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登記管理和培育發展工作的指導意見
2025-06-07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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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登記管理和培育發展工作的指導意見(青政辦[2004]173號)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為深入貫徹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牧區
專業經濟協會登記管理和培育發展工作的指導意見
(青政辦[2004]173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精神,充分發揮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的作用,促進農村牧區經濟產業化,增加農牧民收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現就加強我省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登記管理和培育發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登記管理和培育發展工作的重要意義
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是指縣(市、區)、鄉(鎮)、村三級區域內,廣大農牧民根據自身生產經營實際需要,以自愿組合為前提,以聯合協作為主要方式,在農業、牧業、林業、漁業、水利、科技等農村牧區經濟領域,為廣大會員(農牧戶)提供種植、養殖、生產、加工、銷售、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為主要內容的基層社團組織。
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鄉鎮企業崛起后的農村第三次變革浪潮。它的興起和發展,順應了現代農村深化改革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農村牧區生產力的有效組合,是推動農村牧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種嶄新的有效組織形式。這種新型的農牧民組織形式,集科技推廣、技術服務、信息交流、農畜產品產供銷為一體,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把從事同一類生產的農牧戶按市場規律組織起來,進行專業化生產,一體化經營,實現了分戶經營與大市場的對接。發展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有利于農牧業結構調整農牧業產業化、市場化發展;有利于農牧業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廣和農畜產品、農牧業技術的對外交流;有利于提高農牧民生產經營組織化、規范化程度和農牧業綜合效益,增強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有利于提高農牧民科學、文化、政治素質,培養和鍛煉一大批懂技術、會經營、善管理的新型農牧民,使農牧民合法經營,勤勞致富,促進農村牧區文明建設;有利于加快農村城鎮化進程和“富民興青”的步伐。加強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登記管理和培育發展工作,是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中發[2004]1號文件的迫切需要。積極發展農畜產品行業協會和農牧民專業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具體措施,不僅具有重大的經濟意義,而且具有深遠的政治意義和社會意義。
二、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登記管理和培育發展工作的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積極推進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健康有序發展,著力培育一批能力突出、機制靈活、帶動力強的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典型,使它們在為解決“三農”問題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充分發揮積極的作用。
(二)基本原則:
1、統一歸口、依法登記原則。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統一歸口由縣以上民政部門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登記管理。農牧、科技、水利、林業、科協、供銷社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的管理和培育發展工作;
2、民主辦會原則。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機制、民主決策機制,實現民主管理,做到入會自愿,退會自由,不得強制農牧民人會或退會;
3、以產品或技術特征命名原則。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應以產品或技術特征來命名,不得以人群特征進行命名。
三、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登記辦法及程序
目前,我省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正處于起步階段,對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的登記管理工作,應本著“重在培育發展,逐步管理規范”的思路,適當放寬登記條件,簡化登記程序,降低登記準入門檻。對有較好發展前景但暫不具備登記條件的,可以采取批準備案的辦法進行過渡,先將其納入培育發展的范圍,待條件成熟后再進行正式登記。
(一)登記范圍:
縣(市、區)、鄉(鎮)、村三級區域內,在農業、牧業、林業、漁業、水利、科技等農村牧區經濟領域,服務于種植、養殖、生產、加工、銷售、信息、技術、培訓等各級各類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
(二)登記管理機關及其職責:
全省縣(市、區)、鄉(鎮)、村三級專業經濟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縣(市、區)民政部門。其職責如下:
1、負責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2、負責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的年度檢查;
3、對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三)業務主管部門及其職責:
縣(市、區)性的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相應的縣(市、區)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鄉(鎮)、村級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農畜產品流通、加工、營銷類專業合作社、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供銷社擔任。其職責如下:
1、負責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年檢的初審;
2、指導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依法開展活動;
3、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對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查處;
4、指導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的清算事宜。
(四)成立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2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有1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2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與其開展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5、縣(市、區)、鄉(鎮)、村各級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的注冊資金不低于2000元;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五)登記程序:
對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要簡化登記程序,減少批準環節。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成立條件基本具備,并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可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其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可免予公告。登記程序如下:
1、發起人到縣(市、區)民政部門進行政策咨詢,并領取《青海省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登記表》。
2、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以下材料:
(1)業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2)《青海省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登記表》;
(3)驗資報告或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4)辦公場所使用權證明;
(5)協會章程草案;
(6)擬加入協會的人員名單。
3、縣(市、區)民政部門從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要向發起人說明原因。
四、加強領導,采取措施,積極培育發展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
發展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是繁榮農村牧區經濟的有力手段,是推動農牧業社會化服務的客觀需要。農牧業生產商品化、經營市場化的發展趨勢,使過去獨立、封閉、分散的小生產與今天聯合、開放、集中的大市場之間,產、供、銷的矛盾日益突出,農牧民最擔心的是品種不優、最發愁的是技術不過關、最害怕的是產品賣不出去,而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以其面向市場、聯結農(牧)商、提高農牧產品市場競爭力的鮮明特色,為農牧民架起了通向大市場的橋梁;它把分散的生產經營個體聯合起來,以整體形式進入市場,參與競爭,降低成本,實現規模效益,使農牧民增產增收、得到實惠。為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培育發展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作為一件大事來抓,以全面推進農村牧區經濟結構調整、農牧業產業化經營,不斷建立和完善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契機,全力做好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的培育發展工作。
(一)統籌規劃,建立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村牧區專業經濟組織體系,促進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有序發展。各縣(市、區)民政、農牧、科技、水利、林業等部門,要從促進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特色效益農牧業、優化農牧業品種品質和布局的總體目標出發,制定本地區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培育發展總體規劃,按照合理布局,循序漸進,邊發展、邊規范、邊登記的原則,成熟一個、登記一個、規范一個,有計劃、有步驟地培育和發展一批具有區域特色、效果明顯、作用突出,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同時,要在條件成熟時,對已有的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進行合理整合和提升,積極引導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向全縣(市、區)性或全省性農牧業行業協會發展。
(二)堅持培育發展與規范管理并舉,加強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的規范化建設。加強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的基本建設、組織建設、業務建設、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協會的工作機制、自律機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引導協會按照民間組織的運作方式開展活動,保持民間性、民主性、自愿性、獨立性和非營利性,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決策、自我發展。同時,要結合省情實際,走先培育發展、后規范完善的路子,促使其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
(三)制定和落實扶持政策,為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扶持力度,制定優惠政策,為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的發展提供政策保障。鄉(鎮)政府,更要進一步加大支持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工作的力度,對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實施最直接最有效的調控、管理和服務。
(四)結合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賦予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必要的職能。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的作用,賦予其相應的職能。如參與制訂農牧業發展項目的立項論證;參與綠色農產品和基地的推薦;參與農牧業龍頭企業、名牌產品評定的初審;參與農牧業產業政策、農畜產品發展規劃、農業立法的調整和制訂;組織農畜產品展示、展銷、信息發布以及農產品推介工作;組織農畜產品的標準制訂、推廣實施等,積極鼓勵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興辦經濟實體,創收增效,增強實力。充分利用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這一有利的工作平臺,實現黨和政府指導農村牧區、農牧業工作方法及途徑的有效轉變。
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是新時期推動農村牧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種嶄新的組織形式。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推動這項工作過程中,加強調查研究,注意總結新經驗,研究解決新問題,促進我省農村牧區專業經濟協會健康有序發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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