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南平金融環境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的實施意見
2025-06-08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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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南平金融環境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的實施意見(南政綜〔2013〕223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大中專院校,各金融機構:
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化南平金融環境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的實施意見
(南政綜〔2013〕2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大中專院校,各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優化南平金融生態環境,增強對金融單位的支持和服務,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建立健全南平金融管理與發展的體制機制,促進實體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環境,引導金融業增加信貸投放。
(一)健全完善金融協調服務機構。為切實增強政、銀、企的溝通交流,深化政銀、銀企之間的金融合作,實現市、縣(市、區)的上下聯動,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成立金融辦,機構規格、人員編制及職責參照南平市金融辦進行相應設置。
此項工作由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二)加強和改善政銀企互動機制。為促進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有效結合,市縣兩級經貿部門要在充分調查摸底基礎上,不斷改進和豐富對接洽談的形式和內容,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信貸投放考核評估體系和政策激勵機制,不斷提高銀企對接效果。
此項工作由市經貿委牽頭落實,市金融辦、人行、銀監分局、各金融機構、各相關經濟主管部門配合。
(三)不斷完善經濟金融交流機制。定期召開全市經濟金融形勢分析會和金融穩定聯席會議制度,及時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工作。強化各有關部門與金融機構的協調與合作,人行南平中心支行、南平銀監分局與各經濟主管部門要指定專門部門和專人負責日常間的信息溝通與交流。
此項工作由市金融辦、人行、銀監分局負責落實。
(四)建立域外金融業機構金融服務備案制。域外金融業金融服務指未在閩北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地金融業機構在閩北開展各種金融服務業務,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與金融相關業務。市金融辦負責域外金融業機構金融服務備案管理及協調服務工作。備案內容:一是準入備案,域外金融單位須到市金融辦備案后方可開展業務;二是展業備案,定期(每半年)向當地金融服務中心、人行、銀監部門報送展業情況。
此項工作由市金融辦牽頭落實,市人行、銀監分局配合。
二、大力推進金融業務創新和金融產品創新。
(一)擴大直接融資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
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引導上市、發債的重點后備企業規范經營運作,完善公司治理;對涉及企業直接融資事項,一律簡化手續,特事特辦;對已聘請中介服務,進行擬上市、上“新三板”(包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天津股權交易所)掛牌、擬發債(包含中小企業集合債、私募債、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區域集優票據)運作企業,在用地、人才引進、財政補貼等方面給予更多支持。探索設立由市、縣及社會共同出資的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風險緩釋基金,破解中小企業直接債務融資難問題。鼓勵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比重。
此項工作由市發改委、人行、金融辦、經貿委、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公務員局負責落實。
(二)不斷創新服務中小微企業的信貸管理模式。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完善為中小微企業服務的專門機構、專業團隊,搭建中小微企業信貸服務平臺,探索和開發一套專門服務于中小微企業客戶的全新業務操作模式。制定差異化授信政策,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小微貸款的審批權限進行科學設置,優化審貸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完善貸款風險定價機制及信用評級辦法,改善金融服務質量。采用小微企業貸款規模單列的方式為小微企業客戶提供融資綠色通道,用足用好適當提高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的政策,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擴大對小微企業的可用信貸規模。對市場前景良好,短期出現資金困難的中小企業不抽貸、不壓貸,保持必要資金支持力度。
此項工作由市人行、銀監分局牽頭落實。
(三)積極創新信貸抵押擔保方式與品種,解決小微企業貸款抵質押物不足問題。
1、加強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規范整改工作,充分發揮融資性擔保公司為小微企業貸款的增信擔保作用,各縣(市、區)政府要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8%0的比例給予補償;縣(市、區)政府要積極推動和參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重組和改造工作,切實解決小微企業融資貸款抵質押物不足的問題。
