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
2025-06-07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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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7〕156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
(內政辦發〔2017〕156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精神,大力發展我區裝配式建筑,促進建筑業與信息化、工業化深度融合,培育新產業新動能,推動化解過剩產能,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和自治區城市工作會議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中關于“力爭用10年左右時間,使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達到30%”的要求,遵循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堅持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建造、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應用,以培育國家級和自治區級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為重點,依托技術創新和建設管理模式創新,大力發展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鋼結構建筑,在具備條件的地區倡導發展現代木結構建筑,不斷提高裝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促進工程建設全過程提質增效,推動建筑業產業轉型升級。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政府推動、市場主導。加強政府規劃、引導和服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市場需求,建立多部門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充分發揮開發、設計、生產、施工、科研等產業鏈在裝配式建筑發展中的主體作用,推動裝配式建筑在政府引導和市場機制下良性發展。
2.堅持統籌布局、分類推進。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社會和產業技術發展條件,發揮資源優勢,因地制宜,推進裝配式鋼結構、混凝土結構、現代木結構建筑發展,形成以點帶面、局部帶動整體的發展格局,促進我區裝配式建筑發展。
3.堅持引進創新、協調發展。加快關鍵技術引進、研發和應用,鼓勵企業建立裝配式建筑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注重產業發展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與綠色建筑聯動發展。 通過管理、生產和企業經營方式等機制的創新,形成裝配式龍頭企業和部品部件專業企業協同發展的良好局面。
4.堅持示范引領,重點突破。推進示范盟市、產業基地、示范項目建設,促進重點領域和優勢區域率先發展,并取得突破。完善裝配式建筑技術標準體系和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提高我區裝配式建筑整體發展水平。
(三)發展目標。
1.落實階段發展目標。2020年,全區新開工裝配式建筑占當年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10%以上,其中,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裝配式建筑占當年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50%以上,呼和浩特市、包頭市、赤峰市裝配式建筑占當年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裝配式建筑占當年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10%以上,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市、阿拉善盟裝配式建筑占當年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5%以上。2025年,全區裝配式建筑占當年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力爭達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裝配式建筑占當年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70%,呼和浩特市、包頭市裝配式建筑占當年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40%以上,其余盟市均力爭達到30%以上。
2.推進一批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在全區開展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以政府投資項目為示范引導,其他投資類型項目積極跟進,建成一批技術先進、質量優良、經濟適用的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
3.培育多個裝配式建筑示范盟市。結合各地區不同資源優勢,培育多個自治區裝配式建筑示范盟市。到2020年,培育呼和浩特市、包頭市成為國家級裝配式建筑示范市,呼倫貝爾市為國家級裝配式現代木結構示范市,滿洲里市建成一個特色鮮明的現代木結構示范小鎮。
4.培育一批產業基地。以包頭市鋼鐵資源、企業為依托,力爭培育成國家級裝配式鋼結構產業化基地;以呼倫貝爾市木材資源、企業為依托,力爭培育成國家級裝配式現代木結構產業化基地,到2020年,裝配式鋼結構、現代木結構產業基地基本形成全產業鏈;培育赤峰市、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烏海市為自治區級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產業化基地,到2020年,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產業化基地基本形成全產業鏈。2025年,實現裝配式成為全區建筑業主要建造方式之一,鋼結構建筑、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規模化推廣,現代木結構建筑比例明顯提高,形成一批現代裝配式建筑設計、施工、部品部件規模化生產企業,打造一批具有現代裝配式建造水平的工程總承包龍頭企業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具有專業化技能的產業隊伍。
5.建立完善的技術、標準規范和監管體系。到2018年,初步建立自治區裝配式建筑技術、標準規范以及計價依據和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到2020年,基本形成自治區裝配式建筑技術、標準規范以及計價依據和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到2025年,形成完善的自治區裝配式建筑技術、標準規范和監管體系。
二、重點任務
(四)制定裝配式建筑產業發展規劃。各盟市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科學制定裝配式建筑產業發展規劃,并與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相關規劃緊密銜接,明確近期和中長期發展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合理確定裝配式建筑產業生產布局,統籌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
