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設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若干規定
2025-06-08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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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若干規定(農牧漁業部1987年4月19日發布)縣建立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是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一項成功改革。它有利于克服現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政事不分、機構分散
關于建設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若干規定
(農牧漁業部1987年4月19日發布)
縣建立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是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一項成功改革。它有利于克服現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政事不分、機構分散、專業分割的弊病,加強各專業學科的聯系協作,使各項農業技術綜合應用于生產;有利于充分發揮現有技術力量和設施手段的作用,提高技術推廣工作的水平;有利于技術和物資結合,開展有償服務,興辦經營實體,增強服務機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1986年農村工作的部署》提出:“發展縣的試驗示范、推廣、培訓相結合的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加強農業第一線的技術推廣工作”。為貫徹中央決定精神,加快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建設,并在農村經濟發展中更好地發揮作用,特作如下規定。
一、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主要任務
1?編制全縣的農業技術推廣計劃并組織實施,掌握農業技術推廣情況,做好技術情報工作;
2?調查、總結、推廣增產技術經驗,引進當地需要的新技術、新品種,經過試驗示范,然后普及推廣;
3?選擇不同類型的地區,建立示范點,運用綜合技術,樹立高產優質增收樣板,做好供、儲、運和加工等方面的技術服務;
4?開展各學科的專業調查,規劃設計,分析化驗,監測預報,綜合治理;
5?培訓農村基層干部、農民技術員和科技示范戶,宣傳普及農業科學知識,提高農民科學務農的水平;
6?建立健全區、鄉、村技術服務網絡,進行業務技術指導,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開拓技術市場,推行有償服務;
7?貫徹中共中央《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實行推廣與經營相結合,興辦經營實體;
8?加強與科研、教學等單位的橫向聯系,開展綜合服務。
二、建設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基本要求
把原來分散獨立的縣農技推廣、植保、土肥、經作等專業站和農科所、農業技術培訓學校(班)結合起來,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實行試驗示范、培訓、推廣、經營服務相結合,成為組織統一、財務獨立、工作協調的業務實體,并逐步向綜合的方向發展;
進行必要的基本建設,有開展試驗示范、培訓、推廣、經營的設施、活動場所和一定面積的試驗基地;
有健全的領導班子和一定的技術力量,能獨立有效地開展工作;
有縣政府成立“中心”建制的批文。
三、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基本建設
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基本建設的目的,是使“中心”具有各專業學科集中到一起開展試驗示范、培訓、推廣、經營的工作條件和設施手段,是一項農業基礎建設。內容包括辦公、化驗、實驗、陳列、圖書資料、技術檔案、教室、學員職工宿舍、經營服務等房屋建筑,分析測試儀器、宣傳電教設備、辦公教學用具、農技推廣車等設備。
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建筑規模,要根據縣的大小、職工多少、當地氣候條件和現有基礎來確定。建設地址要選在縣城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和試驗基地在一起。要有全面規劃,建筑的布局結構要合理,設施要配套,有發展的余地。
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基本建設要列入國家和地方的基建計劃,按基建程序辦事,嚴格檢查驗收,確保工程質量。
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建設由地方負責,投資由地方安排,對重點縣國家給以適當扶持。扶持的原則是:統籌兼顧、擇優安排。在一定的時期內,農牧漁業部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基建投資,用于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建設;在國家安排的農業商品生產基地和地區性農業建設中,把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列入建設項目。
四、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建成驗收
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建成以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漁業廳(局)組織驗收。對符合本規定二條所列條件的,可以認為合格,頒發證書。證書由農牧漁業部印制,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漁業廳(局)和縣(市)政府簽發,報農牧漁業部全國農業技術推廣總站備案。
五、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是縣農業局領導下的農業事業單位
根據政事分開的原則,縣農業局行使農業行政管理的職能,“中心”在農業局的領導下進行技術推廣服務工作。
“中心”內部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計劃,統一財務,統一干部管理。
六、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要確定編制,實行崗位責任制,加強對干部的考核和管理
1?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編制以合并到“中心”各單位原有編制為基礎,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加人員編制,報縣政府批準。
2?“中心”主任可由農業局長或副局長兼任,也可配備相同級別的干部擔任。主任、副主任由縣政府任命。“中心”內部的中層干部由主任任命或聘任。
3?“中心”的職工,由“中心”負責管理,調入、調出和工作分配要經主任同意。
4?“中心”的工作人員要定崗、定責、定期評比考核。
5?“中心”要設置技術崗位,明確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農業技術人員實行技術職務聘任。
6?“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招聘錄用農民技術員和技術工人,由事業費或經營服務的收入中開支。
七、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實行事業費包干、財務獨立
“中心”的事業費應以原來的縣農業技術推廣事業費、農科所事業費、植保事業費、土壤肥料事業費和農業干部培訓費等總和,加上發展事業必須的經費為基數,實行包干。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建立是各專業工作的加強,實行事業費包干以后,有關業務部門的專業補助費應有所增加,不能減少。
“中心”對包干事業費,各種一次性補助費和各種技術改進費等,以及有償服務和經營收入實行統一管理,根據技術推廣工作和事業發展的需要安排開支,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提留和平調。
“中心”要設置會計,建立帳戶,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資金管理,遵守財經紀律,接受銀行、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八、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要本著“立足推廣搞經營,搞好經營促推廣”的原則,開展經營服務,興辦經營實體。
經營范圍應主要為推廣農業技術和生產服務,有條件的地方,也可興辦其他有利農村商品經濟發展的經營項目。農業技術推廣中心開展經營服務興辦經營實體的目的,是為了擴大技術服務的領域,改革技術推廣的方法,增強技術推廣的實力,使技術推廣工作更有活力,不改變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事業性質。通過推廣與經營的結合,使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成為技術上有權威,經濟上有實力的實體。
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興辦的經營實體是“中心”的組成部分,由“中心”統一管理,分項列帳,單獨核算,其收入主要用于發展推廣事業。
九、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財產,如房屋、儀器設備、試驗基地、培訓場所、生產設施、機械、車輛、經營設施和資金,要登記造冊,管好用好。其他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調或占用。
十、本規定適用于國家與地方聯合建立和地方自建的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過去部與部屬單位發文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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