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意見
2025-08-0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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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5]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發布實施,標志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意見
(勞社部發[200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發布實施,標志著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2005年是《條例》發布施行的第一年,也是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關鍵的一年。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以深入貫徹實施《條例》為統領,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全面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勞動保障法治環境。經研究,現對進一步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以貫徹實施《條例》為契機,進一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力度
各地要在廣泛宣傳《條例》的基礎上,全面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加大對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2005年重點抓好四項工作:一是在一季度以清理非法職業中介為重點,與公安、人事、工商等有關部門聯合開展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專項檢查,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機構的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各類欺詐行為,取締一批非法職業中介機構。二是在三季度以打擊非法使用童工為重點,開展貫徹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情況專項檢查,對非法使用童工的行為,給予嚴厲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使非法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基本得到遏制,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三是在四季度以開展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專項檢查為重點,繼續嚴肅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行為,減少并逐步杜絕新的拖欠工資行為。四是切實保障舉報投訴渠道暢通有效。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設立舉報投訴信箱,為勞動者舉報投訴提供便利。同時要加強接待舉報投訴人員力量,認真負責地做好舉報投訴調查處理工作,堅決杜絕行政不作為。還要盡快制定對舉報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的辦法,向社會公布,并積極實施。
二、以推進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為重點,抓好勞動保障監察常規檢查
各地要重點推進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建設,全面建立以誠信數據收集體系、動態監管體系、信息交流體系、失信懲戒機制為內容的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收集企業用工信息,建立誠信基礎數據。要充分運用《條例》賦予的法律手段,擴大日常巡視檢查覆蓋面,認真做好對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書面材料的審查工作,重點檢查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支付職工工資、執行工時制度、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依法加大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用人單位要依法向社會公布,以警示違法者。
三、完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努力提高監察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各地要圍繞貫徹實施《條例》,繼續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中央編辦等11個部門印發的《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2]20號)關于協調解決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機構編制問題和保證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工作經費的要求,積極與編制部門加強溝通協調,解決省、市、縣三級監察機構編制問題,并將事業編制監察機構名稱逐步規范為總隊(省級)、支隊(市級)、大隊(縣級)。同時,積極爭取地方財政部門的支持,切實解決監察機構的人員、辦案、舉報獎勵等項經費問題。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執法能力建設。通過舉辦學習《條例》培訓班、專題研討和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員的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加強監察隊伍勤政廉政建設,嚴守監察工作紀律,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努力為群眾辦實事,樹立規范執法、文明執法的形象。
四、充分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協調機制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工商、建設、衛生、人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法院等單位的協調溝通力度,爭取他們的支持和配合,嚴厲打擊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要充分發揮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組織開展勞動保障法律監督的作用,定期召開由相關部門和組織參加的協調會,互通情況,分析研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工作的形勢,提出相關對策措施。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社會監督作用,對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和現象,給予公開曝光,通過依靠各有關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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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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