(五)明確重點推廣和應用領域。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辦公樓、醫院、學校、科技館、體育館等各類公共建筑和大型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率先采用裝配式建筑。政府投資新建的大跨度、大空間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盡可能采用鋼結構,積極穩妥地推廣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城鎮新區地下綜合管廊、橋梁、軌道交通、公交站臺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優先采用裝配式建造;在旅游景區、園林景觀、仿古建筑、自駕游客棧及度假區、林區等低層新建公共建筑,率先采用現代裝配式木結構。鼓勵農村牧區房屋新建改建采用裝配式建筑。
(六)加強科研與技術創新。自治區科技廳將裝配式建筑的關鍵技術、新型建筑材料研究列為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并列入支持范圍。鼓勵自治區設計、施工及部品部件生產企業與區內外技術先進的企業及科技創新能力強的單位、高等院校等合作,成立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聯盟,全面提升自主創新能力。鼓勵企業引進、研發、推廣應用裝配式建造的關鍵技術、產品和標準,加快形成適合我區的先進成熟、安全可靠的裝配式建筑技術體系、產品標準、施工工法。鼓勵企業、研發單位開展裝配式建筑科研成果轉化活動。
(七)完善標準規范體系。加快制定適應我區裝配式建筑發展需要的設計、生產、施工、檢測、驗收、使用維護等全過程的標準規范體系,完善與裝配式建筑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支持企業通過技術創新編制企業標準。制定我區裝配式建筑工程計價依據,編制模數化、通用化的部品部件標準圖集。強化建筑材料標準、部品部件標準、工程標準之間的銜接,實現工程設計、生產和施工裝配標準規范化,監督管理標準規范化。
(八)創新建設管理模式。
1.推進裝配式建筑工程總承包和部品部件專業化生產供應模式。裝配式建筑項目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總承包企業和部品部件專業化生產供應商應秉承百年建筑理念,以“建筑材料與建筑同體同壽命”為總綱建造裝配式建筑和部品部件。健全與裝配式建筑總承包相適應的發包承包、施工許可、分包管理、工程計價、質量安全監管、竣工驗收等制度。支持大型設計、施工和部品部件生產企業通過調整組織架構、健全管理體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設計、施工、生產、采購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轉型。
2.完善工程招投標制度。推行設計、施工、生產、設備安裝和建筑裝修一體化的工程總承包等一體化招標模式。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文件中要明確把裝配式建筑要求作為內容之一,可按照技術復雜類工程項目招標,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簡化招投標程序,營造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
3.健全工程全過程管理制度。工程總承包企業對裝配式建筑工程質量、安全、進度、造價負總責,建立健全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制度。建設和監理等相關方可采用駐廠監造等方式,加強部品部件生產質量管控。施工企業要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和檢驗檢測,建立完善裝配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公示質量安全責任主體和主要責任人。部品部件生產企業要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和設計施工要求,精細化生產所需部品部件。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裝配式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全過程監管,創新完善與裝配式建筑相適應的工程建設全過程監管機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產、檢驗檢測及裝配式施工分階段驗收的全過程工程質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測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九)全面提升裝配式建造水平。
1.創新裝配式建筑設計。統籌建筑結構、部品部件、機電設備、裝配施工、裝飾裝修,推行裝配式建筑一體化集成設計。鼓勵設計單位采用標準化、通用化、模數化設計方式,積極應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提高裝配式建筑各專業協同設計能力,加強對裝配式建造全過程的指導和服務。鼓勵設計單位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聯合開發應用裝配式建筑設計技術和通用設計軟件。加強行業監管,強化施工圖審查責任。
2.優化部品部件生產。根據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引導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合理布局,形成良好的市場供需機制,實現上下游產業鏈協同發展。培育一批技術先進、專業配套、管理規范的骨干企業和生產基地。支持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完善品種和規格,以現代工業技術促進專業化、通用化、標準化、模數化、規模化、信息化生產,并合理組織配送。鼓勵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引進技術先進的生產設備,積極引導設備制造企業研發先進的部品部件生產裝備機具。建立部品部件質量驗收機制,確保產品質量。
3.促進施工企業轉型升級。引導施工企業引進、研發、應用與裝配式施工相適應的技術、生產設備和機具,確保部品部件的裝配施工連接質量和建筑整體安全性能。鼓勵企業創新施工組織方式,推行綠色施工,采用結構工程與分部分項工程協同施工新模式。鼓勵企業引進吸收和總結編制施工工法,提高施工隊伍裝配施工技能,實現技術工藝、組織管理轉變,提升裝配式施工水平,打造一批具有較高裝配施工技術水平的龍頭企業。鼓勵企業加大BIM技術應用和推廣力度,實現管理、施工信息化。
4.推進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推廣裝配式建筑裝修標準化、模塊化、集成化技術應用,發展裝修部品部件生產,促進整體廚房衛生間、預制裝配式輕質隔墻等材料、產品和設備管線集成化技術的應用,實行裝配式建筑裝飾裝修與主體結構、機電設備協同施工,提高建筑裝配化裝修水平。
5.引導裝配式建筑低碳綠色發展。積極推廣太陽能光熱(電)、節水、節能等集成技術在裝配式建筑中的應用。加快綠色建材評價,提高綠色建材在裝配式建筑中的應用比例。大力推廣綠色多功能復合材料并擴大在部品部件中的應用,重點應用石膏類、加氣類、膠合木質復合建材和木屑等生物質建材;推廣使用煤矸石等工業和建筑固體廢棄物生產的綠色建材。鼓勵裝飾與隔音隔熱保溫等材料一體化應用。推廣應用高性能節能門窗。禁止使用不符合節能環保要求及質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
三、保障措施
(十)加大土地保障力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保障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和項目建設用地。在土地供應、開發建設中,可將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要求納入擬供應宗地規劃設定條件,編入供地方案,落實到土地使用合同中,作為規劃建設許可、工程建設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生產制造裝配式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產業用地享受工業用地政策,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及彈性出讓年期供應土地,列入自治區優先發展產業目錄的,可以在出讓土地時執行自治區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
