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發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實施意見
2025-06-06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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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發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實施意見(呼政發〔2016〕31號2016年)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發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實施意見
(呼政發〔2016〕31號 2016年)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中發〔2015〕40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要求,加快推進我市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獨生子女三級以上傷病殘、獨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計劃生育家庭)一次性扶助金落實發放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國家、自治區總體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做好相關經濟社會政策與計劃生育政策的有效銜接,圍繞生活保障、養老照料、醫療、精神慰藉等方面,進一步加強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關懷工作。
二、基本原則
落實發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標準,嚴格監管。扶助對象確認的具體政策,由市衛生計生部門依據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要求,制定統一標準,確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通過個人申請、逐級審核、社會監督等措施,確保政策執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戶到人。依托現有渠道直接發放扶助金,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扶助金等違規行為。
(四)政府主導,部門配合。各級政府加強領導,確保政策落到實處。各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切實做好一次性扶助金發放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發放對象
以《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計生委、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內人口發〔2008〕62號)規定的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為標準。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齡達到49周歲(含49周歲)以上。
3.只生育過一個子女或只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離異或喪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雙方或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男方須年滿49周歲。
5.現家庭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傷殘,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登記等級為三級及以上的。
6.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對證件遺失無法提供的家庭,由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供生育情況證明;有單位的,同時單位要提供生育情況證明。
7.夫妻雙方戶籍地均為呼和浩特市或一方戶籍地為呼和浩特市的。
夫妻雙方戶籍不在本市同一旗縣區的,可以自主選擇領取地,但需提供另一方旗縣區衛生計生部門開具的未領取一次性扶助金的證明。
(二)不予發放一次性扶助金的對象
1.扶助對象死亡的;
2.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3.傷、病殘子女已經康復的;
4.在其他地區領取過一次性扶助金的;
5.戶籍不在呼和浩特市或遷出呼和浩特市的;
6.對于已經領取過一次性扶助金的家庭不再補發;
7.已領取過一次性扶助金的傷殘特殊家庭,由傷殘轉死亡的不再發放一次性扶助金;
8.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一次性扶助金領取條件的。
(三)一次性扶助金發放對象確認程序
1.需本人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收養證、三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死亡證明等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填報申請表;
2.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或街道辦事處進行資格初審,無異議后上報旗縣區衛生計生部門;
3.旗縣區衛生計生部門進行資格確認。與全員人口信息庫進行比對,經審核確無異議的,予以正式建檔備案安排發放一次性扶助金并上報有關資料;
4.市衛生計生部門組織人員進行抽查。
(四)一次性扶助金發放標準
1.一次性扶助金以家庭為單位發放;
2. 2016年1月1日前發生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未按《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發放一次性扶助金的,均按2015年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標準發放,做到城鄉統一標準,傷殘、死亡家庭統一標準;
3.若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時,女方年齡超過49周歲(含49周歲)的,夫妻雙方按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時間的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領取一次性扶助金;若獨生子女傷殘、死亡時,女方年齡未滿49周歲的,夫妻雙方按女方年齡滿49周歲時的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領取一次性扶助金;
4. 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離異或喪偶,一次性扶助金可按照以下情況發放:獨生子女傷殘家庭離異,由實際撫養孩子的一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可全額領取;獨生子女死亡家庭離異,雙方再無子女(包括再生育及收養的子女),雙方各領取50%;若一方有子女(包括再生育及收養的子女),另一方可全額領取。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喪偶可全額領取。各旗縣區針對其他特殊情況,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制定具體確認領取條件。
(五)一次性扶助金來源及發放形式
1. 本次發放范圍為2016年1月1日前發生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未按《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發放一次性扶助金的,漏報不補報;2016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由旗縣區列入當年計劃,按申請時間的上一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標準發放,列入2017年度旗縣區財政預算,市級不予補助。
2.自2017年開始,新增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全部列入旗縣區財政預算,財政部門要確保此項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3.領取了一次性扶助金的夫妻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應全部退還,領取一次性扶助金后夫妻雙方或一方再婚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一方或雙方應各退還領取金的5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關懷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地要認真對待,精細工作,要結合一次性扶助金發放和重要節日,開展好走訪慰問等“關懷關愛暖心”活動,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政策由過渡期落實向常態化推進夯實基礎。
(二)加強資金管理。各地要依托現有的“國家三項制度”計劃生育特別扶助資金的金融體系,使用特別扶助金同一銀行賬戶。嚴格按照“四權分離”的工作機制: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扶助對象資格確認,財政部門負責資金審核保障,銀行代理機構負責資金發放,監察、審計部門負責資金監督,確保將一次性扶助金納入“財政一卡通”,以“直通車”形式及時準確發放到戶到人。
(三)做好政策解答。各地要做好相關政策解答,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女方尚未達到49周歲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開展好走訪慰問等“暖心”活動,積極做好精神慰籍工作,維護穩定大局,切實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
(四)落實扶助政策。對于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一次性扶助金的發放在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時不計入家庭收入,不影響其按規定享受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其他扶助關懷政策。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生活確實困難,須本人提供申請材料,民政部門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低保待遇;本人或家庭成員患病治療或遇到臨時性生活困難的,可按照我市相關政策給予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
(五)強化督導考核。一次性扶助金發放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市政府將對《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四十一條落實情況納入旗縣區黨政領導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進行考核。
五、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ZG-2016-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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