津貼補貼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規范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外發放的津貼補貼和獎金,摸清收入來源、支出去向、賬戶情況和津貼補貼實際發放水平,堅決取消資金來源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下同)和紀檢監察、組織、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三、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于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的額度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構成。績效工資水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照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核定,各地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具體核定辦法。
(二)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單位類別、人員結構、崗位設置、事業發展、經費來源等因素,核定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所屬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單位主管部門核定所屬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并報同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三)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后,原則上當年不作調整。確因機構、人員和工作任務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須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準。
四、績效工資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在績效工資中所占比重為60%-70%,一般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可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在績效工資中可設立崗位津貼和綜合目標考核獎勵等項目。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衛生部門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其中,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應向承擔疾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與救治、環境惡劣的現場(實驗室)工作等任務的崗位傾斜;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應向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和臨床一線工作任務的崗位傾斜。
(三)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職工意見。分配辦法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報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本單位公開。
(四)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由主管部門根據對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單位主要領導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的關系。
五、相關政策
(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范。在規范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三)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的補貼水平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于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8]40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四)實施績效工資后,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六、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全額安排,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的補助,按醫改政府衛生投入文件有關規定執行。縣級財政要保障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省級財政要強化責任,加強經費統籌力度,中央財政進一步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對中西部及東部部分財力薄弱地區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給予適當支持。
(二)規范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專業公共衛生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收入,應上繳財政的要全部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三)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經費應專款專用,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4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和核算。
七、組織實施
(一)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部門按照本指導意見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實施意見,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備案。市、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部門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報上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部門批準后實施。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按要求做好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公共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工作。
(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三) 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和督促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嚴格執行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
(四)本意見所指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包括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包括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上述就是詢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解答,有任何法律問題可以關注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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