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2025-06-06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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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4〕11號2014年2月1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內政辦發〔2014〕11號 2014年2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精神和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完善我區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支持和推動全區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確保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速和增量“兩個不低于”的目標
(一)明確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目標。認真貫徹穩健貨幣政策,優化信貸結構,在盤活存量中擴大融資增量,在新增貸款中增加小微企業貸款比重,擴大金融服務小微企業覆蓋面,確保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水平,貸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貸款新增戶數不低于上年新增戶數。(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創新小微企業金融產品與服務方式
(二)進一步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建立適合小微企業的授信體制、授信政策和授信程序,積極推出適合小微企業的信貸品種,建立多元化、多層次的小微企業融資體系。(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動產質押、訂單質押、倉單質押等質押貸款業務,推廣產業鏈、商貸圈融資。對生產有效益、產品有銷路、經營穩健、銀企合作良好的小微企業,推行“循環授信、隨借隨還”的信貸產品,滿足資金使用具有“短、頻、急”特點的小微企業需要。(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有序推進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支持融資性擔保公司增資擴股、兼并重組,提高融資性擔保能力和抗御風險能力。各金融機構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與融資擔保機構的業務合作,破解小微企業抵押不足問題,擴大小微企業融資總量。(自治區金融辦、財政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充分發揮保險工具增信作用。積極發展小微企業出口信用保險。穩步發展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鼓勵保險公司創新適合小微企業需求的保險產品,提高保險對小微企業的覆蓋率。(內蒙古保監局、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商務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大力發展多渠道融資
(六)推進小微企業股權融資。加大小微企業上市培育力度,形成“培育一批、成熟一批、上市一批”的企業上市梯級結構,推進小微企業在境內外上市。推動中小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和定向融資。推進自治區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建設,為小微企業價值發現、股權交易、股權融資提供服務。鼓勵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吸引社會資金投入,為小微企業發展和創新提供金融支持。推進科技金融發展,加大對科技型、創新型、創業型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 (自治區金融辦、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推動小微企業債券融資。擴大小微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集合信托發行規模;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所募集資金用于小微企業;積極支持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積極引導優質小額貸款公司與銀行進行合作,探索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證券化。推動小微企業通過銀行間市場融資,探索小微企業私募債融資,進一步發揮企業債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積極作用。推動小微企業通過信托和金融租賃融資,加強與區外信托和金融租賃機構合作,引進區外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有條件的地區發行區域集優債務融資。(自治區金融辦、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證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積極發揮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的作用
(八)健全對小微企業融資的獎補機制。自治區各級財政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增量獎勵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增量部分進行獎勵。將小微企業銀行貸款、發行債券或運用新型融資工具實現債務融資統一納入全區小微企業貸款財政貼息范圍,給予一定比例的貸款貼息。綜合運用免費培訓、減免稅收申報、獎勵補助和專項扶持等多種方式,支持融資性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增信服務。(自治區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九)加大對金融機構服務小微企業的政策支持。發揮再貸款、再貼現和存款準備金率等政策工具作用,增加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的信貸資金來源。對實現“兩個不低于”的金融機構在信貸規劃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所募集資金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對小微企業風險資產權重、存貸比實施差異化監管,提高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容忍度。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治區財政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大對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的考核評估。依托人民銀行小微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系統,加大對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的考核、評估。完善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考核獎勵指標體系,加大對金融支持小微企業信貸總量、存量、增量、增速等指標的考核,將各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的指標完成情況與機構網點設置、差別存款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等掛鉤。(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降低融資綜合成本
(十一)規范金融服務,切實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除銀團貸款外,禁止各銀行對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各銀行向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內蒙古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科學合理的小微企業貸款定價機制,在合法、合規和風險可控前提下,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在商業可持續發展的同時,履行社會責任,對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少上浮或不上浮,切實減輕企業融資成本,涵養和擴大銀行客戶資源。進一步采取扶助性的優惠利率,支持創新型和創業型小微企業發展。(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健全金融組織體系
(十三)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發展小型金融機構。在國家政策范圍內,推動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推動發展成熟、經營穩健的村鎮銀行在最低股本比例要求內,調整主發起行與其他股東持股比例。(內蒙古銀監局、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加快新型金融機構發展步伐。推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微型金融機構發展,提高新型微型金融機構服務對小微企業的覆蓋率。(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進一步推進銀行機構向下延伸網點和服務。推動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向小微企業集中的縣域、蘇木鄉鎮延伸網點和服務。引導大型銀行機構加快小微企業專營機構建設,向下延伸網點和服務。(內蒙古銀監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區金融辦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營造良好融資環境
(十六)建立完善小微企業綜合信息共享平臺,整合注冊登記、人才技術、納稅繳費、勞動用工、用水用電、節能環保等信息資源,實現資源共享,推進信用風險評級體系建設,促進銀企對接。利用好內蒙古融資服務網,實時發布小微企業融資信息,健全常態化的小微企業融資供求信息發布平臺。(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金融辦、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小微企業信用文化培育。對小微企業開展常態化的金融宣傳和輔導,增強小微企業融資意識和運用金融工具的能力。推進小微企業信用試驗區建設。健全小微企業征信系統,積極推動小微企業信用評級,建立基于小微企業信用水平的約束激勵機制。引導小微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健全財務制度,規范會計核算,提高經營管理信息透明度。(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金融辦,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維護金融生態環境。加強風險隱患排查,密切關注并積極化解“兩高一?!钡戎攸c領域的金融風險。支持銀行開展不良貸款轉讓,擴大銀行不良貸款自主核銷權,及時主動消化吸收風險。引導民間融資規范有序發展,堅決打擊非法集資活動。進一步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機構的監管。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堅決打擊逃廢債行為。(自治區金融辦、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財政廳、商務廳,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監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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