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實施意見
2025-06-0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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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實施意見(2003年5月7日)各區縣國稅局、高新區局: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
淄博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實施意見
(2003年5月7日)
各區縣國稅局、高新區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文件精神,切實作好我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現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落實提出以下具體實施意見:
一、認真學習,進一步提高對下崗再就業工作的認識
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落實,對國家政治穩定、經濟持續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是稅收在經濟發展中杠桿作用的重要體現。為此,全市各級國稅機關和稅務人員要認真學習領會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再就業工作的規定》,充分認識做好該項工作的重要性,做到學習好、落實好、扶持好,進一步促進安置下崗失業企業經濟效益穩步增長。
二、切實做好與有關部門協調工作,通力合作務實高效,確保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政策落實到位
全市各級國稅機關要定期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召開例會,互相通報各自所分管的工作,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認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資格認定、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紀錄以及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比例、勞動合同等基礎資料要深入企業實地核查,嚴格按文件中的規定管理審批,并做好原始記錄,保管好各種認定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企業和安置人員資格條件及稅收優惠期限
(一)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納、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二)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
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三)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納、按摩、網吧、氧吧外)和現有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對年度應交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四)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除外: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納、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1、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五)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納、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本《實施意見》所稱的新辦企業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后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本《實施意見》所稱的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
本《實施意見》所稱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
1、國有和縣以上企業下崗職工;
2、國有和縣以上企業的失業人員;
3、國有和縣以上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省委省政府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
(七)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對于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組建,并于2003年1月1日前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審核的企業,從2003年1月1日起三年內享受該政策;對于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之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組建,但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審核,以及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組建,并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和稅務機關審核的企業,從通過稅務機關審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該政策。
(八)該《實施意見》下發之后,現行有關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的以及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仍按原規定執行。如果企業既適用本《實施意見》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原有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四、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認定程序和減免程序
(一)新辦服務型企業的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5)資產負債表;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辦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的,三年內免征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的,三年內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3、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新辦服務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100%。
(二)新辦商貿企業的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5)資產負債表;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辦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含30%)以上的,三年內免征企業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的,三年內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3、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新辦商貿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100%。
(三)現有服務型企業的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5)企業財務報表;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三年內對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3、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現有服務型企業在當年新增加崗位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上年年底職工總數+當年新招人員數)×100%。
(四)現有商貿企業的申請稅收減免程序
1、具有《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5)企業財務報表;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三年內對年度應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3、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現有商貿企業在當年新增加崗位中,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人數/職工總數(上年年底職工總數+當年新招人員數)×100%。
(五)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簡稱“經濟實體”)的申請減免稅程序
1、具有證明的經濟實體申請減免稅的,應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由財政部門出具的《“三類資產”認定證明》;
(4)由經貿部門出具的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的證明;
(5)由經貿部門出具的《產權結構證明》(或《產權變更證明》);
對中央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上述(3)、(4)、(5)項是指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出具的批復意見和集團公司(總公司)出具的認定證明。
(6)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
(7)經濟實體職工花名冊;
(8)原企業與安置的富余人員勞動關系的變更協議及經濟實體與富余人員簽訂的新的勞動合同(副本);
(9)經濟實體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10)經濟實體為所安置的富余人員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11)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認定辦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經濟實體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經貿部門出具的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的證明和《產權結構證明》(或《產權變更證明》);二是由財政部門出具的國有企業的《“三類資產”認定證明》;三是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具體包括:經濟實體安置的富余人員是否屬于《通知》中規定的享受稅收扶持政策對象;經濟實體安置的富余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經濟實體是否與安置的富余人員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經濟實體為安置的富余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必要時,應深入經濟實體進行現場核實。
(2)人員比例計算公式
經濟實體當年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當年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人數/企業職工總數(上年年底職工總數+當年新安置富余人員人數)×100%。
3、經濟實體享受的稅收扶持政策
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對符合條件的經濟實體,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審核程序
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領取稅務登記證后,符合國家規定的減免稅條件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再就業優惠證》;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下崗失業人員可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手續。
五、改進手段,為下崗再就業企業和個人提供全方位的稅收服務
一是完善舉措,做好稅法宣傳。在宣傳方式上力求多樣化,要充分利用稅法公告、稅收宣傳欄等多種行之有效的宣傳手段,把國家制定的最新稅收政策和稅務機關稅收征管要求宣傳到位。對企業在辦理納稅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解答,幫助納稅人了解和學習稅收政策。
二是簡化辦稅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適應下崗再就業企業和下崗失業人員的特點,研究實施更加便捷實效的辦稅程序,大幅度簡化辦稅手續。
三是實施多元化申報,拓寬納稅人辦稅渠道。
四是規范稅務檢查。在全市國稅系統內部,統一口徑進行稅收檢查,實行“一家查賬,多家認可”的做法,減少對再就業企業納稅人的重復檢查,多頭檢查。正常情況下對每戶納稅人的檢查一年不能超過一次,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為下崗再就業人員創造寬松良好的稅收環境和發展空間。
五是實行貼近式服務,積極為納稅人排憂解難。針對稅收工作特點和納稅人的需求,積極推行“稅收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節假日值班制”,實行“文明用語”、“限時服務、延時服務”、“辦稅廳一條龍服務”等優質服務新舉措,為納稅人提供準確、快捷、高效的服務。充分發揮稅務部門經濟信息便利的優勢,幫助納稅人尋找商機、開拓市場、提高經濟效益,并幫助其健全財務制度,改善經營管理。同時,開展為下崗再就業企業獻計獻策活動,主動參與地方黨委政府的宏觀決策,當好參謀。
六、強化監督建立健全完善的監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年度檢查制度
勞動保障部門、稅務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年檢工作。年檢的主要目的是檢查企業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具備享受扶持政策的條件,防止和杜絕騙稅、逃稅情況的發生,凡經年檢合格的,由稅務部門核準繼續給予企業或個人享受相關減免稅待遇。
1、企業要按照年檢內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檢。
2、參加年檢的企業應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遞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1)《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以下通稱《認定證明》);
(2)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
(3)填寫《年度檢查報告書》(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
(5)職工花名冊;
(6)工資報表;
(7)與吸納的下崗失業人員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8)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稅務部門對企業報送的年檢材料要及時認真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要盡快通知企業限期進行整改;對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并追繳已減免稅款。
對年檢合格的企業,由勞動保障部門在《認定證明》上加蓋“年檢合格”印戳。
3、年檢工作結束后,勞動保障部門、稅務部門應將年檢資料裝訂成冊,分別歸檔備查。不參加年檢的企業不得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在年檢中發現弄虛作假,偽造《認定證明》和騙取稅收扶持政策的,應繳銷《認定證明》、追繳所騙稅款,情節嚴重的,應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繼續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的,應持有經縣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年檢的《再就業優惠證》,申請辦理本年度減免稅手續。
(二)加強《認定證明》的管理
1、《認定證明》由勞動和社會保證部制定統一式樣,并負責監制。
2、《認定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印制,統一編號備案。
3、企業關閉破產或改變其性質時,發證機關應及時收回《認定證明》。
4、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認定證明》,違者將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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