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意見
2025-08-02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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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意見(新政發〔2013〕64號)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意見
(新政發〔2013〕64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中醫民族醫藥是中華民族醫藥的瑰寶,為中華民族的繁衍昌盛與人類健康做出了重要貢獻。我區地處祖國西北邊陲,是一個多民族聚居的地區。長期以來,我區中醫藥、維吾爾醫藥、哈薩克醫藥和蒙醫藥等多種傳統醫藥學并存,互為補充、協調發展,共同擔負著維護我區各族群眾健康的任務,對我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視中醫民族醫藥工作,中醫民族醫藥事業有了新突破,取得顯著成績。但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我區中醫民族醫藥事業尚面臨諸多問題和產業發展的瓶頸,難以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需求。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2號)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支持和促進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醫藥民族醫藥事業跨越式發展的意見》(國中醫藥辦發〔2012〕41號)的精神,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意見》,將進一步促進我區中醫民族醫藥事業的發展。
一、發展中醫民族醫藥事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八大”精神,遵循中醫民族醫藥行業特點和發展規律,保持和發揚中醫民族醫藥特色優勢,推動中醫民族醫藥繼承與創新,提升中醫民族醫藥服務能力,為維護和增進全民健康服務。
(二)基本原則。堅持中西醫并重,中醫民族醫并重,在學術發展和實踐應用上把中醫民族醫藥與西醫藥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堅持繼承與創新的辯證統一,既要保持特色優勢,又要積極利用現代科技;堅持發揮政府扶持和主導作用,動員各方面力量共同促進中醫民族醫醫療、保健、教育、科研、產業和文化的全面發展。
二、加快建設,完善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服務功能
(三)加強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建設。各地在區域衛生規劃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醫療服務條件。重點建設好自治區中醫醫院和維吾爾醫醫院,對地(州、市)級、縣(區、市)級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進行標準化建設,建成中醫民族醫特色突出、優勢明顯、綜合服務功能比較完善的中醫民族醫醫院。現有的地(州、市)中醫民族醫醫院要爭取達到三級醫院標準,縣級中醫民族醫醫院要爭創二級甲等醫院。強化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內涵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中醫醫院評價指南》和《三級中醫醫院中醫藥特色評價指標體系》,制定《維吾爾醫醫院評價指南》和《三級維吾爾醫醫院維醫藥特色評價指標體系》。促進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質量和效率的提升,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管理體系,確保醫療安全。加強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制劑室建設,地州市級以上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制劑室要達到《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四)切實加強基層醫療機構中醫民族醫服務能力建設。將農牧區中醫民族醫服務網絡建設納入當地農村衛生服務體系發展規劃,并作為當地農村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來統籌安排,同步建設。以自治區基層中醫民族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為抓手,各地要根據現有條件和群眾對中醫民族醫藥服務的需求狀況,加強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中醫民族醫科和中藥民族藥藥房建設,配備必要的中醫民族醫藥人員和診療設備及必備中藥,積極開展中醫民族醫藥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大力推廣和應用中醫民族醫藥適宜技術;村衛生室要積極培養能夠提供中醫民族醫藥服務技術的鄉村醫生,為基層群眾提供基本的中醫民族醫藥服務。
