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自治州成長性中小微企業改制上市的意見
2025-06-0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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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自治州成長性中小微企業改制上市的意見(伊州政辦發〔2014〕22號)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自治州直屬各縣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自治州成長性中小微企業改制上市的意見
(伊州政辦發〔2014〕22號)
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自治州直屬各縣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都拉塔口岸管委會: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自治區企業上市工作的意見》(新政發〔2008〕32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暫行)》(新政辦發〔2013〕92號)和自治區財政廳、金融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業上市政策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新財金〔2013〕46號)精神,進一步加大自治州成長性中小微企業在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力度,增強企業和區域綜合實力及核心競爭力,經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就加快推進成長性中小微企業改制上市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自治州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著眼于優勢資源,重點選擇行業龍頭企業,充分發揮資本市場融資功能和規范示范帶動作用,采取政策支持、改革促進和服務引導相結合的措施,培育支持更多的優勢企業加快進入資本市場直接上市融資,促進資本市場更好地為自治州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二、適用范圍
(一)本意見適用于列入自治州上市后備企業庫的企業。
(二)本意見所稱上市后備企業,是指經各縣市、口岸推薦,自治州企業上市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州上市辦)確認納入擬上市企業儲備庫,擬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在天津股權交易所、新疆股權交易中心等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的企業。
(三)本意見所稱上市是指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所稱掛牌是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在天津股權交易所、新疆股權交易中心等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
三、工作機制
(一)建立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級工業園區以及各級發改、經信、國資、財政、住建、國土、環保、工商、國稅、地稅、商務、農業、畜牧等相關部門要增強發展資本市場的意識,把培育發展上市資源、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大力引導,加強服務。州上市辦要按照“政府引導、自愿申報、互動雙贏”的原則,建立上市后備企業信息資源庫,收集企業管理、經營、財務、項目、人才等方面的信息,搭建公開、公信、公用的綜合性資源平臺,經審核進入企業資源庫的企業可享受政府獎勵、補貼等優惠政策支持和金融專業支持。
1.擬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后備企業認定條件:
(1)在自治州轄區注冊設立的合法存續、權屬明晰的企業;
(2)生產經營和上市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主營業務明確,盈利能力強,成長性高,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3)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法人治理結構健全,信用良好;
(4)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5)近兩年連續盈利,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
(6)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
(7)有近三年內上市的工作安排;
(8)企業經營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稅收等無重大不良記錄;
(9)企業經營中符合國家有關環保上市核查要求。
2.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天津股權交易所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的后備企業認定條件:
(1)在自治州轄區注冊設立的合法存續、權屬明晰的企業;
(2)生產經營和上市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主營業務明確,盈利能力強,成長性高,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3)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法人治理結構健全,信用良好;
(4)凈資產不少于5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5)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
(6)近兩年連續盈利;
(7)有近一年內掛牌的工作安排;
(8)企業經營無違法違規行為,財務、稅收等無不良記錄;
(9)企業經營中符合國家有關環保上市核查要求。
