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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2009年9月24日寧政發[2009]102號)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為進一步解放林業生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
(2009年9月24日 寧政發[2009]10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解放林業生產力,增強發展活力,增加農民收入,加強現代林業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以下簡稱《意見》)和中央林業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全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創新完善集體林業經營的體制機制,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優化配置,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為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民增收、建設生態文明作出新貢獻。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改革、有序進行。依照《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序進行,依法保護林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2.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根據不同地區林地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通過民主決策,自主選擇改革方式,自主確定經營管理形式。
3.堅持尊重農民、依靠群眾。充分發揮農民群眾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中的主體作用,切實做到改革的內容、程序、方法和結果“四公開”,確保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4.堅持尊重歷史、區別對待。依法取得承包經營權并正常經營的集體林地,不重新調整,不打亂重來,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對林地權屬不清等歷史遺留問題,依法確認,妥善解決,確保社會穩定。
5.堅持綜合配套、整體推進。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健全林業管理服務體系有機結合起來,配套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確保達到預期目標。
二、試點單位和范圍
試點單位:在彭陽、鹽池、永寧縣全面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其他各縣(市、區)選擇1個-3個鄉(鎮)進行試點,探索適合本地進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路子,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
試點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
三、主要內容
(一)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及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進一步明晰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簽訂林地承包(流轉)合同、進行林權登記、核(換)發林權證書,落實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形式并存的集體林權經營管理體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
對已承包的集體林,進一步穩定和完善承包關系:
1.對已劃定的自留山和宜林荒山、退耕還林地,在承包期內由農戶無償使用,不得收回。
2.對已分包到戶的林地,繼續穩定承包關系。上一輪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續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進行完善。承包期滿、農戶不愿意繼續承包的,履行原合同約定的權責后,由集體經濟組織另行處置。
3.對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集體林地,承包程序和期限合法、雙方權利和義務合理、合同形式和內容規范的,要予以維持;承包雙方權利和義務顯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群眾意見較大的,要本著尊重歷史、依法進行的原則,予以妥善處理。對過去已經流轉的集體林地和林木,要保持權屬穩定,不得借改革之名隨意解除合同、收回林地和林木;流轉不規范的,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依法予以完善。
對尚未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可采取以下方式明晰產權:
1.家庭承包經營。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權,采取家庭承包的經營方式,人均確權到戶,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經營,或自由組合聯戶承包經營。
2.集體股份合作經營。經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農戶代表同意,可將現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等持有,確定經營主體,實行股份合作經營,收益按股分配。
3.其它經營方式。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經營和集體股份合作經營的集體林地,經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農戶代表同意,可以評估作價,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尚未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林地,不得以招標、拍賣、承包等其它方式發包。
林地權屬一經明晰,要及時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發(換發)林權證,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范,數據準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
(二)放活經營權。按照集體林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和分類經營的原則,已承包到戶和通過合理流轉將林地使用權承包給林地經營者的集體林地,在不改變林地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其生產經營活動由經營者自主確定。鼓勵采取聯戶經營、委托經營及股份合作經營等形式,促進林業生產要素合理流動,推動森林、林木資源優化配置。在保障生態功能的前提下,鼓勵合理開發公益林林木資源,發展林業經濟。
(三)落實處置權。除國家及地方重點公益林和有權屬爭議的集體林地外,允許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對擁有的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流轉。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的,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權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轉。在保障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允許對生態公益林和符合技術規程要求的人工商品林按程序報批后,進行撫育更新采伐。對農耕地上的經果林,允許經營者自主更新。對速生林、農田林網、四旁林木采伐,須取得采伐指標和審批手續。
(四)保障收益權。依法保護集體林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收益,嚴禁在發包集體林地過程中亂攤派、亂收費,變相加重農民負擔。以招標、拍賣等其它方式發包集體林地的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承包期內征(占)用林地給予的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使用和分配,按照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執行。對林木等地上物的補償,除合同約定外,要全額支付給林權所有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四、工作方法和步驟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分四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組織準備:各試點縣建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機構,并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報所屬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核準,同時報自治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定林地承包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農戶代表同意并張榜公布,報所屬鄉(鎮)政府和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大力宣傳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主要內容和方法步驟,引導廣大群眾自覺參與林改、主動支持林改。加強工作人員業務技能培訓,增強實際操作能力。
第二階段,勘界確權:
(一)實地勘界確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組織人員,在縣、鄉(鎮)林改工作人員的指導下逐塊調查登記,進行地形圖小班勾圖,明確四至界線,并將確權結果張榜公布。
(二)簽訂承包合同。經公示無異議的林地(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農戶簽訂林地承包合同書,并將權屬落實情況造冊,連同與農民簽訂的合同書一并報鄉(鎮)政府審核。
(三)爭議糾紛調處。對林地承包或林權流轉等引發的爭議糾紛,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積極調處解決。對歷史遺留問題,本著尊重歷史、妥善處理的原則,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協商解決。
第三階段,建檔發證:勘界確權完成后,鄉(鎮)政府將審核無誤的林權登記基礎材料報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實后報領導小組和縣級人民政府,由縣級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因其它原因造成林權發生變化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或換發林權證。對權屬不清或糾紛尚未解決的,不得發放林權證。
第四階段,總結驗收:試點任務完成后,各試點地區要認真開展自查自評,全面總結試點工作,并向自治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總結材料。自治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組織檢查驗收,并向自治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報告試點情況。
五、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扎實推進。自治區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林業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全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各試點地區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做好本地區林改各項工作。要嚴格實行工作責任制,強化指導、檢查、督導和檔案管理等工作,真正建立起縣(市、區)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
(二)通力協作,形成合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量大、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意見》和自治區的決策部署,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推動改革的強大合力。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認真負責地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各項具體工作。各試點地區要積極安排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三)規范操作,嚴肅紀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一次生產關系的大調整,經濟利益的再分配,必須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各試點地區要及時發現和認真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具體指導和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尤其要注意加強森林資源管理,把保護森林資源安全、維護社會穩定貫穿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全過程,堅決杜絕亂砍濫伐林木行為發生。絕不允許借改革之機謀取私利。對在改革中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工作作風不實、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亂砍濫伐林木、群體性上訪等嚴重問題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要健全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妥善解決林權糾紛,及時化解矛盾,確保改革平穩運行。
(四)輿論引導,營造氛圍。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宣傳自治區的決策部署,宣傳各地的好做法、好經驗,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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