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貫徹執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
2025-06-07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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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營企業
營業執照
規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貫徹執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1988年4月25日廈府〔1988〕綜190號)關于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貫徹執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意見
(1988年4月25日 廈府〔1988〕綜190號)
關于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具體安排步驟,共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
(一)組織領導:
建議以市經貿委、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組成領導小組。組長:江平;付組長:趙玉鼎,洪進益、陳德秋,下設廈門實施《規定》辦公室,抽調若干人員(經貿委1人,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局1人,市工商局2-3人)負責日常清理出資情況的業務工作。
(二)時間安排:
調查摸底(排隊)時間,從三月一日至四月底止,共有八個星期,實際工作日五十三天。具體安排為四十五個工作日(按85%的使用率計算)。
(三)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驟:
1、工作人員集中學習訓練和準備工作共安排五個工作日。
2、內部摸底排隊,即按86年、87年的兩年“三資”企業年檢報告書出資情況為數據和廈門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這個基礎上,參照填表列冊排隊,初步分類。(三個類型)共安排十五個工作日。
3、深入“三資”企業(清理對象和存在問題)逐個調查落實,對于排隊摸底后不存在出資不足而已明確的“三資”企業就不再調查這時間安排二十個工作日,如果時間確實不夠,再行調整。但調查落實必須具體全面。
4、在整個調查落實過程,考慮到時間緊迫,工作量大,企業地址分散,要在很短的時間內全面深入是比較困難的,所以打算在工作安排上采取走出去和請進來的方法(可按不同類型的未出資或出資不足的“三資”企業分別召開小型會議進行安排布置《規定》的具體精神和要求。)這段時間安排五個工作日。
第二個階段(清理的具體措施)
(一)按照《規定》的精神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由清理辦公室將清理中的第一類“三資”企業(即六個月以上,但中外方均未有任何資金投入,也沒有開展籌建活動,雙方也不想再合作或中外各方的董事成員、負責人都無處可查的,找不到人的。)的名單通知會同審批部門,如無異議的,即由工商局將處理意見報國家工商局備案,同時履行注銷手續或吊銷手續,收繳執照,公章,刊登公告(在《廈門日報》或《福建日報》上刊登公告)。
(二)對第二類的“三資”企業,(即原合同、協議中未明確出資期限,符合《規定》第九條所列情況的,合營各方又在《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按照本《規定》簽訂關于合營各方繳付出資期限的合營合同補充協議,報原審批機關審批,獲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在補充合同的規定期限內雙方已出足資本,開業投產的。
第三類的“三資”企業,(即符合《規定》第八條情況的“三資”企業,在《規定》施行之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出資不足或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出資的。以上第二、第三類的合資企業,可按《規定》由清理辦公室簽發通知書給企業,限期補充協議或限期出資或通知守約方催違約方履約。
第二階段清理措施時間安排為五月一日至六月底,共有九個星期,五十二天,具體安排為四十四個工作日(按85%的使用率計算)。
第三階段(處理階段)
(一)第三階段安排上級有關統一規定處理階段,主要是在清理中通知發出以后“三資”企業各方仍不執行的,要采取措施予以處理。具體要做到細致、深入,嚴格掌握政策規定,審批機關和核準機關要密切協調配合,按照實際情況企業存在的繳資困難情況進行考慮處理。這段時間安排到第三季度基本完成,總結經驗,具體上報,最遲不能超過四季度完成。
以上報告當否,請批示。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三日附: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
凡是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
第三條 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第四條 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企業依照有關規定發給的出資證明書應當報送原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
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
第五條 合營各方未能在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六條 合營各方繳付第一期出資后,超過合營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資期限三個月,仍未出資或者出資不足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原審批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合營各方在一個月內繳清出資。
未按照前款規定的通知期限繳清出資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準證書。批準證書撤銷后,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并清理債權債務;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七條 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一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后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
前款違約方已經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由合營企業對該出資進行清理。
守約方未按照第一款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合營者的,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準證書。批準證書撤銷后,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 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如合營各方或者任何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出資期限繳付其出資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繳清按照合同規定應當繳付的出資。
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仍未繳清其出資的,可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如果合營各方未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各自出資期限,并且未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按照本規定簽訂關于合營各方繳付出資期限的合營合同補充協議,報原審批機關審批,獲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前款合營各方在兩個月內未簽訂繳付出資期限補充協議,又未繳清出資,致使合營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無法籌建或者無法開業滿六個月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準證書。批準證書撤銷后,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各方的出資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d52687--011025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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