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的意見
2025-06-07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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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的意見(三政〔2004〕56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
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的意見
(三政〔2004〕5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03〕79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的意見》(豫政〔2004〕35號)精神,提高農民素質和轉崗就業能力,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步伐,促進農民增收,全面推進小康社會建設,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全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增強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點在農村,關鍵是農民增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中明確指出,加強對農村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既是提高農民轉移就業能力、增加農民收入的一項重要舉措,又是提高我國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增強產業競爭力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對于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當前,我市農民外出務工已成為實現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途徑。2003年,全市農民工資性收入達到715.6元,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三分之一。但從總體上看,我市農民工轉移培訓工作起步較晚,農村勞動力總體素質不高,缺乏專業技能,轉移就業的組織化程度低,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目前,我市現有勞動力92萬人,其中富裕勞動力50萬人,已轉移12萬人,還有38萬人有待轉移,任務十分艱巨。各級黨委、政府要站在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大工作力度,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作為增加農民收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項戰略任務,切實抓出成效。
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針,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堅持統籌協調的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扶持、齊抓共管,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整合資源、創新機制,按需培訓、著重實效”的原則,面向工業化、面向現代化、面向城鎮化,以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國家項目-“陽光工程”為依托,以引導性培訓為基礎,以職業技能培訓為重點,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統籌、部門主管、教育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開展培訓的工作格局。
(二)目標任務
2004年全市培訓農民工10萬人次,其中引導性培訓5萬人次,職業技能培訓2萬人,崗位培訓3萬人,工資性收入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達到35%。到2010年,全市培訓農民工70萬人次,其中引導性培訓35萬人次,職業技能培訓14萬人,崗位培訓21萬人次,力爭實現從事非農產業的農村勞動力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60%以上,農民人均純收入中來自工資性收入占50%以上。
三、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全面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
(一)分類培訓,整體推進。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主要分為引導性培訓、職業技術培訓、崗位培訓等三類。
引導性培訓。對擬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的農村勞動力,由勞務輸出地政府組織開展基本權益保護、法律知識、城市生活常識、尋找就業崗位等方面知識的引導性培訓,幫助他們提高遵守法律法規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樹立新的就業觀念。主要通過集中辦班、咨詢服務、印發資料以及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徑開展培訓。引導性培訓是政府支持下的公益性培訓,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
職業技能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是政府公共財政支持,在輸出地開展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前的短期職業技能示范培訓項目,按照“政府推動、學校主辦、部門監督、農民受益”的原則組織實施。要根據國家職業標準和不同行業、不同工種、不同崗位對從業人員基本技能和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安排培訓內容,設置培訓課程。培訓時間一般為15-90天,以定點和定向培訓為主,具體培訓工作由各類教育培訓機構承擔。當前,培訓重點是家政服務、餐飲、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業的職業技能。今明兩年重點扶持開展由政府財政補貼的短期技能培訓,每年完成2萬人職業技能培訓任務。要選擇1-2個勞動力輸出數量大、工作開展好的縣(市)區作為示范基地,每個縣(市)、區要選擇2-3個培訓機構作為示范性培訓機構,開展由政府財政補貼的短期技能培訓,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崗位培訓。用工單位負有培訓本單位所用農民工的責任。對已進入非農產業和城鎮就業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定期抓好崗位新技術、安全生產等知識的崗位培訓。培訓經費由用人單位支付,納入用人單位的成本核算。
(二)整合培訓資源,增強轉移培訓能力。農業、財政、勞動保障、教育、科技、建設、扶貧、團委、婦聯等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要通力協作,緊密配合,把分散的培訓力量集中起來,統一使用,積極推進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各級農廣校、農村職業學校、農村成人學校要成為農民科技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重要陣地;農村普通中學要開設職業培訓和就業訓練的課程;城市職業學校和成人學校要結合市場需求,及時調整專業結構,在充分發揮現有教育培訓資源作用的基礎上,積極開展進城農民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改造和完善市、縣兩級教育培訓機構,加強基地建設,完善培訓條件,建設一批能起示范和帶動作用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民辦機構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建立科技培訓中心,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任務。凡符合條件的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不管是公辦、民辦,均可以承擔政府公共財政支持的轉移培訓項目。
