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潭市委辦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務的意見
2025-06-06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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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辦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務的意見(潭辦發〔2006〕28號)為加強對全市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務,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
中共湘潭市委辦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務的意見
(潭辦發〔2006〕28號)
為加強對全市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務,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中發〔2001〕14號)和公安部、中央綜治辦、民政部、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4〕83號)精神,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組織和工作網絡
1.明確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化服務”的原則,在全市形成“政府主導,綜治牽頭,部門參與,社區為主,多方配合,管理與服務并重”的工作模式,全面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務工作,努力為人民群眾創建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2.成立市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與市綜治委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合署辦公。由市委政法委書記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政府辦、市公安局、市綜治辦、市民政局、市人口計生委、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稅局、市教育局、市房產管理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綜治辦,由市綜治辦主任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市政府辦、市公安局、市人口計生委、市地稅局、市房產管理局、市綜治委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一名負責人任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綜合、協調、督查和考核工作,并負責指導市綜治委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工作。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
3.在市城區各街道(鄉、鎮)、縣市城關鎮和街道組建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服務中心主任由街道辦事處主任(鄉、鎮長)兼任,工作人員由綜治干部、派出所民警、計生專干、社保專干等相關工作人員組成。
4.在市城區街道(鄉、鎮)、縣市城關鎮和街道各居(村)委會設立“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服務站在服務中心領導下,具體承擔管理服務工作職能,站長由居(村)委會主任兼任,工作人員由居(村)委會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等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適當聘請專職或兼職協管員。
5.服務中心和服務站工作經費來源:(1)由房產管理部門從收取的房屋租賃手續費中按一定比例予以補助。(2)由縣市區財政從收取的出租房屋稅中按一定比例予以補助。(3)服務中心(站)在為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業主提供優質服務過程中按規定收取的服務費。
二、落實齊抓共管工作機制
6.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務工作的領導,精心部署,落實責任,加強督辦,及時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7.綜治部門要履行組織協調職責,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適時組織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明確工作要求,量化考核指標,強化考核考評。
8.公安部門負責暫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及時登記暫住戶口,辦理和查驗暫住證,掌握房屋承租人變動情況;督促公安派出所與出租房主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開展經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檢查,消除治安隱患;及時查處和依法打擊出租房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社會治安輔助力量協助開展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9.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維護暫住人口權利,提供合法權益保障服務;積極拓寬就業渠道,廣辟就業渠道,為暫住人口提供就業信息;做好暫住人口技能培訓工作。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經營活動,取締非法房屋中介機構。
11.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辦理和查驗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加強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管理,規范房屋租賃中介行為,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2.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口進行計劃生育政策宣傳教育,為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提供生殖健康監測和避孕措施等服務。
13.教育部門負責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落實,積極預防侵害學齡兒童受教育權事件的發生。
14.財政部門要按照中央綜治委等八部委《關于取消暫住人口管理性收費后進一步加強暫住人口管理的通知》(綜治委〔2002〕14號)和財政部等五部委《關于將農民工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出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03〕561號)精神,建立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經費保障機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15.稅務部門負責出租房屋稅收征管工作,要加強宣傳,強化部門協作,堵塞稅收漏洞。根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可委托具備條件的服務中心(站)代征出租房屋稅費。
16.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基層政權建設,推進社區建設;協助公安、司法部門抓好居(村)民委員會的治保組織、人民調解組織等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協助公安部門完善社區治安網絡建設。
17.服務中心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和業務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指導、組織、督查各社區管理服務站的工作;全面、準確掌握轄區內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并及時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和更新;加強與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和配合,積極推進各項工作的落實;收集有關服務信息,為服務對象提供優質服務;協助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并代辦其他有關證照、手續;受委托開展有關稅費征繳工作;開展勞務中介、教育培訓等服務和管理工作。
18.服務站負責采集流動人口、出租房管理基本信息,按時上報服務中心;協助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件和簽訂治安責任書;受委托開展有關稅費征繳工作;負責排查、調處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方面的矛盾糾紛;查驗《婚育證明》;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三、規范工作流程
19.堅持日常清查和集中清查相結合,澄清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有關情況。由各級黨委、政府統一組織,綜治、公安、民政、房產、人口計生、地稅、工商、勞動保障、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以社區(村)為單位,不定期搞好集中清查工作。要結合清查行動,及時發現流動人口、出租房屋中的吸毒販毒、黑惡勢力及“兩搶一盜”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的線索,及時抓獲逃犯及流竄作案的犯罪分子。
20.信息采集要詳細填寫出租房屋的房主、地址、面積、用途等情況,詳細填寫出租房屋中承租人和各企事業單位、娛樂休閑場所等聘用并居住人員的基本情況及現實表現。對有前科劣跡或違法犯罪嫌疑人員,要認真記入承租人登記表,并發函調查。轄區內流動人口和出租房主見面入戶登記率要達到100%,辦證率達到98%以上,并全面核對,錄入計算機,實現信息共享。
21.加強規范管理。對集中清查期間發現的各類問題,要分別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對符合要求的出租房主,要限期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依法依規交納出租房屋租賃手續費,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到稅務部門或委托代征機構依法繳納稅費。對證件不全的承租人,責成其限期辦齊有關證照。要加強和規范賓館、旅社、個體旅店、房屋出租戶的治安管理,落實治安責任。要切實掌握每個租住人員的情況和變動信息,實施有效跟蹤管理。要加強治安整治,勸返盲流人員,整治治安亂源,消除安全隱患。
四、加強督導檢查,確保工作落實
22.建立對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的檢查考核制度,由縣市區綜治委組織實施,實行四項制度:平時檢查制,對轄區內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不定期檢查;季度通報制,每季度對工作情況予以通報,在工作滯后的單位召開整改會幫助改進工作;半年講評制,半年度組織相關單位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講評;年終排名制,年終組織工作考核,將考核結果分類排名,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23.嚴格兌現獎懲。對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制的單位,由市或縣市區綜治委或人口計生委予以表彰獎勵。對不重視流動人口和房屋管理工作,導致治安秩序混亂或發生重大治安事故、嚴重刑事案件或計生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由各級綜治委、計生委按所屬權限嚴格追究責任,包括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一票否決”等。對在整治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工作中,行動遲緩、措施不力的部門或單位,市或縣市區綜治委要給予通報批評,并按管理權限將有關情況報相關考核機構作為當年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中共湘潭市委辦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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