3.擬在新疆股權交易中心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的后備企業認定條件:
(1)在自治州轄區注冊設立的合法存續、權屬清晰、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企業;
(2)符合自治區產業政策,業務突出,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3)愿意在中介機構的輔導下建立和自覺履行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信用良好;
(4)符合以下4個條件之一:
①最近12個月的凈利潤累計不少于50萬元;
②注冊資本不低于300萬元;
③最近12個月的營業收入累計不少于500萬元;或最近24個月營業收入累計不少于500萬元,且增長率不低于30%;
④最近12個月貸款達50萬元以上或引入PE、VC機構投資。
4.上市后備企業認定程序。由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提出申請,經企業所在地縣(市、區)上市主管部門或金融辦同意后上報州上市辦;所在地縣(市、區)沒有企業上市主管部門或上市辦、金融辦的,企業可直接上報州上市辦;州上市辦對所報企業進行綜合分析,符合條件的經自治州推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納入州級重點培育成長性擬上市公司資源庫,確定為自治州上市后備企業,進入資源庫的上市后備企業要在州上市辦的指導下積極主動開展上市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州上市辦要按照自治區相關要求,負責向自治區上市辦推薦,爭取進入自治區級百家重點培育成長性企業名單中,享受自治區的扶持政策。
(二)建立考核制度。州上市辦負責落實上市、掛牌獎勵政策,對各縣(市、區)企業上市、掛牌工作進行考核。
(三)建立協調會議制度。自治州推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上市工作例會,召集有關部門、企業及中介機構,協調解決上市、掛牌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檢查、部署縣(市、區)企業上市、掛牌工作。
(四)強化部門協調服務,建立綠色通道服務機制。各有關職能部門要主動服務、協調配合,及時為上市后備企業出具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和相關守法證明等文函。對上市后備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遇到的歷史遺留問題和具體困難,采取“特事特辦”、“一企一事一議”方式予以解決,為上市后備企業提供高效率、高質量的綠色通道服務。州上市辦要定期向各縣(市、區)政府、上市主管部門及州本級稅務、公安、工商、環保、統計、質檢、電力等具有執法權的部門通報上市后備企業名單,在這些企業出現違規問題時,相關執法部門要第一時間與企業所在地縣(市、區)上市主管部門或金融辦及州上市辦溝通,共同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需要協調的問題,加快推進自治州企業上市、掛牌步伐。
四、扶持政策
(一)財稅扶持政策
1.上市后備企業投資重點技術改造、科技創新方面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或申報享受國家及地方支持企業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技術創新、資源綜合利用、節能等各類專項補助資金。
2.上市后備企業,在收購、兼并、轉讓的資產與股權屬于同一控制人的前提下,實施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企業股權變更、資產過戶、補辦資產權屬文件等并購重組行為,由于土地、房產評估增值或土地過戶、房產過戶、設備補入賬等原因而補繳的稅收,各級地方留成部分全額安排財政預算支出補助企業,并在辦理房產、土地、車船過戶等手續時,行政收費一律按最低標準執行。本款補貼政策只適用于2014年至2015年末的改制企業,過期不予執行。
3.上市后備企業在改制過程中,轉讓資產(所屬土地、房產等)因評估增值而補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安排財政預算支出補助企業。
4.上市后備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因對此前年度的財務進行審計調整增加利潤而增加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額安排財政預算支出補助企業。本款補貼政策只適用于2014年至2015年末的改制企業,過期不予執行。
5.上市后備企業在改制上市前增資擴股時,因將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增值轉增股本以及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安排財政預算支出獎勵納稅人。因繳納困難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緩繳,在取得股權分紅派息時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本款獎勵政策只適用于2014年至2015年末的改制企業,過期不予執行。
上市后備企業在上市前因股份制改造的需要而以派發現金的形式向股東進行利潤分配,因繳稅困難的,自然人股東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緩繳,但須承諾在企業上市后1年內完成該項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6.以上市后備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前一年上繳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為基數,2年內上繳所得稅地方分享環比增長部分全額安排財政預算支出獎勵給企業。
7.每年初,在上報國家、自治區重點項目計劃時,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上市后備企業項目優先上報。
8.州、縣(市、區)財政每年設立支持企業上市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企業上市,包括用于兌現企業上市工作獎勵政策的資金。
9.企業吸收股權投資公司增加股本或通過上市首發以及再融資募集的資金,均可視同引進外資計入當年招商引資任務,按招商引資獎勵政策給予支持。