(五)加強中醫“治未病”和維吾爾醫“輕度密雜吉(氣質)損傷治療”等領域的研究。以自治區中醫醫院和自治區維吾爾醫醫院為依托,加大重大疾病預防和康復、亞健康干預、保健等方面的探索,全面提升中醫藥和維吾爾醫藥預防保健服務能力。
(六)大力推進中醫民族醫藥信息化建設。以自治區中醫醫院和自治區維吾爾醫醫院為重點,加快中醫民族醫藥信息化進程,建立覆蓋全區的三級中醫維吾爾醫醫院遠程會診、臨床數據采集、繼續教育系統。在全區二級以上中醫民族醫醫院建立基于電子病歷的醫院信息化系統和醫生工作站。探索體現中醫民族醫藥特色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模式,確保實現中醫民族醫藥信息與醫藥衛生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七)加強行業作風建設。弘揚中醫民族醫傳統的優良醫德醫風,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以質量為核心”的服務宗旨,樹立中醫民族醫藥工作者愛崗敬業、精益求精、開拓進取、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良好形象。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建立和完善醫院內部監督約束機制,認真查處違法亂紀和行業不正之風,規范服務行為。
三、突出特色優勢,充分發揮中醫民族醫藥的作用
(八)突出中醫民族醫藥的特色優勢。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要堅持以中醫民族醫為主的辦院方向,突出中醫、維吾爾醫、哈薩克醫等民族醫藥的主導地位。進一步提高各級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中醫類別專業技術人員比例,努力實現“院有專科、科有專病、病有專醫、醫有專藥”。
(九)實施“三名”戰略。培育名醫,建設名科,打造名院,全面提高中醫民族醫藥服務能力。開展自治區級和地州級名老中醫民族醫藥專家遴選工作,強化名老中醫民族醫藥專家學術繼承工作,造就新一代的名中醫民族醫藥專家。加快中醫民族醫專科(專病)建設步伐,著力打造一批特色突出、優勢明顯、療效顯著的中醫民族醫名科。每所地(州、市)級及以上中醫民族醫醫院建成3-5個特色優勢專科,縣級中醫民族醫醫院建成1-2個特色優勢專科。10年內,建成國家級重點中醫民族醫專科(專病)20個、自治區級重點中醫民族醫專科(專病)50個、地(州、市)級中醫民族醫特色專科(專病)100個。創辦一批名院,開展示范中醫民族醫醫院建設,建成一批社會廣泛認同、示范引領作用突出的知名中醫民族醫醫院。
(十)加強中醫民族醫藥對常見病、多發病、重大疑難疾病的防治能力。以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和重點研究室為主體,結合重點學科、重點專科建設,重點加強心腦血管病、慢性呼吸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艾滋病、白癜風、銀屑病、婦科病、骨退行性疾病的防治臨床研究,充分發揮中醫民族醫藥的作用。
(十一)提高中醫民族醫藥服務管理水平和效益。以發揮中醫民族醫藥特色優勢為核心,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就醫需求為目標,逐步建立科學規范,符合中醫民族醫藥發展規律的評價體系和技術標準,推動中醫民族醫藥標準化建設,促進中醫民族醫因病施治、規范診療、合理用藥,提升中醫民族醫醫院運行質量和效率,確保民族醫藥在醫保、社保、物價、商業保險等行業中享受與其他醫學同等的待遇。
四、加強中醫民族醫藥的繼承與創新
(十二)加強中醫民族醫藥傳統理論的繼承工作。加強對中醫藥、維吾爾醫藥、哈薩克醫藥傳統理論的研究工作,實施中醫民族醫藥古籍和傳統理論保護與利用能力建設項目,設立專項經費用于加強古籍文獻收集、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工作,促進中醫民族醫藥理論的繼承與創新,加快中醫民族醫藥學術發展。設立自治區級名老中醫民族醫藥專家工作室建設項目。系統整理中醫民族醫醫家醫案,研究總結前人學術思想、技術方法、診療經驗和學術創新規律。推進中醫民族醫原創思維、中醫民族醫方劑和中醫針灸經絡創新規律的研究。以自治區中醫藥研究院和自治區維吾爾醫藥研究所為重點,開展民間驗方和技術收集驗證工作。鼓勵單位和個人捐獻中醫民族醫藥秘方、驗方,挖掘、整理和研究民間中醫民族醫藥傳統技藝。
(十三)推進中醫民族醫藥科研條件平臺建設。設立國家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建設專項基金,保障重點研究病種臨床研究經費。在全區范圍內選擇建立2-3個自治區級中醫民族醫臨床研究基地,每個基地選擇2-3個優勢病種,以提高診療水平為核心,開展中醫民族醫藥診療技術、治療標準和療效評價研究,研制中醫民族醫特色診療儀器設備。進一步加強中醫民族醫藥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和自治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研條件平臺建設,整合力量,開展中醫民族醫關鍵技術難題的聯合攻關。
