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認真貫徹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意見
2025-06-07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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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認真貫徹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意見(國人口發〔2009〕4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解放軍、武警部
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認真貫徹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意見
(國人口發〔2009〕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解放軍、武警部隊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委機關各單位,各直屬、聯系單位: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國務院令第555號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貫徹落實好《條例》精神,進一步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見。
一、 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正處在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的關鍵時期。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流動人口規模不斷擴大,從1982年的657萬上升到2005年的1.47億。人口大規模流動遷移,既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又對各級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務和計劃生育工作提出了嚴峻挑戰。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制機制,切實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已迫在眉睫。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務必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從統籌解決人口問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引導人口有序流動和合理分布出發,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一)《條例》為新時期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1998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長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形勢的發展,《辦法》的一些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為妥善解決基層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中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國務院對《辦法》進行了修訂,以《條例》形式頒布。《條例》是人口計生領域“一法三規”的主要法規之一,是指導新時期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規,為全面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水平,促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頒布實施,順應了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反映了基層迫切需要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法制建設的呼聲,標志著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制建設邁出了新的步伐。
(二)《條例》為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新體制奠定了法制基礎。
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推動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體制創新。《條例》從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等精神入手,在總結提升基層行之有效的成功經驗和管理制度基礎上,以維權、服務為主線,以規范管理行為、明確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責任為核心,以落實部門職責、推進綜合管理為重點,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進行了全面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完善“統籌管理、服務均等、信息共享、區域協作、雙向考核”新機制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一管理、優質服務新體制奠定了法制基礎。
(三)《條例》為維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我國,流動人口是一個規模大、變動快的群體,具有以農民工為主體、家庭化趨勢明顯、組織化程度低、在流入地居住工作生活時間趨于長久化等特點。據國家人口計生委統計,2008年全國流動已婚育齡婦女總量超過3000萬,約占全國已婚育齡婦女總量的12%。維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推動流動人口融入現居住地,實現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已成為擺在各級政府和人口計生部門面前必須抓緊解決的重要問題。《條例》按照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的總體要求,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應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獎勵和優待,體現了新時期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理念的轉變和公平公正的原則,有利于維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合法權益,增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
二、準確把握《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
準確把握《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是貫徹落實《條例》的基本前提。《條例》共25條,主要是進一步明確了立法宗旨、目的、依據和原則;規定了服務管理和辦理婚育證明的對象;明確了鄉(鎮)、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計生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職責;提出了村(居)民委員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出租(借)人、物業服務企業的配合協助義務;強調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溝通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便民維權服務,以及鄉(鎮)、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相關部門、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等。
(一)調整和新增的主要內容。
一是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原則,明確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責任,增加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義務。
二是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為流動人口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提供方便。增加了流動人口可在現居住地辦理第一孩生育服務登記的規定;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由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相互通報、核實;修改了婚育證明的辦證范圍,調整為成年育齡婦女,突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重點。
三是堅持以人為本,明確規定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可在現居住地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主要從接受宣傳教育、獲得避孕藥具和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享受晚婚晚育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在生產經營和社會救濟優先優惠等四方面提出要求。
四是強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溝通。在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強化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信息通報,拓寬信息收集渠道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五是明確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健全完善綜合治理工作制度。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涉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相關部門,要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納入部門基層管理制度中,并建立流動人口信息采集、通報制度。
六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基層工作實際,明確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二)《條例》的精神實質。
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既是《條例》的立法宗旨,也體現了《條例》的精神實質。《條例》的各項規定基本涵蓋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最主要、最核心的內容,其主要內容凸顯出服務大局的總體思路,責權明晰的管理原則,綜合治理的工作要求,便民維權的工作理念,權利義務統一的法制要求,行政“問責”的執政要求等特點。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便民維權的理念,堅持依法行政,推進綜合管理,將認識和行動統一到《條例》規定上來,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各項服務和管理切實納入法制軌道。
三、廣泛開展《條例》的學習宣傳活動
廣泛深入地開展學習宣傳活動,是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任務。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從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服務型政府、實現社會公平出發,做好《條例》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一)深入宣傳,營造學習《條例》的社會氛圍。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宣傳、司法、新聞等部門,整合部門、社會宣傳資源和力量,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多措并舉,廣泛深入宣傳《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掀起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條例》的熱潮。《條例》的宣傳要突出政府和部門職責、兩地人口計生部門責任、服務項目和流動人口的權利、義務等重點內容,保障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要著眼于擴大《條例》宣傳的覆蓋面和影響力,組織力量做好《條例》宣傳品的制作和發放工作,根據流動人口的特點,制作一批形式多樣、喜聞樂見的宣傳品,使《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二)加強培訓,切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在系統內開展從上到下的全員培訓活動,通過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班、開展知識競賽等活動,使廣大干部職工全面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做到認真貫徹實施,嚴格依法辦事,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深入調查,提出解決方案;要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納入各級政務公開的范圍,鼓勵公眾參與,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四、認真扎實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
抓緊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既是各級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更是人口計生部門的一項中心工作。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把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統籌協調,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把《條例》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實處,抓出成效。要按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一盤棋”“三年三步走”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提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水平。
(一)完善規章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要按照《條例》精神和有關規定,積極協助配合地方人大、政府,抓緊做好流動人口法規、規章的制訂和修改完善工作。要對照《條例》的主要規定,對本地現行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規章、規范、制度等進行全面清理,與《條例》不相符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個別條款與《條例》不一致的要及時修訂,確保基層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范、相關制度與《條例》的一致性,保持整體工作的連續性。同時,要抓緊制定完善與《條例》相配套的地方政府規章和相關制度,進一步強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部門綜合治理、便民維權、獎勵與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內容。
(二)推進部門協調。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一步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信息通報制度,促進政策銜接,推動信息共享,加快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在應用國家人口宏觀管理與決策信息系統(PADIS)的基礎上,建立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在加強戶籍地與現居住地溝通的同時,推動與相關部門信息系統間的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三)保障經費落實。
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的公共投入,是保民生、促發展的基礎性投入,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積極協調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經費納入本地財政預算,建立經費保障長效機制。應在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安排一定比例,專項用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為滿足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生殖健康需求,創新服務管理模式,提高服務管理水平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四)突出便民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的公民實行計劃生育享有的權利,同樣適用于流動人口。《條例》在對流動人口應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做出明確規定的同時,也對生育服務證辦理、信息通報等工作提出便民要求。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強令流動已婚育齡婦女返鄉孕檢;落實法定職責,及時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協調相關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切實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獲得獎勵優待以及計劃生育家庭經濟優先發展的權益,在生產、經營以及生活等方面給予支持幫助、優先優惠。
(五)強化監督檢查。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把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納入重大事項督查范圍,開展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和情況通報。加強對基層工作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建立健全執法監督體系,發揮人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和人口計生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作用,認真開展執法檢查,切實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推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穩步、深入發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要將學習貫徹情況及時報國家人口計生委。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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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已經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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