(十一)落實財稅激勵政策。自治區財政通過調整既有相關專項轉移支付(包括節能減排、產業發展、科技創新等方面)支出投向、范圍,充分運用自治區重點產業基金以及鼓勵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對裝配式建筑發展進行支持和獎勵。積極探索政府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編制裝配式建筑標準規范。各級財政要按照事權劃分,積極支持裝配式建筑產業發展,有條件的地區可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本地區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的發展和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的實施。對由企業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為主承擔,利用自有資金先行投入開展成果轉化活動,轉化成果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已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科技項目,經評估認定,給予一定比例的后補助資金。全面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加快發展若干規定》(內政發〔2016〕80號文件)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扶持我區裝配式建筑發展壯大。
(十二)加強金融服務。各級金融機構對自治區內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企業、開發項目中裝配式建筑比例達到30%以上的開發企業以及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給予積極的信貸支持。對裝配式住宅購房者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可優先享受較為優惠的放貸條件。
(十三)加大行業扶持力度。裝配式建筑項目的農牧民工工資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予以免交。各地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政策規定,對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制定嚴于國家的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在相關規劃條件審查中,將裝配式建筑要求作為內容之一,明確裝配式建筑規模、比例等要求。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容積率差別核算,其裝配式外墻預制部分建筑面積(不超過規劃總建筑面積的3 %)可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核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優先推薦采用裝配式建筑的工程項目申報魯班獎、廣廈獎、優秀勘察設計獎、草原杯和優質樣板工程。
(十四)保障運輸通暢。公安、市政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運輸超大、超寬的預制混凝土構件、鋼結構構件、木結構構件和部品部件制品等的運輸車輛,在物流運輸、交通暢通方面依法依規給予支持,加快研究制定高速公路通行費減免優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區分管副主席擔任組長,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地稅局、科技廳、教育廳、經濟和信息化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環保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人防辦、安全監管局、質監局、金融辦及內蒙古國稅局、銀監局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自治區推動裝配式建筑發展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全區裝配式建筑發展,制定工作分工方案,明確部門職責,強化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各盟市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統籌協調推進本地區裝配式建筑工作,按照“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總責,主要領導親自抓”的要求,制定具體落實方案,確保各項目標任務如期實現。自治區將把裝配式建筑完成目標納入對盟市責任目標考核內容,每年通報考核結果。
(十六)強化技術指導。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成立由管理部門、設計單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家組成的自治區裝配式建筑專家委員會,并分行業設立設計、部品、施工等專家小組,負責技術把關和服務指導。各盟市也要成立相應的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本地區裝配式建筑項目的建設方案、應用技術的論證和設計、施工進行指導。
(十七)強化隊伍建設。高度重視裝配式建筑人才隊伍建設,切實加強對裝配式建筑質量安全監督、造價、設計、生產、施工、監理、檢驗檢測、驗收等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制定裝配式建筑崗位標準和要求,加強崗位專業培訓,高等院校和職業學校相關專業要增加裝配式建筑教學內容,相關專業執業資格考試和繼續教育要強化裝配式建筑內容。加大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投入,依托現有培訓基地,組織農牧民工通過強化培訓轉型為產業技術工人。總承包企業和專業企業按照裝配式建筑產業發展要求,建立專業化隊伍。
(十八)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加大對裝配式建筑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采取各種形式,廣泛宣傳普及裝配式建筑的基本知識和發展優勢,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支持裝配式建筑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促進我區裝配式建筑相關產業和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將本地區裝配式建筑落實方案和2018年實施計劃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并于每年年底前將本年度實施情況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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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適用、經濟、安全、綠色、美觀的要求,推動建造方式創新,大力發展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鋼結構建筑,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倡導發展現代木結構建筑,不斷提高裝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堅持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應用,提高技術水平和工程質量,促進建筑產業轉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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