2、各縣(市、區)要積極推廣設立由企業繳納一定比例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鋪底資金共同作為中小企業增信手段的信貸業務,并不斷做大助保金池,形成資金規模和杠桿放大效應,并積極開展以產業鏈核心龍頭企業信用為依托的“一對一”或“一對多”綜合融資和聯保聯貸業務,探索推進“行業協會+企業”等信用增進措施。
此項工作由市經貿委、工商局、金融辦、人行、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3、加快推進對中心集鎮農村住房和涉農承包權、經營權抵押貸款、林權抵押貸款、江域庫灣漁塘使用權抵押貸款、水電站收費權和旅游景區經營權和門票收入等權利抵質押貸款試點工作。農、林、牧、漁等涉農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要出臺相關管理規定,以明確使用者的產權、經營權和承包權,嚴格規范評估與登記制度,全面推進各類資產和收費權抵押擔保創新發展。
此項工作由市環保局、住建局、農業局、林業局、旅游局牽頭落實,縣(市、區)政府配合。
4、推廣專利權、商標權、股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權利質押和供應鏈融資等。工商、知識產權等相關管理部門要積極創新條件,提高服務水平,支持權利抵質押貸款業務開展。
此項工作由市人行、工商局、知識產權局牽頭落實。
(四)推進保險業務創新發展。
要按照國務院要求,充分挖掘保險工具的增信作用,大力發展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提高小微企業融資增信能力,使之更好地創造可貸條件,暢通信貸渠道。 擴大農業保險、涉農保險及農村人身保險的覆蓋面。創新發展森林綜合保險、水稻種植保險、畜牧保險、漁工責任及漁船保險等。大力發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加大對“三農”保險的財稅政策扶持力度。對積極開展涉及農業保險業務的,要給予財稅支持。開發針對民營企業的包括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等在內的“一攬子”保險保障計劃。積極發展小微企業員工簡易人身意外傷害、健康及養老保險計劃。拓展科技保險,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提升企業技術改革和自主創新能力。
此項工作由市財政局、地稅局,南平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落實。
三、健全完善地方融資管理體制,規范發展民間融資。
按照“疏堵結合、疏導為主”的原則,引導民間融資規范開展。
(一)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
1、為防范系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建立健全以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為主、地方金融管理為輔的金融管理體制。調整充實南平市金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增加市政法委、公安局、工商局、農業局等相關監管部門,明晰管理邊界,明確管理責任。統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專業合作社、民間投資咨詢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民間借貸服務中心等市場主體的管理。各成員單位各負其責,加強對監管對象的監督檢查,強化監測預警,及時提示風險。實施高管資格審查制度,提高準入門檻,嚴格外部審計制度。堅決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防范區域金融風險。
此項工作由市經貿委、銀監分局、金融辦、公安局、工商局、農業局負責落實。
2、提高金融資源可獲得性。完善廣覆蓋、差異化、高效率的金融機構體系,下沉機構和網點,探索改進社區金融服務,提升便民服務覆蓋網;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通過特色化發展、差異化競爭、專業化服務,提高金融支持經濟轉型升級的能力;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和參與金融機構改造;整合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建立和完善多層次、多形式的小微企業信用擔保和風險分擔體系。
此項工作由市經貿委、金融辦、人行、銀監分局、各金融機構、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二)支持規范發展產業投資基金、創業(風險)投資基金。
積極鼓勵本土產業投資基金、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的依法合規設立、發展。重點引導其支持全市產業集聚區、功能區建設,支持傳統優勢產業加快發展。引導民間資金以股權、債券投資形式有序進入基礎設施、公用事業、保障房建設、醫療教育等投資領域,或以股權投資等方式進入實體經濟和成長型骨干企業。吸引區內外優質的股權投資企業落戶閩北。根據南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金融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南政綜〔2012〕141號),對在閩北注冊的產業投資基金、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公司給予財稅扶持政策。
此項工作由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四、強化金融資產的保全和處置,降低區域內不良貸款比率,積極防范金融風險。
(一)建立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機制。
市、縣兩級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主抓,經貿、財政、稅務、公安、法院、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資產抵押登記部門等單位分工配合的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機制,按照屬地權限管理原則加大對轄區銀行不良貸款的處置,切實降低轄區銀行不良貸款率。各縣(市、區)在銀行不良貸款處置過程中,涉及市、縣兩級有關部門,需要設區市級協調的,報市級協調處置。對不良貸款處置應根據處置對象的難易程度、輕重緩急情況實行分類處理。