(十四)促進中醫民族醫藥科技創新。整合各類資源,加大中醫藥、維吾爾醫藥、哈薩克醫藥等民族醫藥研究力度,建立符合中醫民族醫藥特點的科技創新模式、評價體系和管理體制,集中優勢科研力量,加強中醫民族醫藥防治重大疾病、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等方面的研究,不斷提升中醫民族醫藥科研整體水平。
五、強化人才培養,提升中醫民族醫藥隊伍整體素質
(十五)發展中醫民族醫藥院校教育。有效整合中醫民族醫藥教育研究資源,支持中醫民族醫藥的學科和專業建設,培育一批具有新疆特點的名牌專業和精品課程,培養一批學科帶頭人。加快自治區中醫民族醫藥專業博士點建設,開展中醫民族醫藥院校教育質量監控與評價。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中醫民族醫藥事業需要,合理規劃發展中醫民族醫藥院校教育。積極爭取國家、地方政府和援疆省市支援,加大對新疆維吾爾醫學專科學校的政策支持和資金投入力度,提高辦學能力和水平。教育部門要加強對中醫民族醫藥院校在辦學方向、辦學特色、教學質量等方面的宏觀指導,進一步完善中醫民族醫藥教材,探索建立中醫民族醫藥教育質量保障機制,提高我區中醫民族醫藥教育教學質量,促進中醫民族醫藥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
中醫民族醫藥院校教育要在修業年限、培養模式、課程設置、教學方式等方面充分體現中醫民族醫藥的學科特征,在現有辦學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院校教育與師承教育相結合的培養模式,在高等醫學院校設立試點班,按照中醫民族醫藥人才成長規律施教,推行中醫民族醫藥“讀經典、跟名師、做臨床”的培養模式。
(十六)強化中醫民族醫藥師承教育和繼續教育。深入開展名老中醫民族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完善中醫民族醫藥師承教育制度,建立師承工作動態反饋制度,促進師承教育工作有序進行。為100位名老中醫民族醫藥專家配備學術繼承人,重點培養,打造優秀的中醫藥后備人才隊伍;執行國家師承培養與專業學位授予政策。鼓勵無學歷人員、西醫人員通過師承和集中培訓方式學習中醫民族醫藥。實施自治區級優秀中醫民族醫臨床研修項目,培養一批自治區級優秀中醫民族醫臨床研修人才。
(十七)大力培養基層中醫民族醫藥人才。實施中醫民族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完善中醫民族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建立自治區中醫醫院和自治區維吾爾醫醫院臨床教學基地,并依托此基地,實施面向基層的中醫民族醫藥人才培養計劃。為每個縣中醫民族醫醫院培養3-5名臨床技術骨干,為每個鄉鎮衛生院和社區服務中心培養1-2名臨床技術實用型人才,開展鄉村醫生中醫民族醫藥適宜技術培訓,提高基層中醫民族醫藥人員學歷層次和綜合素質。
(十八)注重中醫民族醫藥專科人才的培養。大力培養專科人才,尤其是加強專科專病學科帶頭人和技術骨干的培養,培養一批在治療常見病、多發病和疑難重癥方面有特殊造詣、臨床療效顯著,在教學方面具有系統扎實的專業知識、教學水平較高,在科研方面大膽創新、科學嚴謹、成果顯著,在中醫民族醫藥學術傳承發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中青年優秀人才,造就新一代中醫民族醫藥領軍人才和中青年名中醫民族醫藥專家。
六、提升中藥民族藥產業發展水平
(十九)大力發展現代中藥民族藥產業。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藥民族藥產業發展規劃,出臺有利于中藥民族藥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藥材基地建設,建立現代中藥民族藥產業制造基地、物流基地,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現代中藥民族藥企業,創建知名中藥民族藥品牌。加大對中藥民族藥行業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扶持與保護力度。
(二十)保護開發中藥民族藥資源。開展中藥民族藥資源普查,設立中藥民族藥資源保護區,建設自治區中藥民族藥種質資源庫,建立資源監測體系和信息網絡平臺。選育優質高產中藥民族藥材新品系和新品種,開發優質中藥民族藥材。開展珍稀瀕危品種保護、繁育工作及替代品研究,確保中藥民族藥可持續利用。
(二十一)加強民族藥制劑及新藥的研制開發與利用。鼓勵和支持中藥民族醫藥人員繼承挖掘中藥民族藥經典驗方,先期開發成醫療機構中藥民族藥制劑,滿足臨床需求,彌補已上市中藥民族藥成方制劑的不足,加強民族藥藥材的標準化建設,為中藥民族藥新藥開發提供豐富的源泉和寶貴的臨床實踐平臺。加強產、學、研結合,加快中藥民族藥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實現中藥民族藥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加強協作攻關,組織實施好中藥民族藥經典方開發新藥項目,依法保護新藥產品的知識產權,提高我區中藥民族藥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七、加強中醫民族醫藥文化建設
