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的意見
2025-06-0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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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的意見(閩政〔2016〕21號)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為深入貫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的意見
(閩政〔2016〕2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戰略部署,切實幫助企業降低成本,激發實體經濟市場活力,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對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一律予以取消,2016年底前再取消一批涉企證照相關辦理事項;對清單內的相關行政權力事項,除涉密事項外,一律向社會公布辦事指南;完善電子政務平臺建設,提高全省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的網上辦理比例;推進項目并聯審批,建立統一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行“一口受理、同步審批、限時辦結、信息共享”的投資項目并聯審批機制,促進項目審批提速提效。
責任單位:省審改辦、省發改委、省經信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二)大幅壓減行政審批前置事項。精簡企業辦事條件,對能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解決的事項,一律不得作為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對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前置條件,一律予以取消;嚴禁以紅頭文件規定等形式隨意增設辦理條件、辦理流程等,取消不必要的關聯證照(卡)和證明項目。
責任單位:省審改辦、省發改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三)清理規范中介服務。實施涉企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凡未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一律不得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嚴禁擅自增加審批條件或變相提高審批標準;進一步清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2016年底前再取消中介服務事項10%;放寬中介服務準入條件,取消政府部門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或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限額管理,建立行政審批網上中介超市;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并納入部門預算,不得采取變相方式轉嫁企業負擔;建立中介組織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制度,加強中介服務機構行業自律和收費監管。
責任單位:省審改辦、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物價局、省發改委,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二、切實減輕企業稅費負擔
(四)清理規范涉企收費。實行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常態化公示制度,向社會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期限以及收費政策,為企業繳費和拒絕違規收費提供查詢依據;政府定價和指導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一律按下限執行,對工業企業儀器儀表和計量器具的檢測收費,在現有(閩價費〔2016〕25號)核定收費基礎上再降低10%;從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對工業企業需繳納的江海堤防工程維護費按標準的50%征收;從2016年6月1日起,除資源性補償費和損壞性賠償費外,全面停征工業企業省定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質監局、省地稅局、省水利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五)穩妥推進企業破產重整。支持法院在有條件的地區設立破產審判庭或金融審判庭,出臺進一步簡化破產案件審理程序的指導意見,幫助引入有實力的管理人,加快破產案件審理;支持各銀行業機構積極開發適應破產重整的貸款產品,并在貸款規模、利率、期限等方面給予支持;支持發起設立企業兼并重組基金,通過股權投資形式,參與企業破產重整、兼并重組、產業鏈整合;加快設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幫助無產可破企業加快破產退出;稅務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切實減輕重整企業和被重整企業稅收負擔。
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金融辦、省國資委、省地稅局,省國稅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三、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六)完善企業轉貸應急機制。加強企業應急資金管理,規范企業申請的受理、審核和審批工作,幫助生產經營正常、市場前景好但暫時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渡過續貸難關;金融機構不得簡單因企業使用應急轉貸資金而降低企業信用等級;加大各級財政對企業轉貸應急資金投入,降低企業轉貸過橋利率。
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金融辦,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七)加大金融支持。建立跨部門金融服務協調、信息對接工作機制和“重點企業、重點項目融資信息對接清單”,形成金融支持工業發展政策合力。銀監和價格部門要加強對金融機構定價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不得以額外收費將經營成本轉嫁給服務對象,對直接與貸款掛鉤、沒有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必要的收費項目,要合理穩妥定價并向社會公布。推廣“無間貸”“連連貸”等業務模式,擴大無還本續貸政策適用主體范圍,持續提高續貸比例。
責任單位:福建銀監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辦、省物價局、省經信委、省發改委
(八)完善增信機制。加快設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發揮信用擔保代償補償資金作用,建立完善省再擔保公司、各地政府主導擔保公司資本金補充及業務風險補償機制;調整省再擔保公司、政府主導擔保公司業績考核辦法,適當調高風險容忍度,為中小企業提供間接融資增信服務。
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金融辦、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地稅局,省國稅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九)規范金融機構融資服務。充分發揮省、市兩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合理定價;金融機構利率定價納入宏觀審慎評估,并實施一票否決;對未按要求實施利率定價的金融機構,福建省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予以交存法定存款準備金利率下浮處罰,全國性商業銀行按照全國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予以相應處罰。
責任單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十)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發揮省級“小微企業發債增信資金池”作用,持續擴大直接融資規模;落實推進企業上市和新三板掛牌扶持政策,對成功上市或買殼上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0萬元獎勵,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中小微企業,最高給予30萬元補助;篩選一批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高、有上市意向的企業作為省重點上市后備企業,有針對性地加強培育和輔導,并實行動態管理;梳理一批優質龍頭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私募債等進行融資;新發行企業債券用于城市公用設施項目建設的,按債券當年發行規模給予發債企業1%的貼息。
責任單位:省金融辦、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經信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證監局
