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
2025-08-0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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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穗府辦[2009]50號)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
(穗府辦[2009]50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 2020年)》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粵府[2008]55號)精神,切實做好我市促進就業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
(一)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級政府要以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精神為指導,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把擴大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實現全社會充分就業作為重要目標。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總體部署,將經濟結構調整與就業結構調整相結合,以產業升級帶動就業結構優化。積極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實現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拓展就業渠道,明確擴大就業的具體安排,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農民工等群體就業,并按規定落實相關扶持政策。發揮好政府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把增加就業崗位作為貫徹落實中央擴大內需重大決策的一項重要工作。
(二)統籌做好各類就業群體的就業工作。積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社區服務、公共衛生、城市環保等服務業,建立公益性崗位申報制度,廣開渠道安置困難群體就業。鼓勵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進一步完善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和靈活就業的各項政策措施,鼓勵勞動者通過多種形式實現就業。統籌做好城鄉就業困難人員、新成長勞動力、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高校畢業生、復退軍人、殘疾人、被征地農民等各類群體的就業工作。進一步完善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政策,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在國家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盡可能吸納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加快研究出臺鼓勵和引導企業招用農村勞動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吸引優秀農民工進城落戶的激勵機制,優化農民工隊伍結構。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符合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并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按照國家現行促進就業政策的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其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的,給予薪酬或生活補貼,所需資金按現行渠道解決,同時按規定參加有關社會保險。進一步完善城鄉一體化的就業培訓制度、社會保險制度,加強城鄉一體的人力資源市場和就業信息網絡等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的建設,健全覆蓋城鄉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機制。
(三)積極推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2010年底前,力爭把我市建設成首批國家級創建創業型城市。建立起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支持體系、創業培訓體系、創業服務體系、考核體系和組織領導體系。參與創業活動(創業服務、創業培訓和自主創業)人數的比重明顯加大,自主創業和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明顯增強,創業活動對創業企業成長的貢獻率、創業企業存活率明顯提高,創業環境大為改觀,創業成本明顯下降,創業培訓后創業成功率、創業服務滿意率、創業帶動就業率、創業初始成功率明顯上升。至2012年,支持勞動者創業的政策體系、創業培訓體系、服務保障體系和組織領導體系基本形成,平等競爭、結構合理、運作科學、充滿活力的新型創業機制基本建立。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 2020年)》要求,通過典型示范、以點帶面、整體推進,激勵和扶持更多的勞動者科技創業、智力創業、技能創業,把我市建設成全省創業帶動就業的主力城市,力爭成為創業環境好、創業人才多和創業帶動就業成效大的創業示范城市。
(四)加強失業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完善勞動力調查和就業景氣程度調查工作制度, 以調控就業轉失業人員為重點,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建立失業動態重點監測報告制度,對因企業破產關閉、停業整頓、經濟性裁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包括企業外遷)、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產業結構調整等,造成從業人員減少(崗位流失)狀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掌握分析經濟波動期內重點行業、企業崗位流失情況;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地區和行業,及時采取專項政策措施,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探索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新路子,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使用范圍和補貼范圍,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促就業、防失業的功能。
二、進一步完善就業扶持政策
(一)稅收優惠。登記失業人員、持有《廣州生源高校畢業生就業公共服務卡》的高校畢業生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創辦企業并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本文所稱登記失業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本市戶籍城鎮勞動者,本市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的農村勞動者,以及進入本市就業的流動人員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辦理了失業登記人員。持有《廣州生源高校畢業生就業公共服務卡》的高校畢業生,是指畢業兩年內未就業、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進行了未就業登記并領取了《廣州生源高校畢業生就業公共服務卡》的廣州生源高校畢業生。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印發<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發[2001]3號)規定,退出現役選擇自主擇業方式在我市安置的人員。
(二)收費減免。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 的,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綜[2008]47號)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職業培訓和鑒定補貼。對登記失業人員、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人員按規定提供1次以上免費職業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對經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四)職業介紹補貼。對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具有資質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凡是免費成功介紹登記失業人員、持有《廣州生源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卡》的高校畢業生和本省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就業,并在本市辦理勞動用工備案、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職業中介機構職業介紹補貼。