(二十二)發展中醫民族醫藥文化事業。把中醫民族醫藥文化作為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統籌規劃,建立健全中醫民族醫藥文化發展平臺,打造我區特色鮮明的中醫民族醫藥文化品牌。
(二十三)加強中醫民族醫藥文物古跡保護。開展中醫民族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編制中醫民族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數據庫。確定一批自治區級中醫民族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組織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加強中醫民族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大對列入名錄項目的保護力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民族醫藥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創造良好傳承條件。
(二十四)加強中醫民族醫藥文化的交流與傳播。深入開展中醫民族醫藥文化宣傳普及活動,積極編寫中醫民族醫藥養生保健手冊,提高對中醫民族醫藥文化的普遍認同,營造中醫民族醫藥文化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支持有條件的中醫民族醫藥企業、醫療機構、科研院所和院校開展對外交流合作。各級政府要在中醫民族醫藥的交流與傳播中發揮主導作用,豐富交流渠道,拓寬合作領域,積極促進區內外中醫民族醫藥的交流與合作,為我區中醫民族醫藥走向世界創造更加良好的條件。
八、完善發展中醫民族醫藥事業的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大對中醫民族醫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支持力度。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中醫民族醫藥工作的領導,把中醫民族醫藥事業發展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先扶持中醫民族醫藥各類項目。
(二十六)明確責任,加強管理。自治區中醫民族醫藥管理局負責自治區級中醫民族醫藥各項管理工作,指導全區中醫民族醫藥事業發展。地(州、市)、縣(市)兩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分管中醫民族醫藥工作的領導,并指定專門人員完成當地中醫民族醫藥事業各項工作,條件成熟的地(州、市)可以設置中醫民族醫藥管理機構,未經自治區中醫民族醫藥管理局同意的,不得撤銷、合并中醫民族醫醫院,不得改變中醫民族醫醫院的性質,確保中醫民族醫藥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十七)加大對中醫民族醫藥事業投入。將中醫民族醫藥事業費列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對國家支持的基礎建設項目要求當地配套的資金必須由各級財政落實到位;對中醫民族醫醫院基本建設和大型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及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和政策性虧損補貼等投入政策要落實到位。
(二十八)完善相關財政補助政策。建立政府對公立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補償機制,制定公立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開展中醫民族醫藥特色醫療服務所造成政策性虧損的補償辦法,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合理確定中醫民族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價格,價格標準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中醫民族醫藥管理局、衛生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
(二十九)給予中醫民族醫藥服務提供醫療保障政策和基本藥物政策支持。要把符合條件的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服務機構范圍,支付標準按使用中藥民族藥現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執行。爭取更多的民族藥列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將民族藥成藥和民族藥飲片納入自治區增補的基本藥物目錄,中藥飲片和民族藥飲片仍按有關的價格政策執行。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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