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教育系統回國留學人員擇優資助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暫行辦法
2025-11-24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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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非教育系統回國留學人員擇優資助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科委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日)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進和加強出國留學人員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精神,鼓勵留
關于對非教育系統回國留學人員擇優資助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科委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日)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進和加強出國留學人員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精神,鼓勵留學人員早日學成回國服務,努力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回國留學人員的作用,國家對回國留學人員開展科技流動和國際學術交流擇優給予適應的資助經費。現對非教育系統回國留學人員擇優資助經費(以下簡稱資助經費)的使用與管理辦法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申請資助經費的對象和條件
一九七八年以來出國留學已學成回國和即將學成回國并受聘在非教育系統單位工作的優秀留學人員,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以申請有關的資助經費款項:
1.科研項目(課題)資助經費―在國外學習或進修期間取得優異成績或研究成果,回國后從事的研究項目(課題)屬國家、部委(省)重點攻關項目或重大技術改造項目,或屬國內急需開拓的基礎理論研究項目和具有廣泛應用前景的新技術開發項目,并能預期取得顯著效益和成果的留學人員,在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優先撥給研究經費、所在單位已有一定的儀器設備基礎和合作人員的前提下 ,如研究
經費尚有困難 ,可申請引項資助經費。
2.購買研究項目(課題)專用的某些零部件、化學試劉等資助經費―留學人員中已經回國和即將學成回國的突出人才,為在國內開展科研工作急需購買一些必需的零部件、試劑、藥品、消耗性材料等小額經費,如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難以解決,可以申請此項資助經費。
3.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資助經費―回國工作一年以上并在回國后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留學人員,受國外邀請并經國內主管部門推薦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國際學術交流活動,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確實無法解決往返國際旅費的,可以申請此項資助經費。
二、資助經費的使用范圍
1.科研項目(課題)資助經費(包括儀器設備購置和安裝費,實驗材料費,實驗室簡單改裝費,科研業務費),每年度資助科研項目(課題)共三十至四十項,資助經費總額三百萬元左右。
2.購買研究課題專用的零部件、化學試劑、藥品、實驗消耗材料等一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以下的小額資助經費,每年度資助項目(課題)共五十至六十項,資助經費總額五十萬元。
3.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學術交流活動的合理路線往返國際旅費資助經費,每年度擇優資助名額共二十至三十名,資助經費總額四十萬元。
4.其他與資助項目有關的特殊性開支(包括對資助項目組織、調研、評審、管理工作等項必須的活動經費)。
三、資助經費的申請辦法和審批權限
1.申請科研項目(課題)資助經費:應由申請者本人填寫《非教育系統回國留學人員科技活動資助經費申請書》一式兩份,經所在工作單位組織同行專家審查簽署意見并經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門審核篩選后,報送國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由科技干部局委托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有關學部專家評審后,擇優批準。
2.申請購買研究課題專用的零部件、化學試劑等小額資助經費:應由申請者本人填寫《非教育系統回國留學人員科技活動資助經費申請書》一式兩份,經所在工作單位和同行專家審查簽署意見并經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門審核篩選后,報送國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擇優批準。
3.申請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學術交流活動資助經費:由所在工作單位推薦人選并填寫《非教育系統回國留學人員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資助經費申請表》一式兩份,經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干部局商同有關部門專家評審后擇優批準。
4.與資助項目有關的特殊性開支,本著從嚴掌握、合理使用的原則,由國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審批開支科目。
5.凡是尚在國外即將學成回國的留學人員,均可委托國內工作單位代理申請上述第1、2兩項資助經費的手續,獲準者,一般在其回國到工作單位報到后,下達資助款項。屬特殊情況者,個別可提前下達資助款項。
6.由于資助經費數額和資助項目(課題)、人選名額有限,各有關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門每年度報送申請資助經費的項目(課題)一般不應超過三項,推薦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學術交流活動人選一至二名。
四、資助經費的管理
對非教育系統回國留學人員擇優資助經費,由國家科委負責管理,并按規定向國家教委匯總編報年度預、決算。
各有關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門按下達的資助經費預算和經批準的開支科目,將款項分撥給受資助的項目(人員)所在工作單位,并在年終前向國家科委匯總編報年度決算和報告資助項目(課題)取得經濟、技術效益的情況。
各受理資助經費的主管部門和單位,要嚴格管理、用好下達的資助款項。對違反規定、挪做他用的,應立即抽回已撥款項,并追究使用人和單位審批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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