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
2025-06-0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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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淮政發[2006]72號)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根據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的實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意見
(淮政發[2006]7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6〕24號),現就我市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一)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重點做好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的再就業工作,鞏固再就業工作成果,增強就業穩定性;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積極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在開發就業崗位的同時,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切實抓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促進工作;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加快就業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
二、完善落實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失業人員和被征地農民就業
(二)繼續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對符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意見》 (蘇發[2002]15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蘇政發〔2004〕61號)、《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淮發〔2003〕10 號)、《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淮政發〔2004〕168號)扶持對象范圍的下崗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 、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對2005 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和享受社保補貼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 萬元左右,經營規模較大的可增加到5 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 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 次,展期不超過2 年。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凡上述人員利用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創業項目的,由財政據實給予一次性全額貼息。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大中專(技)畢業生和進城創業的被征地農民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 %的貼息。微利項目具體界定按照有關文件執行。
借鑒一些地區創建信用社區的經驗,結合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為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各類創業人員在信用社區內從事創業活動,可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經資信評估符合條件者,還可免除反擔保手續;對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創業項目經市以上開業指導專家論證通過的,可申請小額貸款并免除反擔保手續。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籌解決好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在城市規劃和整頓市容時要合理安排下崗失業人員的經營場地,新辦貿易市場的經營攤位,應安排一定比例租賃給下崗失業人員,并可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產經營場所建設“創業示范基地”。
2 、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對2005 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個人負擔。對2005 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和《就業登記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 %以上,并與其簽訂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人均2--5 萬元的標準,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 萬元。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帳損失補助等按照已經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務派遣企業招用失業人員和被征地農民從事保潔、保安、保綠、家政等服務性行業就業的,憑與被招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派往單位的用工證明和招用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或《 就業登記證》 享受與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一樣的優惠扶持政策。
3 、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對于產權明晰并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 %以上,并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同級勞動保障和國資監管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 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繼續援助困難群體就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包括“4050”人員,即截止2007 年底女40 周歲以上、男50 周歲以上的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業確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夫妻雙方均下崗失業的人員;單親家庭下崗失業的人員;特困職工家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人員;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愿望的殘疾人員;“零就業家庭”的人員要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 、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含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崗位)應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計算,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上述“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上工作超過3 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對2005 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2 、對吸納就業困難對象就業,并簽訂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其他各類用人單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外),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的50 % ,其中招用“4050”人員的,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的100 %補貼。
3 、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靈活就業人員是崗位不固定、工作時間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勞動關系不固定的就業人員。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向街道社區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按一定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 年。
4 、對吸納上述“4O50”人員,并簽訂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各類用人單位,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 元,最長不超過3 年。
(四)扶持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對非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但未能就業的被征地農民視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發給《就業登記證》,憑《就業登記證》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就業扶持政策;對城市規劃區(指已撤村改社區居委會,下同)范圍內,就業困難的被征地農民視同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發給《再就業優惠證》,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被征地農民享受有關就業扶持政策和免費就業服務所需資金,由同級人民政府在當地的土地有償收益中,按每個被征地農民1500元一次性安排劃出,與促進就業專項資金統一使用。
(五)省部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參照地方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享受同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六)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再就業優惠政策享受等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根據省政府蘇政發[2006]24號文件規定,《再就業優惠證》在全省范圍內適用,持證人員在本省內異地流動就業的,憑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三、堅持城鄉統籌就業,強化公共就業服務
(七)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各級政府公益性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應對城鄉勞動力實行相同的就業服務政策,形成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整合市場資源,加快建立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八)扶持新增勞動力就業。建立勞動預備制度和青年見習制度。對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勞動預備制培訓,幫助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或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各地應當制定專門的青年就業促進計劃,開展就業指導、創業培訓和工作見習等活動,提高青年就業能力,促進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基層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 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地要選擇確定一批青年職業見習基地,建立青年職業見習制度,引導和鼓勵未就業的畢業生積極參加政府組織的見習活動。
(九)扶持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建立健全農村勞務輸出的信息網絡、技能培訓、勞動力市場、政策保障和組織協調體系。緊抓“寧淮掛鉤”對口合作的機遇,把握全市推進新型工業化進程,大力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加強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繼續落實以培訓促輸出的激勵、獎勵和補貼措施。對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以輸出地定點培訓機構為主進行就業培訓。定點培訓機構所在地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將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給予一次性免費培訓補貼;對農村勞動力進城求職,由職業中介機構所在地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十)完善就業服務制度。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發展和規范各種專業性職業中介機構和勞務派遣、職業咨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其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凡為持《再就業優惠證》 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憑其免費提供服務的有關人員的身份證明和用人單位或街道社區提供的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向當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按規定標準享受一次性的職業介紹補貼。