(五)小額擔保貸款。探索發展民間擔保機構和同業聯保、信用擔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資擔保機制。將小額擔保貸款申領的對象范圍擴大至本市戶籍勞動者。本市戶籍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項目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合伙經營項目,每人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萬元,貸款總額不超過25萬元。根據國發[2008]5號文規定,經辦銀行可將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對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市財政全額貼息。其他城鄉勞動者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其貼息問題按原政策執行。經辦銀行要進一步優化貸款審批流程,提高貸款發放效率。本文下發前核準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六)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進一步放寬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的條件,著重扶持軟件、動漫、物流、會展、文化、信息等創意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小企業的發展。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人員達到企業在職職工總數的30%以上(如在職職工超過100人,當年新招用本市登記失業人員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申請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探索制訂利用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的辦法,具體工作由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
(七)資金安排。各區(縣級市)政府要根據每年的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
(八)政策銜接。繼續執行市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穗府[2006]61號)規定的各項扶持政策。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的,按規定在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延續鼓勵企業吸納失業人員的稅收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持有《再就業優惠證》按原規定繼續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本省戶籍勞動者在本市就業的,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有關規定登記確認后,憑《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享受有關的就業扶持政策。
三、大力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一)鼓勵多種形式創業。
鼓勵各類人員自主創業。鼓勵扶持本市戶籍大、中專院校(技校) 畢業生和歸國留學生等科技型人才自主創業;鼓勵扶持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復退轉業軍人、“農轉居”人員、殘疾人、刑釋解教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私營企業;鼓勵扶持本市農村勞動力、失地農民就地就近創業,引導他們從事科技種子、種苗產業或其他農業新產品生產,或通過大力發展糧食生產、特色農業、農產品加工和各種非農產業創業致富;鼓勵非本市戶籍的各類經營型人才、管理型人才、科技型人才到本市投資創業,開辦企業、經濟實體和社會中介組織,吸納本市勞動者就業。
大力推進各種形式創業。鼓勵創業者進入國家和地方優先和重點發展的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勞動密集型、農副產品加工型、貿易促進型、社區服務型等產業或行業,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以及城市管理、城市規劃的原則下,支持構建全國性的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支持各類科技型人才創辦科技工業園區和創業孵化基地;支持各類經營型人才投資創辦企業和經濟實體;支持各類管理型人才創辦服務業和社會中介組織;支持各類技能型人才創辦家庭作坊式加工企業;扶持各區(縣級市) 的創業基地以及幫扶本市困難群體就業的安置基地建設;鼓勵和扶持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農轉居”人員、刑釋解教人員、農村勞動力從事個體經營,創辦私營企業,以及參與在市場形成品牌的各類經營性連鎖店、加盟店和社區小型商業生活配套網點,如洗衣店、沖印店、百貨副食店、家電維修店、家政服務點等;鼓勵和扶持本市農村勞動力通過承包集體果林、森林、魚塘致富,培育一批養殖種植帶頭人、農產品經紀人以及農產品包裝、加工、 存儲、運輸等業務龍頭企業。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二)完善扶持創業帶動就業政策體系。
1.放寬準入條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一律向創業人員開放。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護創業人員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不得設定歧視性市場準入條件。對國家限制的行業和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
2.放寬登記條件。申請個體工商戶、創辦合伙企業或獨資企業登記,一律不受出資數額限制;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只需3萬元即可登記;如注冊資本實行分期繳付的,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可為注冊資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對合法經營的農村流動小商販,在集貿市場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農民,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記,并免收各項工商行政事業性收費。
3.放寬場地條件。允許企業、個體工商戶按有關規定,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注冊,具體憑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住所 (經營場所)登記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辦理。各級政府投資興建或給予優惠政策的各類經營性市場、商鋪,應預留一定比例的攤位優先租賃給初次創業者,并在租賃費、管理費收取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允許各區(縣級市)政府在條件成熟的地區,設置小型零售業、服務業臨時性的創業項目。
4.落實有關優惠扶持政策。
(1)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通過創業實現就業,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6個月的低保待遇,2年內只享受1次。對符合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稅費減免。
(2)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創業,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畢業2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及其部門所屬的人力資源公共服務機構要為創業的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提供勞動保障(人事)事務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費。
(3)本市戶籍退役士兵(士官)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行政事業性收費;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4)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的,市政府設立高層次人才專項資金,扶持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業。
對在我市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且其項目具有獨立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果國際領先、能夠填補國內空白,并具有較高科技含量、良好市場潛力和產業化條件的,給予最多不超過50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市、區(縣級市)政府提供相應的工作場所,3年內免收租金。
從事符合我市重點發展領域的科技開發項目,并由海外高層次人才控股或擁有不低于20%股權的企業,經論證和審核,根據其項目的投資需求,由政府引導廣州市屬風險投資公司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股權投資,股權投資比例最多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30%。