10.對于自治州轄區的法人企業,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天津股權交易所、新疆股權交易中心等場外市場股份改制掛牌中營業收入不足5000萬元,且累計凈利潤不足500萬元,需要補稅實現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天津股權交易所、新疆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企業所在縣(市、區)政府當年應按照企業補繳稅收額度一定比例給予財政預算支出補貼企業。
(二)土地環保優惠政策
1.上市后備企業已經占用生產經營用土地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以及上市募集資金投資生產經營項目所需土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條件下,由企業所在縣(市、區)優先解決,縣(市、區)沒有土地年度計劃指標的,在自治州范圍內調配解決。
2.上市后備企業和上市公司在自治州轄區范圍內投資新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項目,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
3.上市后備企業改制上市中涉及的原行政劃撥土地轉為國有工業出讓用地,在不改變用地性質的前提下,由受益財政按企業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在政策范圍內,最大限度的當年安排財政預算支出資金補助企業。
4.對已完成改制的上市后備企業申請新增工業用地(包括上市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所需建設用地),在其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后,由受益財政按其繳納工業出讓金總額的50%,以項目基礎設施建設等方式由財政安排預算支出補助企業。
5.自治州、縣市環保部門要重點對擬上市企業的環境容量給予優先配置,加強環保核查輔導,優先安排擬上市企業建設項目的環評。
(三)獎勵政策
除執行自治區財政廳、金融辦聯合出臺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業上市政策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新財金〔2013〕46號)對擬上市企業的獎勵政策外,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安排100萬元的企業上市引導專項資金,按照以下企業上市各階段給予獎勵,當年結余轉下年使用,當年不足占用下一年指標??h(市)政府也要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另行安排專項資金,對所屬上市企業給予獎勵。
1.申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聯交所及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業,與中介機構簽訂輔導協議后,自治州人民政府給予企業法定代表人5萬元獎勵。
2.上市后備企業在上市中介機構的指導下,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業,自治州人民政府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獎勵5萬元。
3.上市后備企業資料報送至境內外最高證券監管機構取得《受理通知書》后,自治州人民政府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獎勵20萬元,企業所在縣(市)政府應給予企業再獎勵。成功上市后,自治州人民政府繼續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獎勵20萬元,企業所在縣(市)政府應繼續給予企業獎勵。
4.實現買“殼”上市并將公司注冊地遷至自治州轄區的,企業所在地縣(市)政府應按照給縣市財政增加的收益,給予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分別進行獎勵。
5.公司注冊地在自治州轄區的企業,通過收購兼并等資本運作方式絕對控股自治州轄區外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在地縣(市)政府應按照給縣市財政增加的收益,給予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分別進行獎勵。
6.企業成功赴新三板、四板等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交易后,自治州人民政府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10萬元,企業所在地縣(市)政府也應給企業再獎勵。
7.各縣(市)可根據本意見,再制定更加優惠的鼓勵政策。
8.列入上市后備資源庫的企業,自進入上市后備資源庫之日起,1年內不聘請中介機構幫助上市輔導,或2年內不進行股份制改制,或因企業自身原因終止上市工作的,州上市辦通知企業所在地縣(市、區)上市主管部門清理出自治州上市后備資源庫,企業全額退回所享受的各項優惠補貼和扶持性資金。
(四)組織領導
1.州上市辦為自治州企業上市、掛牌的組織協調和督導部門。負責自治州轄區中小微企業上市、掛牌的業務培訓;負責自治州中小微企業進入州級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的初審工作;負責協調解決自治州上市后備企業與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負責向證券交易市場、股權投資類公司推薦企業;負責向自治區上市辦、自治區證監局報告工作;辦理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2.州上市辦要及時組織制定自治州企業上市工作計劃,明確工作目標,分解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并積極做好企業上市過程中的協調、服務工作。
3.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溝通、相互配合,為上市培育對象做好對口聯絡和配套服務工作。
4.各縣市要有目標、有重點的推薦和培育重點扶持產業龍頭企業,把幫助企業上市工作列入各級政府做大做強區域經濟產業鏈的一項重要工作,將責任落實到部門和具體負責人,努力打造“一鄉一品、一縣多業”的優勢資源產業鏈,優先發展農畜產品精深加工企業,為實現新型城鎮化目標奠定產業基礎。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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