(十一)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對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圍繞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優化業務流程,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實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定期分析和發布職業供求和工資水平信息,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功能,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十二)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建立健全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做到“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方面的基礎作用。依托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對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街道和鄉鎮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強基礎管理,做好勞動力調查工作。繼續加強社區勞動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工作質量。
(十三)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廣泛動員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開展職業培訓、創業培訓,提高城鄉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要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定點機構。引導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定向培訓。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快培養適應企業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鉤機制。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提供免費培訓的,憑其免費提供培訓的有關人員的身份證明和用人單位或街道社區提供的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經當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認定,同級財政部門核準,根據培訓合格率和培訓后就業率撥付培訓補貼資金。
(十四)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對有創業愿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為創業培訓結業者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資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續服務。積極探索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開辟城鎮失業人員和青年初次創業基地,相關部門要提供技術、信息、市場分析、政策咨詢等“一站式”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以免費或低價租賃方式提供創業場地。
(十五)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和技能鑒定服務工作。積極創造條件,建設公共實訓基地,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逐步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為開發就業崗位,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提供公共服務。為參加職業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且享受低保補助等民政救濟的生活困難對象,經當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認定,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和省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 由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提供一次性免費職業技能鑒定服務,所需資金從當地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四、開展失業調控,加強就業管理
(十六)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制定預案和相應措施,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開展失業調控。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要及時采取專項政策措施,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穩定。
(十七)穩步推進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嚴格審核并監督落實職工安置方案,規范企業操作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要指導企業在關閉破產準備階段通過多種有效形式,深入宣傳政策,使職工了解政策內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實加強對企業關閉破產過程中職工安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關閉破產終結后,要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十八)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切實加強對企業裁員的指導。對于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的,裁員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職工總數5 %、1 年內裁員超過職工總數10 %的,要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不得列為裁減對象。
(十九)深化勞動力市場制度改革。打破勞動力市場城鄉、地區、部門的分割。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鼓勵、指導具備法定資質的機構積極開展就業促進工作。建立職業中介和勞務服務行業自治組織,實行行業自律。定期表彰講誠信、重服務、規范運作、實績顯著的職業介紹機構和勞務組織,樹立職業介紹先進典型。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亂紀行為,規范求職、招用和中介行為。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范勞務派遣行為。充實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超時工作、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隨意裁員等行為。
(二十)建立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失業登記和統計制度。實行被征地農民就業、失業專項登記制度,單列進行統計。完善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對實現就業的新增勞動力進行就業登記,對未能就業的城鎮初、高中畢業生和畢業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崗位并有就業要求的大中專(技)畢業生進行失業登記,發給《就業登記證》。積極開展城鄉統一的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試點。定期開展全市城鄉勞動力調查,建立健全城鄉就業和失業調查統計體系,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及動態分析監測系統,準確掌握全市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為失業調控的決策提供依據。
(二十一)加快推進就業工作法制建設。認真總結就業再就業的工作經驗,抓緊研究制定促進就業的地方行政措施,明確和強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為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就業問題的長效機制奠定基礎。
五、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二十二)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切實保障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盡快實現就業,并妥善處理好其就業后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問題。要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開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距離,分清層次,相互銜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標準體系,既要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
(二十三)進一步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建立健全基本臺帳,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職能作用,加強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及時掌握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
(二十四)妥善處理并軌遺留問題。從2006 年起,企業新裁減人員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沒有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繼續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并軌人員在再就業、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勞動關系處理等方面的遺留問題。
(二十五)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對農村勞動者在城鎮單位就業的,實行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用人單位按使用的城鄉勞動者工資總額的2 %、勞動者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 %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者失業后同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持續增長,基金管理規范、基金滾存結余較充足的地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進行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工作。在經過省政府批準的前提下,增加失業保險基金向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方向的支出,進一步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試點工作要注意總結經驗,不斷進行規范和完善。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改進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繳費與待遇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積極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六、繼續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六)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繼續實行工作目標責任制,切實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凈)增就業人數、控制失業率、落實就業政策、強化就業服務、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和幫助困難群體就業作為各級政府促進城鄉就業的具體工作目標,層層分解,并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督促檢查,對因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領導責任。適應新的形勢任務要求,市政府決定將市就業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調整為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市就業再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調整為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各縣(區)也要作相應調整,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落實部門責任,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七)加大就業再就業資金投入。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促進就業再就業的資金投入。再就業資金支出主要用于社會保險補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崗位補貼、小額擔保貸款損失代償及貼息補貼。各級財政要合理安排勞動力市場、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等經費。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十八)加強輿論宣傳,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就業再就業政策。繼續樹立和宣傳就業再就業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氣氛。要進一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引導廣大下崗失業人員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再就業。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協助政府制定政策,幫助群眾創業就業,廣泛宣傳和監督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他們組織各類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業就業服務,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
(二十九)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2006 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 年底。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政策進行調整,有關稅收政策按新調整的政策執行。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國務院、省政府促進再就業政策和本意見的具體措施,確保落實。在不涉及稅收政策、不影響中央和省非稅收入、不增加中央和省、市財政補助的前提下,還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擴大城鄉就業的其他政策。
200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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