對具有市場需求的高新技術產品產業化生產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向銀行申請項目貸款的,給予50%的貸款貼息,貼息總額不超過100萬元,貼息期不超過2年。
海外高層次人才在創業期間,其應納稅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部分,由市財政每年按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的本市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30萬元。補貼期不超過5年。
對于特別優秀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創辦符合我市重點發展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的安家費。
(5) 落實扶持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辦理減免稅收手續。
(6)加強創業信貸支持力度。創業人員自主創業,經營微利項目的,可以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5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但貸款展期和逾期不貼息。認真做好對符合條件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資格認定、審核,經辦金融機構備案及通過媒體公布等各項工作,共同推進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訂。
5.實行分類政策扶持。各類非本市戶籍來穗創業和本市戶籍人員集聚各類高新科技(工業) 園區、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和創辦大、中型民營企業,以及本市農村勞動力承包集體果林、森林、魚塘等養殖種植業和從事農產品經紀、農產品包裝、加工、存儲、運輸、開辦餐飲業的,依據相關政策規定,分別可向科技、經貿、農業等相關部門申請經費扶持。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并持有效憑證(失業登記憑證、畢業證、《廣州生源高校畢業生公共服務卡》)的本市(不含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創業人員)在本市成功創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的,由市、區(縣級市)就業專項資金給予扶持。
(1)創業人員領取營業執照并開展經營活動的,給予每戶一次性創業扶持補貼。
(2)創業人員領取營業執照并開展經營活動的,按本市現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繳費比例,對單位繳費部分給予不超過3年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等5項社會保險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
(3)創業人員自主創業后招用本市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穩定就業1年以上的,一次性給予創業人員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補貼。
(4)創業實體新招用本市就業困難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勞動合同期限,給予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招用“4050”人員(女滿40周歲,男滿50周歲),補貼可延長至退休。
(5)按區(縣級市)投資建設為主,市給予適當補貼為輔的原則,2009年扶持全市(含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建設20個各類創業基地和組織就業安置基地。
具體補貼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訂。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制訂相應創業扶持政策。
(三)健全創業培訓體系。各級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多渠道、多形式的研發和引進、征集一批市場前景好、投資見效快、無污染可發展,且適合創業人員自主創業的項目,形成創業項目庫,設立創業項目(成果)展示廳,并開展多形式的宣傳和組織活動,定期定點或流動巡回免費對社會展示創業項目、創業產品、創業成果。同時,為創業人員收集項目信息、開業指導、政策咨詢、辦事指引等提供一條龍服務。
建立市創業咨詢指導平臺,聘請專家學者、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知名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組成創業咨詢志愿團,為參加創業培訓和有創業愿望、創業激情的人員提供咨詢和指導。
建設市級創業培訓模擬實訓基地,為全市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實訓與創業培訓有機結合、相互銜接的平臺,模擬創業過程,積累創業經驗,不斷提高創業者的開業成功率和經營穩定率。
鼓勵全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和開設創業培訓、技能培訓項目;鼓勵和積極引導有創業愿望和創業激情的人員參加創業培訓,著力提高其創業能力。加強創業師資隊伍建設,實施師資隊伍培訓計劃,提高各級創業培訓機構師資水平。逐步開展創業服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創業服務管理質量。
(四)構建創業帶動就業服務體系。
建設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通過提供創業場地、落實稅費減免、優化后續服務,培植一批創業能人,扶優一批創業項目,做強一批中小企業,打造一批創業典型,安置一批就業困難人員,構建全國性的創業帶動就業孵化基地。
提供后續公共服務。在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創業服務超市”,針對創業人員在創業前、創業中、創業后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供創業選項、市場調研、經營選址、辦證指引、享受政策、運營管理、市場推廣、連鎖拓展等咨詢服務,并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幫扶落實促進創業的扶持政策。
加強創業融資服務。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積極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服務工作,開辟綠色通道,簡化貸款程序,積極研究擴大貸款范圍,降低貸款門檻,提高審批效率。
四、加大培訓力度,建立健全職業教育培訓體制
(一)構建勞動者學有所教的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各區(縣級市)政府要根據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提升產業競爭力的要求,把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充分發揮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鎮成人文化學校和各類社會培訓機構的作用。進一步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力爭使本市勞動力每年至少接受1次技能提升培訓。
(二)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2008年― 2012年,力爭每年組織勞動預備制培訓、轉移就業培訓、在崗技能提升培訓、轉崗轉業培訓、創業培訓、高技能人才培養等30萬人次,到2012年底,力爭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勞動者的比重達到30%左右。
(三)進一步拓寬職業培訓資金籌措渠道。各區(縣級市)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社會資助或捐贈等多種渠道,加大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投入。繼續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穗字[2007]4號),市本級城市教育附加用于職業技術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各區(縣級市)教育附加中要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職業技術教育發展。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2.5%提取并列入成本列支的教育培訓經費。
五、繼續實施就業援助制度
(一)明確本市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對象范圍。
1.大齡失業人員:指女滿35周歲、男滿40周歲的本市戶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2.大齡農轉居失業人員:指本市農村戶籍轉為城鎮戶籍,女滿30周歲、男滿 35周歲辦理了失業登記的人員。
3.特困失業人員:指符合《廣州市特困失業人員就業服務辦法》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4.低保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員中的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
