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農民合作社的意見
2025-06-07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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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農民合作社的意見(湘政發〔2013〕34號)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為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農業現代化,加快農村全面小康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農民合作社的意見
(湘政發〔2013〕34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農業現代化,加快農村全面小康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1號)、《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夯實農業基礎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意見》(湘發〔2013〕1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加快發展農民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增強加快發展農民合作社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農民合作社是隨著現代農業發展應運而生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是帶領農民進入市場的基本主體,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新型實體,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是農村經營體制的重大創新。近年來,全省農民合作社發展較快,至2013年6月底,農民合作社21300家,成員182.9萬人(戶),占總農戶的13.2%。農民合作社已成為發展現代農業、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力量。但總體上看,我省農民合作社發展仍處于初始階段,面臨諸多困難和問題,主要是:發展數量不夠,覆蓋面不廣,帶動能力不足;產權和利益分配機制不夠明晰,管理不夠民主,運行不夠規范;專業人才缺乏,發展創新能力不強,經營管理水平不高;資金項目支持不夠,政策落實不到位,發展環境不優;服務體系不夠健全,指導服務跟不上,部分合作社處于自發狀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站在發展現代農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快發展農民合作社的重要意義,把發展農民合作社作為創新農村經營體制機制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創新工作思路,強化政策措施,推動農民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
二、明確加快發展農民合作社的目標任務
1、目標任務。按照“積極發展、逐步規范、強化扶持、提升素質”的總體要求,積極引導農民合作社加快發展。從2013年起,用5年左右時間,力爭實現全省農民合作社發展總量、入社農戶數量和運行質量“三量提升”。其中,農民合作社發展到5萬家;入社農戶550萬戶,占農戶總數達40%左右;農民合作社銷售的農產品占農產品銷售總量的60%;農民合作社運行質量和經營實力明顯提高,培育一批帶動能力強的農民合作社。
2、基本原則。堅持家庭承包經營與農民合作社發展緊密結合,通過合作為家庭經營提供更有效、全方位的服務;堅持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堅持依法管理,強化指導服務,規范合作社行為,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堅持科學規劃,重點突破,分類指導,辦點示范,積極探索不同區域發展農民合作社的新路子;堅持發展為先、規范并重,擴大覆蓋面,提高帶動力和競爭力;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調動各方面發展農民合作社的積極性。
3、發展重點。圍繞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農民合作社,推進區域化布局、標準化生產,提高優勢特色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圍繞提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發展農民合作社,努力提升合作社的經營服務水平,增強為農民提供生產技術、生產資料和農產品購銷、市場信息、融資等方面服務的能力;圍繞產業化經營,鼓勵農民合作社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合作,延伸產業鏈條;推動發展創新,積極鼓勵農民興辦股份合作、專業合作等多元化、多類型的合作社,引導組建糧食、生豬、茶葉、煙葉等10家全省性大宗農產品聯合社,推進規模化經營,提升對合作社的服務水平。
三、加大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政策扶持
1、加大資金投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隨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農民合作社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省級示范社建設、農社對接、教育培訓等方面的以獎代補、貸款貼息、信貸擔保和保險補貼,資金安排要向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傾斜。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各負其責、各記其功”的原則,引導各部門、各渠道支農資金向農民合作社建設傾斜,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標準化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以及設立直銷門店、打造品牌等銷售服務,提升發展能力。積極鼓勵龍頭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領辦或參股農民合作社。
2、實行項目對接。創新政府財政支農方式和機制,促進財政投資項目與農民合作社廣泛對接。逐步擴大農村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農技推廣等涉農項目由合作社承擔的規模。農民合作社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管好用好項目資金。引導國家補助項目形成的資產移交農民合作社管護使用,對于政府部門組織實施、由第三方建設、形成的資產與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有條件的可將項目資產移交給項目區內規范、成熟的農民合作社,并按相關規定進行核算管理。農民合作社要建立管護使用機制,明確專人負責,建立資產管理和維護責任制。要分清資產不同性質籌集管護費用,對經營性資產,農民合作社從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資金;對農民合作社成員發展生產共同受益的資產,農民合作社應向成員以外的受益人收取一定的資金;對農村純公益性資產,可采取村集體出一點、合作社拿一點、財政補助一點的方式籌集。
3、強化信貸支持。全面開展農民合作社信用評定,建立農民合作社信用檔案,將農戶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機制引入農民合作社貸款領域,滿足農民合作社小額貸款需求。依法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農民合作社林權、動產、土地承包經營權、知識產權、股權、保函等抵押質押貸款業務,拓寬合作社信貸產品。各縣市區要采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企業參與等辦法,建立農民合作社融資擔保機制,為農民合作社貸款提供擔保服務。推動發揮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功能,引導支持保險機構結合農民合作社的特點,開發具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為農民合作社成員提供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的保險服務,提高合作社參保率和保險覆蓋率。優先選擇具備條件的農民合作社開展農村資金合作互助社試點,摸索積累經驗,逐步推開。
