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總公司關于進一步治理亂收費的十條規定
2025-06-0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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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總公司關于進一步治理亂收費的十條規定(中石化(93)廳字144號)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關于
石化總公司關于進一步治理亂收費的十條規定
(中石化(93)廳字144號)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關于治理亂收費的規定》和中央紀委二次會議精神,進一步規范企業經營活動,完善自我約束機制,推進和深化石化企業改革,現結合石化企、事業情況,就進一步治理亂收費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總公司機關各部門不準擅自向企、事業單位收取費用,也不準以各種形式變相收取費用。
二、總公司在京事業單位與外單位業務往來,如出版、印刷、圖書、情報資料等,凡是國家有統一收費標準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凡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本著保本原則合理收費,收費標準報財務部備案。
三、總公司各專業公司的各種有償服務收費項目,其收費標準嚴格按國家有關部門和總公司核定的標準執行,不準另外加價或變相多收費用。
四、企業要認真執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凡是國家物價部門和省級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品(收費)價格,嚴格按國家規定執行;凡允許企業自銷的產品,要按照國家現行定價原則自主定價。嚴格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方便隨意亂收費用。
五、總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辦的經營性招待所、賓館、飯店收費標準,嚴格按所在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房費(租)標準執行。不準另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
六、總公司各院校以及企業興辦的子弟學校收費標準,統一按教育部門規定執行。不準向學生另外加收辦學集資款、贊助費和其他亂收費項目。
七、各企事業單位所屬醫院的醫療收費,要嚴格按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醫務人員不得收取紅包。
八、企事業單位的各種罰沒項目要進行清理,所罰沒的收入全部上交財務部門,實行罰沒收支兩條線,不準坐支收入。
九、對系統外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關于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決定》和《關于治理亂收費的決定》,向企業、事業單位收取不合理的費用時,要做好解釋,并堅決抵制不予執行。
十、各單位要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認真執行中石化(1993)辦字462號文《關于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的十條規定》。財務、審計、監察、紀檢等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檢查職能,對不認真執行國家和總公司有關規定,對群眾反映強烈且不認真自查自糾的問題,要組織力量進行重點檢查,認真查處。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符合,以本規定為準。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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