(三)自主自愿,按需培訓。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加強對培訓機構監管的同時,要將轉移培訓的具體工作交給培訓機構承擔,對培訓機構實行五自主,即自主招生、自主管理、自主培訓、自主組織就業、自主跟蹤服務。對參加培訓的農民,要讓其自主選擇培訓單位、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防止和糾正強迫農民參加培訓的做法。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制定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聯合,并與勞務輸出機構和用人單位建立合作伙伴關系,實現培訓與輸出的良性互動。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要根據市場需求和用人單位需要,采取訂單培訓、委托培訓、校企聯合等形式,開展定向培訓,確保培訓轉移就業率。認定培訓機構,實行公開招標,必須把就業和培訓掛鉤,要把是否擁有用人單位委托培養的訂單和較強的職業介紹能力作為首選條件,擇優確定。
(四)打造勞務經濟品牌。各地要根據當地人文、歷史和已經形成的就業優勢等特點,樹立勞務輸出商品意識,發展勞務輸出產業,努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和競爭優勢、享譽國內外的勞務經濟品牌。
四、加強管理,強化服務,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創造良好環境
(一)強化收費管理,降低農民參加轉移培訓和轉移就業的成本。在辦理農民進城務工就業和企業使用農民工手續時,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嚴禁越權對農民工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堅決取消針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轉移就業的不合理收費。要防止強制農民參加收費職業技能鑒定,針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鑒定除收取一定的工本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要規范教育培訓機構和勞動力中介機構的收費行為,不得借國家財政支持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轉移就業之機提高收費標準,亂收費、高收費。
(二)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各級政府要認真研究制定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具體政策,清理、廢止限制和歧視農民工的政策規定和不合理收費,簡化農民進城務工的各種手續,防止變換手法向進城就業農民及用工單位亂收費。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統計制度,實行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就業服務政策,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
(三)建立和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資源信息體系,引導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建立健全農村勞動力轉移資源信息體系,形成市有資源庫,縣(市)區有網絡,培訓機構有臺賬的工作格局。及時、準確公布勞動力資源、培訓基地和市場勞動力供求等信息情況,為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就業工作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引導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加強省際、市際勞務協作,在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建立勞務輸出機構,形成勞務接收地、中介組織、勞務輸出地之間互通信息、密切協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工作機制,提高農村勞動力轉移的組織化程度。
(四)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各級政府不得在承包期內收回或調整農民承包的土地,切實保障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允許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流轉收益歸原承包者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五、精心組織,加強領導,為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站在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高度,重視和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市政府已經成立三門峽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要切實負起責任,真正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各縣(市)、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組織和辦事機構,研究制定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政策和措施,把轉移培訓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責任目標,實行嚴格的年度考核,營造有利于轉移培訓工作的良好環境。
(二)落實培訓責任。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落實培訓責任。農業部門作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牽頭部門,在負責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時,重點做好培訓機構的認定、招標、監管工作;財政部門要負責落實培訓補貼資金,監督檢查培訓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勞動部門要做好勞動力輸出工作,負責農民工的職業技能鑒定和頒發職業資格證書,組織本系統職業培訓機構參與轉移培訓工作;教育部門要組織本系統教育培訓資源參與轉移培訓工作;科技部門要利用各種科技培訓中心、科技示范基地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扶貧部門要重點做好扶貧對象的轉移培訓工作;建設部門要重點做好建筑行業農民工的轉移培訓工作;其他相關部門、社會團體和組織也要結合各自實際,積極參與配合搞好轉移培訓工作。
(三)切實增加投入。建立政府、用人單位、農民工個人共同分擔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經費投入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安排一定數量專項培訓資金,專門支持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對中央投資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項目配套資金,省、省轄市、縣(市)區按2∶2∶6的比例進行配套,原則上縣財政不得少于10萬元。扶貧開發資金按一定的比例切塊用于扶貧對象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金融部門要安排一定規模的信貸資金,用于支持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用人單位開展農民工培訓所需經費從職工培訓經費中列支,職工培訓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的比例提取,計入成本在稅前列支。要通過政府和用人單位的投入,調動農民參加轉移培訓的積極性。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開展轉移培訓工作的需要,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工作經費,資金只能用于參加轉移培訓農民的補貼,真正讓農民受益,不得用于培訓單位的基本建設、培訓條件改善和技能鑒定開支以及項目管理部門的管理經費,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截留和挪用,提高使用效益。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采取各種有效的方式,大力宣傳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的方針、政策,宣傳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引導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積極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更加有效地開展培訓工作;積極宣傳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的先進單位和經過培訓、艱苦創業、取得顯著成效的務工人員,吸引更多的農村勞動力參加培訓,為進一步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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