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民政部、勞動人事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基層武裝部的設置和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配備原則等問題的通知(1984)組通字16號民(1984)民27號勞人干29號(1984)
中央組織部、民政部、勞動人事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基層武裝部的設置和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配備原則等問題的通知
(1984)組通字16號民(1984)民27號
勞人干29號(1984)參動字28號(1984)
政士字270號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五日
各軍區、省軍區,北京衛戍區,上海、天津警備區,各省、市、自治區組織部、民政廳(局)、勞動人事廳(局):
為了適應城鄉體制改革的新形勢,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中發〔1983〕35號)和中央〔1978〕64號文件精神,現將基層人民武裝部機構設置和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配備原則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社人民武裝部改為鄉人民武裝部
農村人民公社政社分設之后,原來的公社人民武裝部改為鄉人民武裝部。鄉人民武裝部是鄉黨委的軍事部,又是鄉政府的兵役工作機構。在鄉黨委、鄉政府和上級軍事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承辦民兵、預備役、征兵和戰時動員工作,組織民兵參加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擔負戰備和治安勤務;戰時組織民兵參軍參戰,配合部隊作戰,保衛后方,支援前線。
政社分設之后設立區級機構的,也按上述原則辦理。
二、區、鄉人民武裝部的干部配備原則
本著精簡和改革的精神,區、鄉人民武裝部的編配原則是:區一般配部長、干事各一人,區轄的鄉只配部長一人;沒有設區的縣,公社改設鄉的,可配一至二人;戰備重點地區和陸海邊防縣市對敵斗爭任務較重的鄉以及三萬人口以上的大鄉,一般可增配一人;由大隊改設的鄉,不設立鄉人民武裝部,不配專職人民武裝干部,但要有一名副鄉長兼管這項工作。各省要按上述原則制定具體配備方案,經省委核定后執行。
相當于鄉的鎮和農林牧漁場,可按上述原則辦理。
三、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條件和來源
按照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要選拔年紀輕、身體好,熱愛人民武裝工作,具有一定軍事素質的黨團員擔任。可從現有地方干部和部隊轉業干部、退伍軍人、優秀的民兵干部中選配。需要更新和新增配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員額,從每年新增干部指標中統一解決。
四、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任免權限和職級待遇
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由縣人民武裝部商所在單位提名,縣委審定,縣人民武裝部部長、政委命令公布。區、鄉(鎮)人民武裝部部長是區、鄉(鎮)領導成員之一,一般應參加同級黨委。其職級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區作出具體規定。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工資、福利、公務費、定級、提級等問題,應同本地區、本單位的同級黨政干部一樣對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廠礦企事業等單位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配備
廠礦企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的設置和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配備原則等問題,仍按中央〔1978〕64號文件規定的原則執行。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配備原則是:職工人數在千人左右的單位配專職人民武裝干部一人;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單位,配部長一人,干事一至二人;五千人以上的大單位可酌情增配副部長一人,干事若干人。
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工交、財貿等系統,根據任務大小和各地實際情況編配。其余不配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單位,由本單位黨委(支部)分工一名委員兼管民兵工作。
由于各地廠礦企事業單位的情況不同,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貫徹執行。
六、機關、科研等單位不配備專職人民武裝干部
根據中央[1981]11號文件的規定,機關、科研等單位不建立民兵組織。因此,這些單位不設人民武裝部,不配備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現在仍設有武裝部的一律撤銷。高等院校現有的武裝部暫予保留,待研究院校軍訓機構問題時一并解決。
七、加強專職人民武裝干部隊伍的建設
專職人民武裝干部在基層做好民兵、預備役、征兵和戰時動員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我軍預備役干部的來源之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重視這支隊伍的建設,采取有力措施,切實保證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編制定額真正落實,專項使用。要做好選拔、考核、培養工作,關心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妥善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要照顧他們的工作特點,建立崗位責任制,使他們把主要精力和時間用于做好本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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