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2025-09-16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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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貴政辦〔2012〕286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
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貴政辦〔2012〕28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等16部委《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綜治委〔2011〕10號)精神,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大調解”工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促進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見》(中發〔2011〕1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桂政辦發〔2012〕81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現就加強我市行政調解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調解是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主持的,以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依據,以民事糾紛和行政爭議為主要對象,通過說服勸導等方法,促使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消除矛盾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當前,我市正處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也是人民內部矛盾的凸顯期,社會利益和群眾需求呈現多元化趨勢,社會矛盾化解工作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各行政機關要著眼于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充分認識新時期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行政調解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將行政調解作為重要的社會矛盾調處手段,充分利用行政調解工作優勢,運用調解的辦法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切實維護貴港的社會和諧穩定,為推進貴港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式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明確行政調解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工作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構建和諧平安貴港為目標,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目的,以建立創新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工作機制為著力點,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努力將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工作原則
1.自愿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2.合法原則。遵循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平等原則。尊重爭議各方表達意愿和訴求的權利,公正、平等地協商解決利益糾紛。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時,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地位平等。
4.調解優先原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應當主動排查、化解行政爭議或相關的民事糾紛,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糾紛的新機制,爭取調解處理,增進有關當事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要追求“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社會效果和法律價值。
三、規范行政調解工作的范圍、重點和程序
(一)行政調解的范圍:一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民事糾紛。
(二)行政調解的重點:土地征收征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交通損害賠償、醫療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物業管理、勞動爭議和社會保障、資源開發和權屬爭議、環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以及涉及人數較多、社會影響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
(三)行政調解的程序:行政調解程序可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簡易程序運用于案情簡單、調解結果能夠即時履行的爭議糾紛,盡可能減少當事人的程序性負擔;一般程序運用于案情復雜、當場不能解決的爭議糾紛。一般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申請。行政調解可書面申請,也可口頭申請;可由一方當事人申請,也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但必須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后,應及時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辦理;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行政機關或者由行政職權與矛盾糾紛聯系最緊密的行政機關牽頭辦理。行政機關對管轄權產生爭議的,由其共同上一級政府的法制機構指定管轄。
3.調處。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調解后,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遵循的程序及相關事項。調解過程中,要認真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分析并歸納各方爭議的焦點,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引導爭議各方達成諒解。對爭議糾紛基本事實有異議的,行政機關可采取聽證、現場調查等方式調查取證。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簽訂調解協議書。行政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認可并簽字或蓋章后,即對調解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調解范圍、程序、時限等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認真落實行政調解工作的職責分工
行政調解工作作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重要職責,要建立由地方各級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具體按照以下職責分工做好行政調解工作:
(一)各級人民政府對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
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行政調解工作,認真落實國發〔2010〕33 號文件精神,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長是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調解工作的總負責人,應當切實承擔起領導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分管領導為總召集人,政府法制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召集人,人口計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商務、文化、衛生、環保、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旅游等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行政調解工作涉及的重大問題,聽取相關部門情況匯報,分析上報本地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行政調解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門承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基層行政調解工作,建立行政調解工作隊伍,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認真梳理,登記建檔,仔細排查,及時了解群眾訴求,落實防范措施。
(二)各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要切實發揮牽頭作用
各級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要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研究制訂相關指導意見和規章制度;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行政調解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強化行政調解人員的法律知識和調解技能的培訓;匯總分析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三)政府各職能部門要切實發揮行政調解的主體作用
行政調解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各職能部門要確定分管負責人和工作機構具體承擔行政調解工作,配備與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相適應的人力、財力、物力,充實行政調解人員,建立調解員信息庫;根據部門和行業的特點,建立健全行政調解相關制度,并加強行政調解人員管理培訓;行政調解任務較重或者有條件的職能部門要設立行政調解室、檔案室和接待室等。
五、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行政調解配套工作制度
(一)積極推動行政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各級行政機關要細化行政調解流程,規范行政調解案件登記、立案受理、調解程序、調解規則、文書格式、案卷歸檔等工作,公開行政調解范圍、行政調解員姓名、行政調解守則等事項。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特點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崗位責任、爭議糾紛排查、重大爭議糾紛討論、檔案管理、登記統計等工作制度。做到調解主體合法、調解程序完備、調解程序完備、調解文書規范,切實提高行政調解的質量和公信力。
(二)建立行政調解工作報告制度。對社會影響較大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重大復雜爭議糾紛的調解處理,各級政府及其行政職能部門要及時向上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通報政府法制部門。
(三)建立行政調解工作考核制度。各級行政機關要建立行政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對發生在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爭議糾紛,要及時跟蹤調解進展情況。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作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進行考核。要完善激勵懲處機制,對行政調解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對行政調解工作落實不力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街接機制。各行政機關要主動加強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配合,建立調解情況通報交流制度,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妥善化解各類糾紛,實現“三大調解”優勢互補。行政機關對于調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告知、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對于進入訴訟程序的行政爭議,在訴前已經做過行政調解工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行政調解的有關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建立信息宣傳制度。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大行政調解工作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和支持行政調解工作,主動選擇行政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重視和加強行政調解信息報送工作,明確專人負責行政調解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匯總和報送,對重要、典型的行政調解工作信息,要采取專報形式及時上報。
六、切實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行政調解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作為行政調解工作第一責任人,真正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精心組織,層層落實,將行政調解工作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相結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采取有效措施,常抓不懈,確保行政調解工作落到實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8月28日
附件:
貴港市人民政府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 號)和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等16 部委《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綜治委〔2011〕10 號)精神,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推進行政調解工作,貴港市人民政府決定建立貴港市人民政府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責
組織指導全市行政調解工作;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行政調解工作涉及的重大問題;匯總分析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調解工作情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行政調解工作的其他事項。
二、成員名單
總召集人:蔡錦軍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召 集 人:余鋮武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吳華靈 市法制辦主任
成 員:曾德勇 市教育局副局長
李海泉 市公安局副局長
劉安軍 市民政局副局長
陸曉宇 市司法局副局長
黃宏忠 市財政局副調研員
吳國昆 市人社局副局長
余 飛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
陳鴻騰 市環保局副局長
蘇建寧 市住建委紀檢組長
盧 劍 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潘展雄 市水利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黃少凱 市農業局副局長
韋福明 市林業局副局長
覃紅光 市商務局紀檢組長
劉忠誠 市文化局紀檢組長
梁 云 市衛生局副局長、調研員
陳先旺 市人口計生委副主任
劉惠民 市工商局副局長
覃 文 市質監局副局長
黃桂權 市藥監局紀檢組長
王桂華 市旅游局副局長
潘 楠 市法制辦副主任
三、工作機構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法制辦,辦公室主任由潘楠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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