(十一)降低企業融資租賃成本。大力發展與福建經濟結構相匹配的融資租賃業,對融資租賃公司為我省中小微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服務的,按照當年新增融資租賃合同金額的5‰予以風險補償,單家不超過500萬元;鼓勵企業通過融資租賃加快實施技術改造,固定資產產權歸屬企業的融資租賃方式可視同采購設備,享受技改補助政策。
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四、切實降低企業人力資源成本
(十二)降低社會保險繳費費率。全省失業保險費率在2015年由3%降至2%基礎上,從2016年5月1日起,單位繳費部分再降0.5%,即用人單位繳納1%、個人繳納0.5%,執行期限2年;繼續在全省范圍內,全面落實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調整政策,并將政策期限再延長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各地市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承受能力,可適當降低單位繳費費率;規范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不得高于12%,困難企業可適當降低或暫緩繳存公積金。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機關管理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十三)允許困難企業暫緩繳納養老保險費。企業經營出現困難的,可按《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辦理養老保險費緩繳,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企業緩繳養老保險費期間,員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仍由企業按時扣繳并按規定按月繳納,緩繳期滿后,企業應繳納相應的養老保險費。困難企業認定嚴格按照《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福建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規定情形辦理。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地稅局、省財政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十四)繼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鼓勵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彈性工時、協商薪酬、用工調劑等辦法,穩定職工隊伍。對于符合有關規定不裁員、少裁員的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用于企業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支出,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責任單位: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五、切實降低企業生產要素成本
(十五)降低企業用電成本。積極開展電力直接交易,按照平穩有序原則逐步放寬準入條件,全年直接交易電量不低于230億千瓦時;鼓勵企業錯峰生產和夜間用電,對躉售區符合條件的龍頭、高成長和新增長點項目企業延長谷時段3個小時,適時在特定行業執行豐棄水期電價;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利用余熱、余壓(氣)發電,對其繳納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地方水庫移民后期資金、城市公用附加費省級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以獎勵方式予以支持;調整企業基本電費計收方式,企業對變壓器容量報停或減容每月可申報一次,降低企業基本電費;支持有信譽的企業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電費;認真執行好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業企業用電價格平均下調2.04分/千瓦時政策。
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發改委、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福建能源監管辦
(十六)降低企業用氣成本。按照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根據福建天然氣購氣成本變動情況及時降低到達城市的門站氣價;加強對城市燃氣公司的成本監審和工業用戶氣價監管,降低中間環節加價,確保上游降價空間及時傳導到工業用戶,切實降低工業企業用氣成本。
責任單位:省物價局、省經信委
(十七)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創新工業用地供應方式,探索實行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供應方式;鼓勵工業用地使用權人在符合城鄉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業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責任單位:省國土廳、省住建廳
六、切實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十八)規范港口和高速公路通行收費。制定并公布港口各種服務收費(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督促各收費單位實行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相關收費標準,提高透明度;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際標準集裝箱車輛高速公路通行費減征暫行辦法的通知》(閩政〔2010〕9號),實行“遞遠遞減”的計費模式;落實國家和省“綠色通道”相關政策,簡化規范通行證審批,推進城市配送車輛進城、通行、停靠便利化;港口各類電子政務平臺、輔助平臺不再向企業收取運行維護費用,實行政府購買服務,統一由所在地財政承擔。
責任單位:省商務廳(口岸辦)、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十九)落實進出口稅費政策。2016年對進出口環節海關查驗沒有問題的外貿企業免除吊裝移位倉儲費用;支持各地試點免除集裝箱檢驗、檢疫、查驗、作業費用;免除企業參加廣交會、華交會的綜合服務費,所需資金由省級商務發展資金統籌安排;根據產品實際生產情況,對資源綜合利用的產品積極推動稅則調整。
責任單位:省商務廳(口岸辦)、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國稅局、福建檢驗檢疫局、廈門檢驗檢疫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
(二十)推動通關便利化。全面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和關檢合作“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實現無紙化通關,提高通關效率;實行整車進口一體化快速通關模式,做大做強整車進口業務;指導企業辦理進口貨物原產地證書,落實AEO(經認證經營者)互認制度。
責任單位:省商務廳(口岸辦)、省交通運輸廳,福建檢驗檢疫局、廈門檢驗檢疫局、福州海關、廈門海關
七、全面落實各項惠企政策
(二十一)落實好各項稅收政策。按照國家關于全面實施營改增改革工作部署,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進一步完善具體操作事宜;加強納稅輔導,指導企業用足用好政策,加大力度落實國家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方面稅收政策,簡化辦理程序,優化納稅服務,力爭實現每個小微企業應享盡享稅收減免政策;全面落實放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支持領域的相關政策;出臺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依法享受稅收減免認定辦法;落實國家有關企業兼并重組、改制上市、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政策,以及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政策措施;根據各行業經濟運行情況,適當下調行業稅負預警值;各地要制定具體措施,確保工業企業繳納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統籌用于支持當地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當地財政貢獻大、生產經營正常的工業企業穩增長、促轉型、調結構支出。
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各牽頭單位(指第一責任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確保省政府降成本的政策全面落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省直各相關部門應按照確定的責任分工,盡快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落實意見,并組織實施。省政府將根據本意見的推進情況,適時開展督查,通過電話咨詢、問卷調查等形式,了解本意見落實情況。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省直相關部門每季度將工作進展情況報送省政府督查室,并抄送省經信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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