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意見
2025-06-06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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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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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意見(1999年7月5日皖發〔1999〕10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
《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意見
(1999年7月5日 皖發〔1999〕10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發〔1998〕16號文件,以下簡稱《規定》)是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體系中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全省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一定要認真學習《規定》,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全面認真地貫徹執行。為保證《規定》的貫徹實施,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
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把黨風廉政建設任務納入工作目標,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工作機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為了加強對全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領導,省委、省政府成立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由省委分管紀檢組織工作的副書記擔任組長;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委常委、省委組織部部長,有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組長;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紀委、省監察廳、省人事廳等單位的負責同志為成員。協調領導小組每年聽取一次各市地、各部門的黨風廉政工作匯報,并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監督、考核、獎懲、組織協調等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紀委,負責日常工作。各市、地、縣都要成立相應的協調領導小組,并設立辦事機構。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設立相應的機構。
二、明確責任和要求
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全面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領導責任。
領導班子每年必須召開1至2次專題會議,學習上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分析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制訂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領導班子的正職(含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職)是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每年要組織召開1至2次專題會議,根據班子成員的分工,分解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聽取分管范圍內和自身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匯報,研究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要親自抓。
黨委(黨組)書記每年要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匯報一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年終要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和自身廉潔自律情況書面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
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和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問題,應及時研究處理并向領導班子報告。
三、嚴格考核
(一)考核工作的原則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工作,要堅持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各部門黨委(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要從實際出發,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
(二)考核的方法
具體考核工作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要與工作目標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
各級、各部門每年年初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制訂工作目標和工作措施,年底前要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我總結。工作目標、措施和總結報告由黨委(黨組)報上一級黨委、紀委,同時報上一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重點考核單位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考核采取聽匯報、明察暗訪、查閱資料、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等方式進行,并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考核和平時掌握的情況,分別對被考核單位進行綜合評價,提出評定意見,報協調領導小組審定。
(三)考核的內容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要求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情況;
2、黨員、干部的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情況;
3、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和組織實施情況;
4、把黨風廉政建設列入領導干部的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責任分解,監督檢查情況;
5、領導干部遵守法律、法規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情況;
6、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情況;
7、支持執紀執法部門履行職責,以及案件查處和信訪工作情況;
8、是否把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為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情況;
9、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確定需要考核的其他情況。
(四)考核結果與獎懲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做出突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彰,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要向上級黨委寫出書面檢查,并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組織部門視情對其誡勉,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四、認真督查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負責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風黨紀監督員和特邀監察員參加,每兩年組織一次,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紀檢監察機關還可以通過參加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黨風廉政考察、巡視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有關部門認真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要及時向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
五、嚴格責任追究
領導干部違反《規定》的,要按照責任制追究的各項規定,嚴格追究其責任。應該追究責任而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級紀委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黨紀處分。
給予領導干部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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