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意見
2025-06-0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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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意見各縣(市)國家稅務局、市內各分局:根據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
鞍山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國家稅務局、市內各分局:
根據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遼財預[2003] 68號)精神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書的通知》(遼國稅發[2003]9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我局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望遵照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市局反饋。
一、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凡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新辦服務型企業、新辦商貿企業、現有服務型企業、現有商貿企業及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輸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可分別享受下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同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一(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 2。
(二)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一(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干企業職工總數×100%)×2。
(三)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現有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 30%以上(含 30%),并與其簽訂 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 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四)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除外: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企業),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行產權主體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本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減免稅審批程序及管理
(-)凡符合上述減免稅條件的服務、商貿企業申請減免稅時,應在取得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定證明后三個月內,向主管征收分局報送如下資料:
l、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報告(報告應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年限及企業基本情況等內容)
2、《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減免所得稅申請審批表》
3、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包括《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4、下崗的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復印件
5、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6、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復印件
7、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復印件
8、企業上年底及本年度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并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
9、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10、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輸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簡稱""經濟實體"")申請減免稅時,應在取得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定證明后三個月內,向主管征收分局報送如下資料:
l、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報告(報告應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年限及企業基本情況等內容)
2、《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減免所得稅申請審批表》
3、由財政部門出具的《""三類資產""認定證明》
4、由經貿部門出具的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的證明
5、由經貿部門出具的《產權結構證明》(或《產權變更證明》)
對中央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上述3、4、5項是指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出具的批復意見和集團公司(總公司)出具的認定證明。
6、由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
7、經濟實體上年底及本年度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并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
8、原企業與安置的富余人員勞動關系的變更協議及經濟實體與富余人員簽訂的新的勞動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9、經濟實體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復印件
10、經濟實體為所安置的富余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復印件
1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1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管征收分局在規定的期限內,隨時、受理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凡符合規定的,簽署意見后及時上報市局,由市局審核認定并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分局執行,各主管征收分局應建立減免稅企業檔案,按上述5種減免類型分戶統計減免戶數、金額等事項。
三、關于減免稅的幾點說明
(一)上述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同時兼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以外的其他應稅行為的企業,能對經營的""服務業""收入單獨進行核算的,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對收入全額征稅。
(二)上述服務業中所稱的""桑拿""應不包括""大眾洗浴"",即治資收費單價在5元/人(含5元/人)的洗浴場所。
(三)上述新辦企業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下發后新組建的企業。原有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改組、擴建、搬遷、轉產以及
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不能視為新辦企業。
(四)上述所稱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l、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五)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03年 1月 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六)現行有關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稅優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仍繼續執行。如果企業既適用上述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原有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七)上述減免稅企業要自覺參加勞動保障部門和稅務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對年檢合格的企業,由稅務部門核準繼續給予企業享受相關減免稅待遇。對年檢中不符合要求的,要盡快通知企業限期進行整改;對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得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并追繳已減免稅款。年檢資料應歸檔備查。
不參加年檢的企業不得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幾點要求
1、各單位必須認真領會中央精神,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加強領導,統一思想,顧全大局,貫徹落實好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各單位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對在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工作中,審核不嚴、濫用職權、擅自擴大減免稅范圍或停止減免稅,造成稅款流失或企業享受不到應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對納稅人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減免稅的,一經發現,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繳稅款,并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4、做好上述減免稅企業的日常管理和年檢工作,年檢的主要目的是檢查企業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具備享受扶持政策的條件,防止和杜絕騙稅、逃稅情況的發生。年檢工作由市局另行安排。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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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2月9日津財社[2003]6號)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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