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
2025-08-02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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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濮政[2008]15號)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
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
(濮政[2008]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工業園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 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 見》(國發〔2005 〕3 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省中 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豫政〔2006 〕62 號), 改善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以下統稱中小企業)投融資環境, 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困難,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 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 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必 要性
(一)中小企業是全市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促進社會發 展的重要力量。大力發展中小企業,對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 展、繁榮城鄉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擴大社會就業、改善人民生活、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作用。當前,我市中小企業正處在快速 發展的重要時期,但也面臨著一些困難和矛盾,其中擔保難、貸款 難、融資難已成為當前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發展中小企業信 用擔保機構,建立與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解決中小企業 擔保難、貸款難、融資難的有效途徑,也是打造“信用濮陽”的重 要措施之一。它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的引 導、調控和服務作用;有利于改善銀企關系,提升中小企業信用水 平;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金融風險,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二)近年來,我市建立了一些擔保機構,在為中小企業提供 融資擔保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發揮了一定作用;在人才培養、 風險防范、與金融機構合作和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等方面進行了有益 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但是,全市仍然存在信用擔保機構少、規 模小、實力弱,擔保能力擔保需求的矛盾突出;個別擔保機構管 理不夠規范,經營運作出現一些問題;擔保行業監管機制不健全, 政府財政擔保引導資金有待進一步增加等問題。為此,各級政府和 各有關部門必須站在促進全市國民經濟發展的戰略高度,積極采取 有效措施,引導、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快速健康發展。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三)指導思想:堅持以積極引導、多元投資、多層次構建、 市場化運作、規范化管理為指針,鼓勵發展政府出資或出資參股 的政策性擔保機構;大力發展以法人資本、社會資本和民間資本 投資設立的商業性擔保機構;支持企業設立互助性擔保機構。力 爭用3 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市構建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 以融資擔保服務為主業,以政策性擔保機構為引導,商業性和互 助性擔保機構為主體,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配套協作,有較強 融資擔保能力的覆蓋全市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
(四)基本原則:政府推動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政策扶持 與多元化投資相結合,促進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開展信用擔 保與提高企業信用相結合。
三、積極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
(五)各縣(區)都要切實加強擔保體系建設。“十一五”期 間,市、縣(區)每年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擔保行業發展資金,加強 政策性擔保機構建設。對融資擔保業務開展好、風險控制力強、經濟 效益高的擔保機構,各級政府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建立對擔保機構 的再投入機制,增強其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市財政要根據需 要,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擔保行業發展資金,選擇實力強、信用高、 經營好的擔保機構進行重點扶持,提高其擔保能力。有關部門要制定 擔保行業發展資金具體管理辦法,切實管好用好擔保行業發展資金。
(六)各級政府要在財政預算中按照政府出資額不超過5% 的比例安排資金,用于補償政府出資或出資參股,以及非政府出 資但經政府明確實行風險補償的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或補充 風險準備金。
(七)對擔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收取的擔保業務收入,由市中 小企業工作部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享受減免稅政策。免征的稅金原則上轉成擔保機構的資本金或風 險準備金。
(八)各級政府工商、建設(房管)、國土資源、公安等有 關職能部門應確認擔保機構的抵、質押權人資格。對擔保機構在 開展擔保業務中與受保企業發生的抵、質押資產實行登記備案制, 政府主管登記機關應及時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需要評估時,雙方 可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與評估機 構協商確定。對擔保機構在代償清償、過戶時,有關職能部門應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其費用予以減征或免征。
(九)擔保機構在開展業務時,掌握公共信用信息的政府有 關部門和金融機構應允許其查詢被擔保企業檔案資料中依法可公 開的相關資料。
(十)金融主管部門應積極鼓勵支持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在 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關系,積極為 擔保機構提供金融服務;鼓勵支持金融機構針對中小企業特點,研 究制定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貸款擔保辦法;鼓勵支持金融機構與擔 保機構建立信息交流機制,加強溝通與協作;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對 經擔保機構承諾的中小企業貸款,適當簡化審貸程序,提高審貸效 率,合理確定利率,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鼓勵支持金融機構與 風險控制力強、信用好的擔保機構建立風險比例分擔機制。
