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的意見
2025-06-08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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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的意見(宜府發[2010]009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宜昌開發區管委會: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
宜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的意見
(宜府發[2010]00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宜昌開發區管委會: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進一步加大金融對“三農”經濟的支持力度,促進全市新農村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窗口指導”,認真落實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
(一)充分發揮貨幣政策的導向作用。一是落實好有差別的存款準備金政策。對涉農貸款投放力度大的農村信用社實施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引導農村信用社加大對“三農”貸款的信貸投入。二是發揮好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的政策引導作用。加強支農再貸款限額的調劑使用,重點支持涉農貸款比重高、資金相對不足的中小法人金融機構增強信貸支農能力,適當擴大支農再貸款發放額度和期限,并允許跨年使用。三是發揮好再貼現工具的結構調節作用。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積極運用再貼現引導銀行信貸資金向“三農”傾斜,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農副產品生產、流通、加工、購銷等環節的商業票據,優先辦理再貼現。
(二)用好用足金融支農優惠政策。一是進一步落實支持農村困難弱勢群體信貸優惠政策。轄內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助學貸款優惠政策,對符合貸款條件的農村待業人員及學生要進一步減少貸款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時發放貸款。各承辦金融機構的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助學貸款余額年增速要達到20%以上。二是用好民族貿易及民族用品生產優惠利率政策。對轄內符合條件的民族貿易及民品生產企業要積極向上申報,實行比一般流動資金貸款低2??88個百分點的優惠利率政策,降低企業貸款資金成本,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三是增強扶貧貼息開發貸款作用,加大對貧困地區的信貸支持。進一步完善銀行扶貧開發貸款與財政貼息資金捆綁使用的辦法,進一步加大對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項目、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培訓項目和以“公司+協會+基地+農戶”形式組織實施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扶貧項目的信貸支持,增強龍頭企業對農村經濟的拉動作用。
(三)積極組織銀企項目對接活動。一是由市縣區政府定期召開人民銀行、銀監局、各家金融機構及有關政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通報轄內農村經濟發展狀況,以及國家農村金融政策在轄內執行情況,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有關問題,為金融支持轄內農村經濟發展,調整信貸結構,確定信貸投向提供依據。二是通過重點企業項目推介、網上項目發布、金融動態信息等平臺,及時發布信貸政策指導信息,引導金融機構大力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的地方特色、綠色農業項目的建設。三是通過舉辦多種形式的銀企交流活動,促進銀行與涉農企業合作共贏。
(四)建立信貸支農激勵考核機制。一是建立縣域內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制度,對新增存貸比高于70%,涉農貸款余額增幅15%以上的轄內分支機構,各縣市區可比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9〕30號)相關政策執行。二是在達不到經濟規模要求的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各級政府可以用支付工資、租賃辦公樓等方式購買其相關金融服務,降低銀行運營成本。三是簡化核銷金融機構呆賬核銷手續和程序,按財政部財金〔2009〕12號、財金〔2009〕13號文件精神,加大對符合條件的涉農不良貸款的核銷、重組和減免力度。四是人民銀行、銀監局等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信貸支農考核監測制度,并按季進行監測通報。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完善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督促和引導縣域金融機構新增存款70%要用于當地,支持金融機構不斷提高涉農貸款比重。
(五)進一步突出信貸重點。各金融機構要立足我市資源優勢、區位優勢和產能優勢,積極支持水果、蔬菜、畜牧、水產、茶葉、中藥材六大特色產業做大做強,培育孵化糧棉油加工、旅游生態建設、農資經營、水電開發等四大涉農支柱型企業發展壯大,推動形成與優勢產業基地相適應、相匹配的農產品種養、加工和配套服務布局。
二、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制,提高農村金融服務質量
(六)著力完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一是積極引入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大力推進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子公司、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鼓勵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內開展農民資金互助社試點。二是進一步提高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等涉農金融機構支農作用。農村信用社要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健全內控制度,加強經營管理,改善資產質量,增強支農服務功能,加快農村合作銀行組建步伐;農業銀行要立足服務“三農”,盡快組建“三農”事業部,做好惠農卡和農戶小額貸款授信工作;農業發展銀行要實現從支持糧棉油購銷向扶貧項目開發等政策性支農領域延伸,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農林牧副漁產業龍頭化企業和加工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支持,實現新形勢下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方面的職能拓展;郵政儲蓄銀行要加強網點建設,擴大網點覆蓋面,優先發展資產業務,建立縣域資金回流的長效機制。三是與財政補貼相配套,鼓勵設立外資農村金融機構,支持國有、股份制金融機構在縣域及鄉鎮設立分支機構。