5.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指父母一方或雙方持有《廣州市特困職工證》、《廣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廣州市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之一的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
6.“零就業家庭”失業人員:指本市城鎮戶籍家庭成員中,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辦理了失業登記仍處于失業狀態,或家庭成員雖有人就業、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困難家庭。
7.殘疾失業人員:本市戶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登記失業的殘疾人員。
(二) 實施特殊技能援助。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1次以上免費的職業技能(創業)培訓和技能鑒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貧困家庭勞動力在培訓期間可申請生活補貼。
(三)給予扶持創業補貼。就業困難人員以從事家庭手工業、家政服務業、農村種養業、社區服務業等形式實現創業,連續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并依法納稅的,可適當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四)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各類用人單位新招用本市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合同期限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5項社會保險補貼,并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崗位補貼。其中,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可延長至退休。實現靈活就業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辦理了就業登記的“4050”人員,按省和市規定的險種及應繳費額度給予50%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五)實施公益性崗位援助。公益性崗位是指納入市或各區(縣級市)財政投資,并由相關政府部門進行管理的非編制服務性崗位。公益性崗位出現空缺或新增公益性崗位,應在招用人員前由負責該項目實施部門或用人單位向市或所在地的區 (縣級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申報。公益性崗位主要用于安置本市就業困難群體,各類公益性崗位所承擔的事務由用人單位發包或承包給其他用工主體時,用人單位應將本市勞動者人數占用工主體所聘全部職工總數50%以上作為招標的條件之一。凡未達到要求的,不得參與競爭投標。公益性崗位安置和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六)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與就業再就業工作聯動機制。對簽訂勞動合同或靈活就業協議書1年以上(含1年)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實現就業再就業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繼續保留6個月的低保待遇,2年內只享受1次。符合就業條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街道(鄉鎮)和社區組織的就業培訓或推薦就業2次的,從次月起民政部門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有關就業援助的補貼政策由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另行制訂。
六、進一步強化公共就業服務
(一)突出抓好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全面掌握轄區就業困難人員的基本情況,分類制訂援助方案,實行個性化援助。建立“一對一”就業幫扶和動態管理機制,街道(鄉鎮)等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貧困戶的就業跟蹤服務,做到“出現一戶、服務一戶、扶持一戶、解困一戶”。
(二)扎實做好城鄉統籌就業服務工作。深化城鄉平等的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建立覆蓋城鄉勞動者的就業憑證管理制度、強化勞動用工備案和就業登記以及社會保險協同管理力度,筑牢就業工作的制度基礎。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本市常住戶籍城鎮勞動者、本市轉移到非農產業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和入穗就業的流動人員可在本市進行就業失業登記,憑本市發放的《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或《廣州市生源高校畢業生就業公共服務卡》到有關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享受免費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咨詢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建立完善就業失業統計和勞動力抽樣調查制度,定期調查、統計全社會就業與失業狀況并予以公布。
(三)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各區(縣級市)要深化公共就業服務專業化、制度化、社會化建設,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功能和質量監管制度,要按照省和市制訂的公共就業服務標準,統一公共就業服務程序,創新公共就業服務手段,建立健全績效評估體系,不斷提高公共就業服務質量和效率。
(四)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進一步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要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支出計劃,逐步提高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健全完善區(縣級市)、街(鎮)和居(村)三級公共就業服務體系,逐步落實街(鎮)和居(村)兩級公共就業服務場所、人員、經費、設施、制度、工作的“六到位”,實現工作職責、業務流程、資料臺帳、服務規范、管理制度、設施標識、人員和經費保障的“八統一”。落實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積極整合公共就業服務資源,逐步推進就業服務制度化、專業化和社會化。
七、切實加強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統籌、協調全市就業工作,組織開展全市促進就業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勵工作,以及創業型城市的創建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相應增加市府辦公廳,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監察局、公安局、國土房管局、環保局、規劃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衛生局、國資委、食品藥品監管局、國稅局、城管局、工商聯和團市委等職能部門。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做好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承擔促進就業工作和創建創業型城市的日常事務。各區(縣級市)政府要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不斷完善相應的組織領導機制,明確各部門促進就業工作的職責范圍,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繼續強化就業目標責任考核工作。各區(縣級市)政府要繼續把促進就業工作作為事關發展全局的“民心工程”來抓,切實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領導,把城鎮新增就業、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控制失業率等作為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完善工作目標責任體系。按有關規定完善促進就業工作的獎勵機制。市政府每年對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市有關部門落實就業工作責任制進行考核,各區(縣級市)政府也要加強對下屬單位促進就業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加大促進就業宣傳力度。各級政府和有關團體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大力宣傳國家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有關部門和單位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宣傳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個人和積極吸納本市勞動者就業的用人單位,樹立先進典型,弘揚技能創業、技能就業精神,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5年,有效期滿后視實施情況進行修訂。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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