(十一)各級政府及中小企業工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 度,結合本地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積極推動信用擔保服務 體系建設。
四、規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與經營運作
(十二)擔保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后 30 日內,應到同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登記備案并報上級中小企業工 作部門。政府出資或出資參股設立的各類擔保機構應同時向同級財 政部門登記備案。沒有進行登記備案的擔保機構,原則上不得開展 擔保業務。
(十三)申請設立或變更的擔保機構必須有符合法律、法規 規定的章程;注冊資本符合法定條件,其中貨幣資本不得低于80%;有符 合擔保機構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擔保業務的合格從業 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以中 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從事信用擔保、融資擔保、履約擔保和 再擔保及其他經核準的融資服務業務。設立注冊資本在1 億元(含 1 億元)以上的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批準。
(十四)擔保機構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 求,建立與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建立科學的項目評價 體系和嚴格的項目評審制度;建立審保分離、分級審批、內部報告與 警示、責任追究等內控制度,形成完備的風險防范體系。由政府或政 府部門出資為主設立的擔保機構要按照市場化運作原則,實行企業化 管理,提倡辦成公司制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學設置股 權比例,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在設立擔保機構中的引導作用。各級政府、 各有關部門不得指令具體擔保業務,不得干預具體擔保業務決策。
(十五)擔保機構要堅持風險分散原則,其擔保責任余額原則 上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0倍;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 擔保等各項責任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的15%。
(十六)擔保機構必須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按當年擔保費 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 任余額的l%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 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后,實行差額提取。擔保費 用的收取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實行浮動費率,政策性擔保 機構原則上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
(十七)擔保機構資產應保持良好的流動性和安全性,80% 的部分應主要用于銀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買賣安全 性好、回報穩定、變現能力強的國債、金融債券及國家重點企業 債券等,原則上不得進行項目股權投資。
(十八)擔保機構要積極與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服務中心、 省中小企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開展合作,以盡快提升信用水平, 創造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條件,提高擔保行業整體素質和融資擔保 能力,分散和降低擔保機構的風險。
五、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
(十九)全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歸口管理。由市、 縣(區)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牽頭,會同財政、工商、人民銀行、人 事、民政、國土資源、建設、公安、稅務等有關部門成立信用擔保 管理委員會,對擔保機構實行宏觀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制定和完 善擔保機構的各項管理措施,做好對擔保風險的事前防范、事中監 管和事后化解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監管。 - 6 -
(二十)登記注冊機關在依法對擔保機構進行年度檢驗時,由 同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擔保機構執行法律、法規、 政策規定和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并提出檢驗意見。對沒有在同 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登記備案的,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并在期限內未進行整改的擔保機構,登記注冊機關應不予通過年檢。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統計報表制度和績效考核辦法, 實施及時有效監控,提高其風險防控能力。擔保機構應按規定向當地 中小企業工作部門、財政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表、會計報表等資料。各 級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擔保機構績效考核辦法,開展 對擔保機構的績效考核。對擔保業務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經濟和社 會效益高的擔保機構給予政策扶持;對組織機構不健全、內部管理和 風險控制制度不完善、擔保主業不突出、出現重大失誤和風險的擔保 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金融 機構和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提高擔保機構的透明度。
(二十三)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長期不開 展擔保業務的,在履行代償行為時無法足額償付到期債務的,年 檢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通過年檢的擔保機構,根據不同程度,責 令其限期整改、停業整改,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登記; 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十四)充分發揮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協會與政府、金 融機構、中小企業和社會各界的橋梁紐帶作用。制定濮陽市信用擔保 行業自律公約,充分發揮擔保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根據擔保機構行 業主管部門的授權,監督擔保機構依法運行;通過培訓、信息溝通、
研討交流等多種形式,增強協會的凝聚力和發展活力,提高擔保機構 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樹立擔保機構的良好形象和社會公信度。
(二十五)本意見實施后,《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 經貿委關于完善市信用擔保服務體系實施方案的通知》(濮政辦 〔2003 〕56 號)予以廢止。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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