(七)改進支農信貸管理。建立符合農業生產的信貸管理、審批、授信、監督及信用評級、責任考核制度;對信用環境好、涉農貸款業務發展良好的縣市區,各分支機構要積極主動地向上級行爭取適度擴大貸款審批權限和增加特別授權。針對涉農企業信用額度較小、資金使用頻繁等特點,可采取年度最高綜合授信額度或擔保方式,允許在授信額度和授信期限內隨時使用和歸還貸款;對符合條件、時效要求高的信用業務,可采用特別授信和特事特辦方式解決;對符合條件的部分優質信用企業,可以適當發放信用貸款。
(八)提高金融服務效率。一是在保證貸款質量、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對涉農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在審批權限內,各金融機構要盡量簡化貸款手續,減少審批環節,及時受理,及時答復,及時發放。二是進一步發揮支付結算系統尤其是小額支付系統的作用,依托小額支付系統實現各類財稅涉農補貼資金直接劃撥入戶,提高農村資金使用效率;做好農民工銀行卡的發放和產品宣傳工作,為農村資金匯兌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三是充分利用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和外匯擔保下人民幣貸款方式,支持涉農出口型企業發展,對出口企業因出口退稅延遲形成資金困難的,銀行發放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比例可達到應得退稅款的90%。
三、加大金融支農創新力度,搭建農村多元融資渠道
(九)積極創新信貸支農品種。各級人民銀行、銀監部門要加強對轄內“三農”信貸產品創新推廣的指導力度,及時總結金融機構開展產品創新的措施和效果,并及時總結推廣;各金融機構在控制信貸風險的前提下,積極開展農戶聯保貸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貸款,探索開展以林地和水面承包經營權、股權、倉單、保單、商標、應收貨款等有效權作為貸款擔保的貸款品種,有效緩解“三農”融資難的問題。
(十)探索發展農村消費信貸。針對目前農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民消費需求旺盛的特點,各金融機構要結合國家“家電下鄉”等促進農村消費的政策,制定配套的金融服務措施,探索開辦耐用消費品、教育、醫療、建房及住房裝修等農村消費信貸新產品,滿足不同層次農戶的消費需求。
(十一)推動“三農”保險全面發展。一是在繼續做好“水稻保險、奶牛保險、能繁母豬保險、‘兩屬兩戶’農房保險和農民工意外傷害保險”等政策性保險的同時,積極探索開展森林保險、泥石流地質災害保險、水產養殖保險、油菜保險和棉花保險等新險種。二是保險機構要因地制宜的積極開發商業性農業保險新險種,采取低費率、廣覆蓋、保障強的原則,探索對生產規模較大的蔬菜、茶葉、柑橘、生豬、馬鈴薯等農產品種養殖行業量身定做合適的保險產品。三是推動農村小額保險,開發與“新農合”相適應的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推動小額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擴大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范圍,積極探索開展小額保證保險,提高農村家庭抵御意外風險的能力。
(十二)進一步拓寬農村融資渠道。一是借助各級政府搭建的引入國家開發銀行項目貸款等融資平臺,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庫區重點項目投入力度,各級政府部門要推動建立農業產業投資體系,建立扶持“三農”發展的專項基金。二是發揮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的作用,對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加強政策指導,做好服務工作,通過舉辦推介會、培訓班等多種形式,鼓勵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進行直接融資。三是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上市。采取企業自愿、政府組織、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方式,選擇一批經營狀況好,輻射能力強、發展前景佳的優質涉農企業作為上市后備企業,引導企業整合優質資源,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使上市后備企業早日達到上市標準;支持轄內符合條件的成長性涉農企業登錄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利用IPO和再融資加快發展。
四、建立金融配套體系,優化農村金融環境
(十三)進一步增強縣域擔保實力。各縣市區已建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按照《省財政廳關于利用省級財政資金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鄂財金發〔2007〕40號)要求,將省每年留成給縣(市)新增稅收的50%,足額用于補充縣市信用擔保機構的資本金。市、縣(市、區)兩級政府每年安排部分預算資金用于擴充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增強擔保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在條件具備且自愿的前提下,大力引導、推動現有政策性擔保機構之間通過聯保等形式開展業務聯合,通過兼并或資產重組整合有效經營性資產,壯大規模和擔保能力。
(十四)加大財稅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土地、建設、房管、規劃和林業等相關部門,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所需要的資料、辦理流程、辦結時限、收費項目及標準等形成規范性制度,確保抵押行為的合法有效,保護各方合法權益。二是實行登記評估收費優惠制度,對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要實行優惠收費標準,按成本收費,將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涉及評估事項的,由企業和銀行自主選擇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相關部門不得強行指定。三是對于轄內貧困縣采取稅費減免優惠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置抵債資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國家文件規定下限的20%執行;對新設立金融機構的,只收取國家、省級規定必須繳納的相關費用,地方行政規費一律減免,相關中介評估等經營性收費一律按最低標準的下限執行。
(十五)深化農村信用工程創建活動。各金融部門要繼續開展信用農戶、信用村組、信用鄉鎮、信用社區創建活動,通過信用評級,不斷增強農民和城鎮居民的信用意識,改善農村和縣域金融生態環境。同時要加大金融債權保全力度,對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企業和個人,要聯合相關部門,綜合運用信貸、結算、輿論、行政、法律等手段進行處理;司法部門要加大金融勝訴案件的執行力度,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優化區域投資環境。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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