4、落實稅費優惠。農民合作社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81號有關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和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農民合作社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農民合作社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和年檢年審及有關公布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收取費用并將其作為單獨的登記注冊類型。把對農民合作社的稅費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納入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內容,建立部門落實責任制,加強專項督導檢查和重點監控。
5、保障用地需求。積極穩步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逐步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平臺,引導農村土地向合作社集中,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農民合作社創辦農業科技示范基地、標準化生產基地、種養基地和從事農產品收購等需要的農業用地,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協調,引導群眾采取租賃、經營權入股等方式予以解決。對農民合作社因生產需要建造生產設施和簡易倉(機)庫、生產管理用房、曬場等附屬設施的,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精神,由農民合作社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給予辦理農用地使用手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農村部門和鄉鎮政府要加強對設施農用地的監督,合理控制設施農業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嚴格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管制。農民合作社需新增的生產、經營等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優先在新農村建設切塊指標中予以安排。農民合作社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興辦項目,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可依法辦理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6、加強人才支撐。采取多種形式,著力培養合作社帶頭人、經營管理人員和職業農民。用5年左右的時間,對所有縣級以上示范社理事長進行輪訓,省里主要培訓1000個省級示范社的理事長。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培育一批合作社職業經理人。加強合作社對外交流合作,學習借鑒臺灣等發達地區的經驗和做法。省級農民合作社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安排20%左右的經費用于開展教育培訓。鼓勵科研人員、農技推廣人員和符合規定的離退休公務員到農民合作社任職、兼職或擔任技術顧問,允許按其貢獻大小從農民合作社取得相應報酬。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合作社工作,對到合作社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同等享受基層就業的優惠政策。鼓勵返鄉農民工、農業科技特派員、大學生村官、高校畢業生領辦、創辦農民合作社,在涉農項目、財政資金、稅收減免、貸款貼息、廠房用地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7、優化配套服務。工商部門要簡化手續,放寬登記注冊條件,允許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含林權)出資或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轉非人員加入合作社。供電企業對農民合作社供電開辟綠色通道,提高用電業務辦理效率;農民合作社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生產和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電價標準。交通運輸部門要為農民合作社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進入城區開辟綠色通道。商務、供銷、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要擴大“農超對接”、“農社對接”和“農企對接”的覆蓋面,暢通農民合作社生產的農產品進入市場流通渠道,支持農民合作社按有關規定興辦生豬定點屠宰場、食品加工廠等企業。商務部門要為具備條件從事對外貿易的農民合作社及時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四、努力提高加快發展農民合作社的管理水平
1、加強組織指導。各級政府要本著扶持發展農民合作社就是支持農業、扶持農民的理念,將農民合作社發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深入調查研究,進行辦點示范,加強組織引導,及時解決農民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各級要建立農民合作社發展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政府農村工作部門要重點做好牽頭組織協調工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抓好規劃制定、項目組織管理、人才培訓與指導監管服務。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將加快發展農民合作社作為一件大事來抓,項目上重點傾斜,業務上加強指導,共同促進農民合作社加快發展。
2、堅持示范引導。科學制定全省農民合作示范社建設規劃,以生產標準化、經營品牌化、管理規范化、成員知識化建設為重點,扎實開展示范社創建活動。積極引導農民合作示范社創新運行機制,強化成員間土地、資金等要素合作,開展多形式的組織聯合。積極穩妥開展建設省級農民合作聯社試點,擴大合作規模,提升合作層次,加快培育一批富有競爭力的品牌示范社。建立部門聯合評審、對口扶持、統一授牌、運行監測、動態管理的農民合作示范社創建機制,用5年左右時間,集中力量辦好1000個省級農民合作示范社,力爭縣級以上農民合作示范社達到10000家以上。
3、完善運作機制。加強農民合作社制度建設,強化民主管理,用制度促規范;建立完善利益同享、風險共擔的盈余分配制度,讓入社農民得實惠,密切合作社與成員的聯系;加強標準化生產制度建設,開展農產品產地和質量認證,強化產品質量追蹤問責,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努力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加強品牌制度建設,圍繞優勢產業,整合資源,培育大品牌,增強品牌競爭優勢;加強項目庫和檔案管理制度建設,強化對農民合作社項目實施的指導和項目資金的監管,確保項目收益量化到合作社成員,惠及全體入社農戶。
4、強化財務管理。指導農民合作社嚴格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統一財務賬簿,做實成員賬戶,將國家財政項目形成的資產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對不具備聘用專職財務人員條件的合作社,可以委托縣鄉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其他有資質的相關機構做好財務代理。農民合作社要實行財務公開,每年定期向成員公布經營和財務狀況,接受成員監督。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合作社的審計監督,切實維護成員合法經濟利益。
5、嚴格考核監管。有關部門要適時將省級示范社建設納入市州、縣市區績效評估體系進行績效考核。市州、縣市區要適時對本地合作社項目發展情況和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和目標考核。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會同同級工商部門加強對農民合作社的動態管理,對不規范的要進行整頓,對“假、冒、空”的要摘牌除名,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有序發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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