1、對主營業務突出、占比大,生產經營狀況基本正常的,因一時資金周轉困難而出現不良貸款的企業,要積極協調金融機構和各債權人統一行動步伐,共同幫助企業度難關。
2、對有條件進行資產轉讓和資產重組的資金鏈斷裂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在法律政策框架內快速處置。首先登報確權,明確規定期限內各債權人主張債權,然后多渠道溝通引進有資產轉讓意向或資產重組意向的投資者,對處置過程出現和存在的問題,在法律政策許可范圍內快速處置。
3、對涉及面廣、影響面大、資不抵債的出險企業,在法律法規框架內,尊重各債權人利益情況下,要積極采取果斷措施處置,對企業破產清算和公開拍賣,以免事態擴大和負面效應。
4、實行不良貸款處置目標任務量化考核,爭取每年不良貸款率下降0.5個百分點,三年將不良貸款率降至全省平均水平,力爭新發生不良貸款在年內化解清收。
此項工作由市政府相關部門、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二)加大金融案件執法力度。
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利用法律手段保全信貸資產。法院在不影響刑事訴訟情況下,盡量早處理民事案件,依法加大對金融機構涉貸案件訴訟、判決、執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執結率。對有資產卻不履行還款約定的借款人(特別是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在銀行貸款催收階段和起訴初期,各級政府部門、紀檢監察和公安部門要早介入,動用行政、司法力量積極幫助金融機構清收。公安經偵部門要加大對惡意拖欠銀行貸款,逃廢銀行債務企業及其負責人(含業主)的經濟偵查,嚴厲打擊企業負責人(含業主)抽逃資金、隱匿轉移資產、舉家外逃等故意逃廢債行為。
此項工作由縣(市、區)政府,市縣兩級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負責落實。
(三)加強社會中介機構建設。
1、鼓勵和支持與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密切相關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公證機構等專業化中介機構的規范發展。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市場監管,嚴格從業標準與資格,規范中介服務行為,不斷提高中介服務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堅決打擊虛假中介行為。對虛假中介行為有關管理部門要予以警告、通報直至取消中介服務資格。
此項工作由市司法局、財政局牽頭落實。
2、進一步規范資產評估登記管理。資產登記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規范登記管理,避免重復登記抵押。對同一資產的抵押登記,必須及時告知原抵押權人,并保證原抵押權人再次抵押登記時的第一抵押權人資格。
此項工作由市國土資源局、林業局、住建局、公安局負責落實。
(四)適當減免資產處置過程中的稅費,降低資產買賣雙方負擔,推動企業股權重組和資產處置。
此項工作由市法院、財政局牽頭落實。
(五)推動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協作,建立快捷、規范、透明的投訴處理流程,搭建日常信息溝通渠道和平臺,建立轄內金融宣傳和公眾教育的長效機制,形成保護南平市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合力,維護金融系統穩定。
此項工作由市金融辦、人行、銀監分局牽頭落實
五、建立統一規范的產權交易平臺。
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的有關規定要求,進一步建立統一規范的知識產權、企業產權、金融資產、排污權、水權、碳排放權、低碳技術、農村土地承包權、林權等產權交易市場。強化產權交易平臺的融資功能、資本配置功能和價格發現功能,促進信貸產品的不斷創新,改善信貸資產的流動性,為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提供投資機會和退出通道。
此項工作由各產權交易場所監管部門負責落實。
六、推進征信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
1、加快征信系統建設。制訂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積極開展智慧南平和信息南平建設,在充分發揮人民銀行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作用下,推動建設南平市征信數據庫,逐步歸集司法、金融、工商、稅務、質監、環保、通訊、供水供電、食品安全、公積金管理中心、房屋土地相關登記部門等部門擁有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的匯集、建檔、交換與共享。大力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加快推進南平市信用制度出臺,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體系,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推動信用服務產品的應用,完善信用服務市場,規范發展信用評級機構。
此項工作由市發改委、信息化局、金融辦、人行牽頭落實。
2、加快中小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推進有條件的縣(市、區)及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開展改進和完善中小企業、農村地區政策環境支持、融資平臺對接、信用評級增信、信用鼓勵機制等信用體系,形成合力,發揮信用信息服務的作用。
此項工作由市發改委、金融辦、人行牽頭負責。
3、加快培育微觀信用主體。深入開展信用鄉鎮、信用園區、信用戶、信用企業和金融生態縣(市、區)創建評比活動,市政府每年將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最優金融生態縣(市、區)的評定工作,評定結果作為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政績和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入的重要參考依據。對于最優金融生態縣(市、區),各金融機構要制定優惠政策,切實改進金融服務,開辟信貸投放“綠色”通道,加大信貸投入。
此項工作由市發改委、金融辦、人行牽頭落實。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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